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重庆某果业公司诉重庆某农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重庆某果业公司系中柑所五号柑橘植物新品种的利害关系人,其主张重庆某农业公司销售的金秋砂糖桔苗木侵害该品种权,请求判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苗木、赔偿经济损失二十万元及合理开支四万元。
该公司辩称涉案检测报告中对照样本来源不明,不能证明其所售苗木与授权品种为同一品种;查明涉案品种授权后审批机关并未要求申请人提交标准样品,导致无法通过调取标准样品确定性状特征,而检验报告所使用的对照样品来源于品种权审批中进行现场考察的种植基地,取样过程经过公证并由采集人员出具来源证明。
一审判令停止销售侵害该品种权的桔苗并赔偿四万元、支付合理费用一万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定现场考察指向的母树及其以无性繁殖方式扩繁所得的其他个体均可作为确定保护范围的繁殖材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对于以无性繁殖方式扩繁的果树作物,授予品种权时审批机关并未保存标准样品的,品种权授权审查过程中作为现场考察对象的母树,以及该母树以无性繁殖方式扩繁所得的其他个体,均可以作为确定授权品种保护范围的繁殖材料。
检验报告所使用的对照样品来源于品种权审批中现场考察的场所、取样过程经公证并由采集人员出具来源证明的,被诉侵权人以对照样本来源不明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赵律师点评
没有标准样品怎么办
果树类品种常常遇到一个麻烦:授权之后审批机关没有要求申请人提交标准样品,标准样品没有被保存,到了侵权诉讼里就无从调取,也就无法通过比对来确定对方卖的是不是同一个品种。本案正是这种情况。法院没有因缺少标准样品就让权利人败诉,而是回到授权审查的过程里去找答案——既然当年审批机关做过现场考察,考察对象的那棵母树就还在,它就是最直接的参照。
母树就是活的对照
法院的推理分三步。第一步,品种权申请与审查阶段形成的测试报告和现场考察报告记载了考察场所,据此可以确定授权品种母树的所在种植地点。第二步,申请时正是以种植在该资源圃的母树作为性状对比的样品,现场考察后认定性状特征具有特异性并得以授权,因此资源圃中的母树属于确定特征特性的样品。第三步,柑橘属植物通常通过扦插、嫁接无性扩繁,植株整体和枝条都可以成为繁殖材料,由母树扩繁而来的其他个体具有与母树相同的性状特征,也可以作为繁殖材料。母树加后代,保护范围就清楚了。
对照样品的来路要说清楚
被告的抗辩只有一句:对照样本来源不明。这个质疑在品种权案件里很常见,也很有杀伤力——如果连比对的基准是谁都说不清,鉴定结论自然站不住。本案权利人做对了两件事:一是检验报告使用的对照样品均来源于授权审查中现场考察的场所,也就是那片种植基地;二是采集取样过程进行了公证,采集人员还出具了来源证明。来源、过程、证明三者齐备,来源不明这四个字就落空了。
公证取样这一步做对了
回头看,本案胜负的关键其实在取证环节。果树类品种没有标准样品可查,权利人只能自己去找对照材料;找来的材料能不能用,取决于来源能否证明。公证把取样过程固定下来,采集人员出具来源证明把材料与现场考察的场所对应起来,两条合在一起,就替代了本应由标准样品承担的功能。这类案子给实务的提示很具体:在没有标准样品的品种上维权,先想清楚拿什么作对照、怎么证明它,比事后质疑对方报告有用得多。
审批机关没留下标准样品,那棵当年被现场考察过的母树就成了参照。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重庆某果业公司诉称:重庆某果业公司系品种权号为CNA20130475.*、名称为“中柑所5号”的柑橘植物新品种的利害关系人。重庆某农业公司侵害“中柑所5号”植物新品种权。故请求判令重庆某农业公司: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苗木;二、赔偿重庆某果业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三、承担重庆某果业公司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4万元;四、承担本案诉讼费。
重庆某农业公司辩称:涉案检测报告中的“中柑所5号”对照样本来源不明,不能证明重庆某农业公司销售的“金秋砂糖桔”苗木与“中柑所5号”是同一品种。重庆某农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授权品种“中柑所5号”申请、审查阶段形成的《测试报告》和《农业植物品种DUS测试现场考察报告》显示,涉案品种的测试地点为“重庆市某区某镇,中国某科学院柑桔研究所试验基地”,涉案检验报告所使用的对照样品均来源于涉案品种权审批中进行现场考察的考察场所,即中柑所的种植基地,重庆某果业公司对于采集取样过程进行了公证,采集人员出具了来源证明。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渝05民初3309号民事判决:一、重庆某农业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中柑所5号”品种权的桔苗;二、重庆某农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重庆某果业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三、重庆某农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某果业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0元;四、驳回重庆某果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重庆某农业公司提出上诉,主要理由为涉案检测报告中的“中柑所5号”对照样本来源不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1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78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是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是品种权人行使排他独占权的基础。一般而言,用来确定授权品种保护范围的繁殖材料是以品种权人向品种权审批机关提交并保存的标准样品为准。
未能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或经检测授权品种不再符合授权时的特征和特性的,品种权终止。涉案品种授权后审批机关并未要求品种权的申请人提交标准样品,因授权品种的标准样品并未被审批机关保存,导致在侵权纠纷中无法通过调取审批机关保存的标准样品确定授权品种的性状特征。对于在此情况下确定授权品种的保护范围进而进行同一性认定,第一,从“中柑所5号”的品种权申请以及审查的事实分析,涉案授权品种在进行品种权申请以及授权的审查中,审批机关在申请人的资源圃对申请品种的种植情况进行了现场考察,形成的《农业植物品种DUS测试现场考察报告》记载了申请授权以及进行现场考察的品种种植在重庆市某区的资源圃,因此,可以据此确定授权品种母树的所在种植地点。第二,涉案授权品种在申请时是以申请人种植在重庆市某区的资源圃的母树作为性状对比的样品,在进行现场考察后认定性状特征具有特异性,并得以授权。
因此,资源圃中的母树属于确定涉案授权品种特征特性的样品。第三,从“中柑所5号”的繁殖特性分析,“中柑所5号”作为柑橘属植物品种,通常通过无性繁殖方式,如扦插、嫁接进行扩繁,生产繁殖出与授权品种特征特性相同的繁殖材料,实现授权品种基因的复制和传递,其植株整体和枝条都可以成为繁殖材料,具有与授权审查时的母树相同的性状特征。中柑所资源圃中对母树的繁殖材料通过无性繁殖方式扩繁的其他个体,可以作为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进而确定其保护范围。因此,考虑授权品种的上述情况,对于审批机关没有保存标准样品,以无性繁殖方式进行扩繁的果树作物而言,在品种权审查中现场考察指向的母树和通过母树的繁殖材料扩繁的其他个体,可以作为确定授权品种保护范围的繁殖材料。
对于以无性繁殖方式扩繁的果树作物,授予植物新品种权时审批机关并未保存其标准样品的,品种权授权审查过程中作为授权机关现场考察对象的母树,以及该母树以无性繁殖方式扩繁所得的其他个体,均可以作为确定授权品种保护范围的繁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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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78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11-1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3-2-161-01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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