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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杨某伟故意伤害、杨某平正当防卫案

案号:(2018)鄂01刑终698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故意伤害罪 · 二审 · 2018-12-19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摸狗引发的口角,对方扬言报复并带四人持镐把围殴,兄弟二人先后持刀还击——哥哥四年、弟弟无罪,账怎么分开算的?

法院:为防卫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而准备工具,不必然影响正当防卫认定;面对四人持械围殴的弟弟属正当防卫,面对空手一拳即捅刺要害的哥哥属防卫过当。

规则确立:准备工具不等于约架——界分看防卫意图还是斗殴意图;同一现场两个防卫人的限度账要分别算。

二、裁判要点提炼

为防卫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而准备防卫工具的,不必然影响正当防卫认定;界分准备工具防卫与准备工具斗殴,关键看行为人具有防卫意图还是斗殴意图。

防卫过当应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对过当行为造成死亡结果持过失的,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评价并依法减轻处罚。

三、赵律师点评

一块狼狗掀起的风暴

武汉,2016年2月,杨某平因摸了路过的狼封遭狗主人彭某指责,兄弟二人与其口角,彭某扬言找人报复,杨某伟回了句「那你来打啊」。十分钟后彭某返回,身后十余米跟着三名持洋镐把的同伴;彭某先指向未予理会的杨某平,再冲到杨某伟家门口一拳打其面部。杨某伟此时掏出预先藏好的单刃尖刀捅刺彭某胸腹部——围殴随即开始,兄弟俩被四人持镐把打倒在地、头部流血。杨某平从家中取来双刃尖刀刺向刚起身的彭某,彭某伤重逃离后失血性休克死亡。一审两兄弟分别获刑十五年、十一年,发回重审后改判十三年、九年,武汉中院二审终局:杨某伟防卫过当犯故意伤害罪判四年,杨某平正当防卫无罪。

同一现场,两本防卫账

哥哥的账分两段算。第一段定性:彭某扬言报复后杨某伟藏刀在身,法院明确「准备工具不必然影响正当防卫」——那句「那你来打啊」不足以认定为相约斗殴,藏刀系出于防卫目的;彭某一拳打来时杨某伟持刀捅刺要害,具有防卫性质。第二段算限度:对方只是空手一拳,远非严重侵害,杨某伟却直刺胸腹要害,且其刀伤是彭某死亡的直接主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成立,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评价,自首加减轻,四年。弟弟的账:他全程未参与前段冲突,是在哥哥被打倒在地、头部流血、四对一力量悬殊时才取刀刺向围殴者,且彭某逃离后对同伴的攻击仍在继续,其追赶行为也属防卫延续——正当防卫,无罪。

给防卫人、裁判者和公众的对表

对防卫人:扬言报复后藏刀防身可以,但出手的时点与部位决定性质——对方空手时刀不能先出,要害不能先刺;帮家人解围时,对方停手就收手,追赶行为也只到侵害停止为止。对裁判者:多人聚集冲突案件必须分人分段评价,本案从十五年、十一年到四年、无罪的三级跳,靠的就是把防卫意图、力量对比、损害原因逐一拆开核。对公众:这起案件是「准备工具也能防卫」的权威背书,但背书的另一面是限度红线——刀拿出来就要对造成的每一处要害伤负责。

摸一下狗引发十条人命里的两条刑期,这起案件最值得记住的不是结果,而是方法:同一个现场、同一伙侵害人,哥哥和弟弟得到了不同的评价——因为防卫从来不是按人头平均分配的,而是按每个人面对的侵害和出手的分寸逐一称量的。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被告人杨某伟系被告人杨某平胞弟,住处相邻。2016年2月28日中午1时许,杨某伟、杨某平坐在杨某平家门前聊天,因杨某平摸了经过其身边的一条狼狗而遭到狗的主人彭某某(殁年45岁)指责,兄弟二人与彭某某发生口角。彭某某扬言要找人报复,杨某伟即回应“那你来打啊”,后彭某某离开。杨某伟返回住所将一把单刃尖刀、一把折叠刀藏于身上。十分钟后,彭某某返回上述地点,其邀约的黄某、熊某某、王某持洋镐把跟在身后十余米。彭某某手指坐在自家门口的杨某平,杨某平未予理睬。彭某某接着走向杨某伟家门口,击打杨某伟面部一拳,杨某伟即持单刃尖刀刺向彭某某的胸、腹部,黄某、熊某某、王某见状持洋镐把冲过去对杨某伟进行围殴,彭某某从熊某某处夺过洋镐把对杨某伟进行殴打,双方打斗至杨某伟家门外的马路边。熊某某拳击,彭某某、黄某、王某持洋镐把,四人继续围殴杨某伟,致其头部流血倒地。

彭某某持洋镐把殴打杨某伟,洋镐把被打断,彭某某失去平衡倒地。杨某平见杨某伟被打倒在地,便从家中取来一把双刃尖刀,冲向刚从地上站起来的彭某某,朝其胸部捅刺。杨某平刺第二刀时,彭某某用左臂抵挡。后彭某某受伤逃离,杨某平持刀追撵并将刀扔向彭某某未中,该刀掉落在地。黄某、熊某某、王某持洋镐把追打杨某平,杨某平捡起该刀边退边还击,杨某伟亦持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参与还击。随后黄某、熊某某、王某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彭某某身有七处刀伤,且其系被他人以单刃锐器刺伤胸腹部造成胃破裂、肝破裂、血气胸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另杨某伟、黄某、熊某某均受轻微伤。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7日作出(2016)鄂0106刑初9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杨某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杨某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杨某伟、杨某平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斌、胡某梅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64680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斌、胡某梅及被告人杨某伟、杨某平均提出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鄂01刑终33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期间,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斌、胡某梅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予以准许,并于2018年5月8日作出(2017)鄂0106刑初80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某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杨某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宣判后,杨某伟、杨某平提出上诉。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鄂01刑终698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伟有期徒刑四年,并宣告被告人杨某平无罪。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杨某伟持刀捅刺彭某某等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其防卫行为是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的主要原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某平为了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防卫意图,经查,彭某某返回现场用手指向杨某平,面对挑衅,杨某平未予理会。彭某某与杨某伟发生打斗时,杨某平仍未参与。彭某某等四人持洋镐把围殴杨某伟并将其打倒在地,致其头部流血,双方力量明显悬殊,此时杨某平持刀刺向彭某某。杨某平的行为是为了制止杨某伟正在遭受的严重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彭某某被刺后逃离,黄某等人对杨某伟的攻击并未停止,杨某平继续追赶彭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关于准备工具防卫与准备工具斗殴的界分,经查,彭某某与杨某伟兄弟二人并不相识,突发口角,彭某某扬言要找人报复时,杨某伟回应“那你来打啊”,该回应不能认定杨某伟系与彭某某相约打斗。为防卫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准备防卫工具的,不必然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杨某伟在彭某某出言挑衅,并扬言报复后,准备刀具系出于防卫目的。彭某某带人持械返回现场,冲至杨某伟家门口拳击其面部,杨某伟才持刀刺向彭某某胸腹部,该行为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关于防卫过当的认定,经查,彭某某空手击打杨某伟面部,杨某伟此时并非面临严重的不法侵害,却持刀捅刺彭某某胸、腹部等要害部位,杨某伟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杨某伟的防卫行为并非制止彭某某空手击打的不法侵害所必需,从损害后果看,彭某某要害部位多处致命刀伤系杨某伟所致,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杨某伟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具体而言,杨某伟对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主观上持故意,但对于造成死亡结果系过失,故对其防卫过当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作出评价。杨某伟的防卫行为过当,且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裁量刑罚。

综上,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伟有期徒刑四年,并宣告被告人杨某平无罪。

1.正当防卫必须出于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动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意图既包括使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也包括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2.妥当界分准备工具防卫与准备工具斗殴。实践中,防卫行为在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双方相互打斗,具有互殴的形式与外观。二者界分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是具有防卫意图还是斗殴意图。

3.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以准确认定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4.妥当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以确保刑罚裁量的准确和公正。

案号:(2018)鄂01刑终69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12-1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8-1-179-00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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