参考案例邵某德等故意伤害案
一、案情速览
1993年梨园殴人死亡案,两名从犯1995年被拘留后作虚假供述获释——二十五年后仍被追诉:虚假供述就是逃避侦查。
法院:追诉时效延长的审查应适用犯罪行为时的1979年刑法第77条
规则确立:虚假供述足以对定罪量刑产生实质影响、对刑事追诉产生实质妨碍的,应认定为逃避侦查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二、裁判要点提炼
追诉时效延长的审查应适用犯罪行为时刑法,1979年刑法第77条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虚假供述行为足以对定罪量刑产生实质影响、对刑事追诉产生实质妨碍的,应认定为追诉时效延长中的逃避侦查
三、赵律师点评
二十七年前的那片梨园
1993年8月,丁某平、丁某荣路经梨园私自摘梨,承包人邵某喊来刘某运、邵某德、祝某连,四人共同殴打致丁某平死亡后逃逸。公安机关当日签发拘留证;1995年1月邵某德、祝某连被抓获并采取强制措施,但二人未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因证据不足解除强制措施。2020年9月,在逃的邵某、刘某运落网,依据新证据邵某德、祝某连再被采取强制措施——此时距案发已二十七年。辩护人以追诉时效已过抗辩,安徽高院驳回:追诉合法。
时效闸门为何对说谎者关死
裁判理由分两步。溯及力之步:1997年刑法第12条要求「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追诉时效属实体处理事项,故1993年的案件适用1979年刑法第77条——「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实质判断之步:邵某、刘某运长期在逃,当然属逃避侦查;邵某德、祝某连的特别之处在于「被抓过又被放走」——二人在强制措施期间对共同犯罪事实作虚假供述,直接导致侦查机关证据不足而解除强制措施,这一后果对刑事追诉构成实质妨碍,性质上就是逃避侦查。四人闸门全关,二十七年不豁免。最终邵某德获刑十一年,其余三人十年六个月至十年不等。
给陈年案件当事人、侦查机关和辩护人的对表
对旧案涉案人:1995年那次「扛住了没说」看似躲过追究,实则把追诉时效的闸门亲手焊死——在强制措施期间说谎不是权宜之计,而是永久性的自我追诉条款。对侦查机关:陈年积案重启时,当年解除强制措施的原因审查是时效问题的钥匙——因虚假供述而释放的,解除不产生时效利益,档案中笔录与释放文书要完整保存。对辩护人:时效之辩的成败在于「逃避侦查」的实质判断——单纯未到案与虚假供述致侦查受挫是两种法律评价,后者不受时效保护,辩护时应先分清委托人属于哪一类。
二十七年前的一句谎话,把四个人全部留在了追诉的射程之内。这起案件告诉所有人:追诉时效奖励的是司法懈怠的受害者,绝不奖励与侦查机关斗智的谎言。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1993年,被告人邵某、刘某运、邵某德、祝某连到安徽省马鞍山市务工。后邵某、邵某德在该市某村承包一处梨园。1993年8月27日清晨,被害人丁某平、丁某荣路经邵某等人承包的梨园,私自进入该梨园内摘梨。当日7时许,邵某来到梨园,发现丁某平、丁某荣未经允许私自摘梨,遂与二人发生口角。邵某喊叫同伴帮忙,刘某运、邵某德、祝某连赶到现场,伙同邵某对丁某平、丁某荣进行殴打,致丁某平外伤性脑挫伤合并脑水肿,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邵某、刘某运、邵某德、祝某连犯罪后逃离现场。
另查明,1993年8月27日,马鞍山市公安局依法签发拘留证,决定对被告人邵某、刘某运、邵某德、祝某连拘留。由于邵某、刘某运在逃,马鞍山市公安局虽决定对二人拘留,但未实际执行。1995年1月22日,公安机关分别对被告人邵某德、祝某连执行拘留。在公安机关审查期间,邵某德、祝某连为逃避被追究刑事责任,均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导致公安机关因证据不足对二人解除强制措施。2020年9月,公安机关将邵某、刘某运抓获归案,根据取得的证据,再次对邵某德、祝某连采取强制措施。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1)皖05刑初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某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祝某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被告人邵某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被告人邵某德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2021)皖刑终2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邵某德故意伤害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应终止审理或者宣告邵某德无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主要理由如下:
1.对本案追诉时效延长的审查,应适用1979年刑法相关规定。关于追诉时效延长,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均作出规定。至于如何选择适用,1997年刑法第12条中规定:“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追诉时效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实体处理,且在刑法总则部分进行规定,故该条中“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在理解上应当是指依照犯罪行为时的刑法关于追诉时效、定罪量刑等规定,对案件依法进行处理。本案发生于1993年,依照上述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对本案追诉时效延长的审查适用,应当以1979年刑法第77条为依据,即“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告人邵某德对其参与共同犯罪事实作出虚假供述的行为应认定为“逃避侦查”。
被告人邵某、刘某运故意伤害犯罪后,明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长期在外逃匿,对邵某、刘某运所犯故意伤害罪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被告人邵某德、祝某连曾于1995年1月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对其参与共同犯罪事实作出虚假供述,导致公安机关因证据不足对二人解除强制措施,二人虚假供述的行为对侦查工作产生了实质性的妨碍,应当认定属于逃避侦查。
综上,司法机关有权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对祝某连、邵某德直接追诉、审判,不受刑法关于追诉时效一般规定的限制。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虚假供述是对抗侦查的情形之一,是否构成追诉时效延长中的“逃避侦查”,应当对虚假供述行为作出实质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虚假供述的行为足以对定罪与否或者罪行轻重产生实质影响,对刑事追诉产生实质妨碍的,应当认定为追诉时效延长中的“逃避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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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皖刑终20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0-0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4-1-179-016)。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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