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杨某某执行复议案
一、案情速览
集资诈骗案追缴违法所得——刑事审判庭一纸复函把业务员的八百多万「佣金」列为涉案财产,法院冻结其账户;业务员喊冤:我不是赃款持有人。执行法院把他当「利害关系人」,按执行行为异议驳回。
四川高院复议:异议的性质看主张的权利——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要求解冻的,是案外人异议;刑财执行规定第十五条——案外人认为刑事裁判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的,执行机构应「移送刑事审判部门,由刑事审判部门审查处理」,并决定是否裁定补正;复函不是异议审查结论,拿它当驳回理由「程序不当」。
规则确立:刑财执行里的案外人异议有专门通道——实体权利之争移送刑庭,程序性审查代替不了实体认定。
二、裁判要点提炼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执行有关规定处理;执行机构认为刑事裁判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的认定可能存在不当的,应将案外人异议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审查处理,由刑事审判部门决定是否通过裁定补正等方式予以纠正。
刑事审判部门就涉案财产范围出具的复函不属于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处理结论,执行机构不能以复函为据按执行行为异议程序驳回案外人的实体权利主张。
三、赵律师点评
一份复函冻结的账户
金某某集资诈骗案,成都中院刑事判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追缴后返还一百六十七名被害人,追缴不足责令退赔。执行中,刑事审判部门应执行机构函询出具复函,明确「需要执行的涉案财产包括杨某某领取的佣金(业务介绍费)八百六十九万余元」;执行机构随即裁定冻结杨某某账户存款九百二十五万余元。杨某某提异议:刑事判决根本没判追缴他的佣金、资金往来性质认定错误,请求解冻并中止执行。成都中院把他按利害关系人的执行行为异议处理,驳回;杨某某复议到四川高院。
异议性质的三层识别
四川高院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裁断三层。第一层,定性:看主张的基础权利与异议目的——杨某某主张的是被冻结款项的所有权、认为该款「并非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追缴的违法所得」并请求解冻,「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不是指控执行行为违法的程序性异议,案外人异议之门应开。第二层,执行依据的边界:刑事判项与财物清单「对涉案银行账户款项是否属于该案应追缴的违法所得,并未予以明确」——追缴范围的模糊,正是复函填补的,而复函本身未经质证审查。第三层,程序的去向:刑财执行规定第十五条——案外人对赃款赃物认定提出异议的,执行机构「应移送刑事审判部门,由刑事审判部门审查处理,并决定是否采取裁定补正的方式予以纠正」;刑庭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成立的裁定补正、无法补正的告知走审判监督程序。本案复函「并非对案外人杨某某提出异议的审查处理结论」,执行法院把案外人「认定为利害关系人,以对执行行为合法性的程序性审查代替对案外人异议是否成立的实体认定」——「程序不当,应予撤销」。
刑财执行异议的对表
给案外人(被追缴财产的第三人):发现自己因「刑庭复函」被冻账户的,异议书直接亮明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主张(所有权、非赃款),按案外人异议路径走——被按执行行为异议驳回的,复议时引用刑财执行规定第十五条(本案例口径),争取移送刑庭实体审查;对赃款赃物认定的根本性错误,做好走审判监督程序的预案。给执行机构:收到对刑财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主张,先辨性质再走程序——复函只是刑庭对财产范围的内部确认,「不宜以此直接作为驳回案外人异议的法定理由」;移送刑庭审查是法定动作,不能以程序审查代实体认定。给刑事审判部门:复函即财产处置的依据,出具前应审慎核对判项与在案证据;对移送来的案外人异议按补正、驳回、告知再审三条出口处理,别让执行程序替审判程序背书。
一纸复函冻结了账户,也把案外人推向了错误的大门——四川高院把两条程序通道重新分开:实体权利之争移送刑庭,程序违法之争留给执行;用复函代替审查,程序本身就站不住。刑财执行的严谨,从辨对门开始。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对被告人金某某犯集资诈骗罪一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6)川01刑初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金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金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追缴所得返还给167名被害人;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本案查封的财产依法一并处置。判决生效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上述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判项。
执行中,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向刑事审判部门发函,刑事审判部门于2021年8月10日出具复函,明确金某某集资诈骗案需要执行的涉案财产包括杨某某领取的佣金(业务介绍费)8692350元。2021年11月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01执恢345号之三十执行裁定,裁定冻结杨某某在涉案银行账户内存款9253248.5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杨某某以(2016)川01刑初3号刑事判决未判决追缴杨某某佣金、错误将杨某某与金某某之间的资金往来认定为佣金、执行部门应移送刑事审判部门通过裁定补证上述错误认定等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涉案银行账户的冻结并中止执行。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在执行阶段中刑事审判部门出具复函明确金某某集资诈骗案需要执行的涉案财产包括杨某某领取的佣金(业务介绍费)8692350元,该院在执行金某某集资诈骗罪追缴一案中对杨某某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川01执异2998号执行裁定,驳回杨某某的异议请求。
杨某某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院审查后认为,复函并非对案外人杨某某提出异议的审查处理结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十五条之规定,执行机构应将案外人杨某某所提出异议移送刑事审判部门,由刑事审判部门审查处理。(2021)川01执异2998号执行裁定将案外人杨某某认定为利害关系人,以对执行行为合法性的程序性审查代替对案外人异议是否成立的实体认定,未对杨某某所提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程序不当,应予撤销,并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查。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2022)川执复161号执行裁定:一、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执异2998号执行裁定;二、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某某提出的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复议程序应审查的焦点问题如下:
一、关于杨某某所提出执行异议的性质问题。本案中,依据杨某某提出执行异议所主张的基础权利及异议目的,该执行异议的性质并非以执行法院执行行为违法为由提出的程序性执行行为异议,而是对在执行金某某犯集资诈骗罪没收财产、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所冻结涉案银行账户款项主张所有权,认为涉案银行账户款项并非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追缴的违法所得,并请求解除对涉案银行账户款项的冻结,故杨某某所提出执行异议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
二、关于涉案银行账户款项是否属于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执行标的的问题。本案执行依据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刑初3号刑事判决,与本案有关的判项内容为“被告人金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追缴所得返还给167名被害人;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本案查封的财产依法一并处置”。但判项内容及清单中对涉案银行账户款项是否属于该案应追缴的违法所得,并未予以明确。
三、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处理程序问题。本案中,(2016)川01刑初3号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及刑事审判部门作出复函后,执行机构即对涉案银行账户款项采取冻结措施。案外人杨某某认为刑事裁判对涉案财物属于赃款赃物的认定错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提出书面异议,由于刑事审判部门此前作出的复函并非对案外人杨某某提出异议的审查处理结论,故不宜以此直接作为驳回案外人杨某某异议请求的法定理由,执行机构应将案外人杨某某所提出异议移送刑事审判部门,由刑事审判部门审查处理,并决定是否采取裁定补正的方式予以纠正。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及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案外人提出异议后,执行机构如认为刑事裁判对于涉案财物是否为赃款赃物的认定可能存在不当,应移送刑事审判部门,由刑事审判部门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裁定补正的方式予以纠正。刑事审判部门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作出裁定驳回;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应作出裁定补正;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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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同类事情怎么办(流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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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川执复161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4-2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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