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那某某故意伤害案
一、案情速览
供货商手持管制刀具带弟弟闯进三十平米的面馆,掐脖封门——店主从厨房操起两把菜刀各砍一刀,一审一年六个月,二审无罪。
法院:防卫时间与限度的判断要立足防卫人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
规则确立:面对持械滋事、力量悬殊、无路可逃的处境,反击损伤与侵害相当的,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裁判要点提炼
对防卫时间条件的判断要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不能以理性人事后标准苛求防卫人
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综合侵害与防卫的性质、手段、强度、后果,立足防卫时情境结合公众一般认知判断
三、赵律师点评
三十平米里的绝境
那某某经营一家不足三十平米的牛肉面馆,因大米质量问题要求供应商杨某峰退货。杨某峰纠集弟弟杨某杰手持管制刀具闯入面馆:杨某杰上前手掐那某某的脖子,杨某峰持长刀站在近旁;店内只有做饭的厨师,正门被堵、厨房狭小封闭无后门。那某某挣脱后转身进厨房,顺手操起两把菜刀砍向兄弟二人——先砍持刀者,一人一刀,均致轻伤二级。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一年六个月,二审天津一中院改判无罪,附带民事赔偿请求一并驳回。
四步情境审查的教科书示范
二审的无罪论证分四层展开:危险性——长管制刀具近在咫尺,掐脖已经着手,现实危险巨大;力量对比——孤身一人、毫无防备的工作状态,对阵预谋而来、持械的兄弟二人,明显不对等;客观环境——三十平米、仅一正门且已被封堵、厨房无逃离通道,「无路可逃」四个字把紧迫性写实了;主观认知——紧张恐惧之下难以预判接下来会发生什么,持刀者仍在店内,危险并未消除。在此情境下顺手操刀反击「符合人的正常心理活动和预期」。限度的账同样算得细:先砍危险性最大的持刀者、每人仅一刀、损伤轻伤二级与侵害程度相当——两把菜刀听起来吓人,法律评价却看刀落在哪里、砍了几下。
给小商户、一审法院和公众的对表
对小商户:与供货商的交易纠纷走退货、投诉、诉讼渠道,本案的危险升级源于对方;但真遇持械闯入时,反击要记住「止住为止」,先打持械者、控制打击次数是罪与非罪的分寸。对一审法院:以「你也有刀」对等化处理冲突是本案误判的根源,情境还原不足让一位店主白白被羁押受审两年;二审的四步审查法值得逐案套用。对公众:这起案件与同类面馆案、反击案共同确认了规则——家里、店里被持械者堵住退路时,法律允许你反击;「谁先动手谁理亏」的朴索观念,在刑法上对应的是侵害起因与紧迫性的严肃审查。
从一年六个月到无罪,那某某失去的两年提醒司法机关:正当防卫的审查不能在办公室里完成,必须回到那间三十平米、正门被堵的店里,站在店主的位置重新看一遍。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被告人那某某在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经营某牛肉面馆,被害人杨某峰为那某某的牛肉面馆供应大米。2018年6月9日10时许,那某某认为杨某峰供应的大米存在质量问题和缺斤短两,要求退货,遂与杨某峰、杨某杰二人发生争执,杨某杰、杨某峰手持管制刀具先后至牛肉面馆内找那某某理论,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那某某手持菜刀将杨某峰、杨某杰二人砍伤。经鉴定,杨某峰外伤致右颞顶枕部瘢痕长9.5厘米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颈部划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杨某杰外伤致右背部皮肤瘢痕长16厘米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杨某峰、那某某均拨打电话报警,2018年7月11日那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津0113刑初61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峰各项经济损失8656.99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杰各项经济损失17955.73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那某某不服,以行为应当构成正当防卫为由,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19)津01刑终69号刑事判决:一、撤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3刑初6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那某某无罪;三、驳回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本案中:
1.杨某杰与手持管制刀具的杨某峰兄弟二人突然闯入上诉人那某某经营的牛肉面馆,且已着手对那某某实施了肢体攻击,该二人的行为对那某某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存在刑法意义上的不法侵害。
案发当日,上诉人那某某与杨某峰因供应的大米质量和重量问题发生纠纷后,杨某峰遂纠集其弟杨某杰,并手持管制刀具与其弟闯入那某某经营的牛肉面馆,双方发生言语冲突,杨某杰首先上前手掐那某某的脖子,杨某峰手持刀具站立在旁,该兄弟二人的行为对那某某的精神和人身安全均造成了威胁,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不法侵害,上诉人那某某为制止该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
2.上诉人那某某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首先,从不法侵害的危险性来看,杨某峰手持管制刀具与其弟杨某杰突然闯入那某某经营的牛肉面馆,并且在其弟与那某某发生肢体冲突时,持刀站立在旁,尽管双方对当时杨某峰是否有持刀比划、捅刺动作的说法不一,但杨某峰手持较长的管制刀具且距离那某某距离很近,加之杨某杰已经上前对那某某实施了手掐脖子的行为,足以认定杨某峰兄弟二人的行为对上诉人那某某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很大的现实危险。
其次,从双方力量对比来看,上诉人那某某孤身一人(厨师在做饭,店内没有顾客),且其案发时是在工作状态,对对方的到来和即将发生的事情没有任何思想和行动上的准备;相反,杨某峰、杨某杰兄弟二人事先有预谋且杨某峰手持管制刀具,突然闯入那某某经营的牛肉面馆滋事,双方力量明显处于不对等的状态。
再次,从现场的客观环境来看,案发现场的餐馆面积不足30平米(包括前厅和厨房),厨房是在房间尽头用隔断截出的,面积仅能容纳2—3人,与前厅之间无隔离门,也无后门。前厅摆放4张餐桌和流动餐车、冰箱,活动空间狭窄,餐馆仅有一正门出入口,人员出入受限。案发时,当杨某峰、杨某杰兄弟二人从正门进到前厅之时即已封堵了餐馆出口,对上诉人那某某来讲已经无路可逃。
最后,从上诉人那某某(防卫人)的主观认知来看,杨某杰与手持管制刀具的杨某峰兄弟二人前后闯入那某某经营的餐馆,先是语言威胁,继而又实施了掐脖子的行为,即使那某某暂时挣脱开杨某杰的掐拽,但基于现场条件,其只有转身进入厨房躲避的可能,而厨房狭小封闭,且没有逃离通道,其当时精神在紧张和恐惧的状态下,主观上难以判断出接下来是否会发生更危险的行为,客观上此时手持管制刀具的杨某峰与其弟仍没离开餐馆前厅,对那某某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性并未消除。上诉人那某某在进退均无法摆脱现实危险的境况下,具有防卫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其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从厨房顺手拿起操作台上的菜刀砍向对方实施防卫,符合人的正常心理活动和预期。
3.上诉人那某某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那某某尽管在厨房顺手操起两把菜刀(左、右手各拿一把)转身砍向正对其滋事的兄弟二人,但在案证据显示,其首先砍向的是手持刀具危险性较大的杨某峰,且对每人仅砍一刀,损伤程度(瘢痕长度)均属轻伤二级,该损伤结果与对方实施的不法侵害程度相当,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没有造成重大损害,故不属于防卫过当。
综上,上诉人那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没有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的时间、限度以及意图条件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对于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要求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所谓正在进行即指不法侵害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阶段,尽管理论上对于不法侵害的开始和结束存在不同的观点,但实践中需要明确的是,对该问题的判断,要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以理性人事后的标准苛求防卫人。
正当防卫的另一个基本要素是适度性,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对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行为与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后果等情节,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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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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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9)津01刑终69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06-1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4-1-179-00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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