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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甘某祖强奸案

案号:(2022)兵0602刑初19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一审 · 2022-05-31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一年五月五日至十三日,被告人甘某祖在打牌、购物期间结识患有精神疾病的被害人何某某(女);同月十三日十九时许,甘某祖将何某某带到自家平房卧室内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因怀疑其有性病且自身生理原因未得逞。

经鉴定,何某某患精神分裂症、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甘某祖明知其患有精神疾病仍与之发生性关系。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裁判要点提炼

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认定强奸罪的重点,要结合双方关系、地位、性行为发生的时空环境、妇女的身体状况等各种因素综合判断,不能将妇女是否有明显的抗拒举动作为判断是否违背意志的唯一标准,被害人因种种原因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均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因患精神疾病、智力发育迟滞等经鉴定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被害人,无法正确认识和理解性行为,属不知反抗,无论其是否表示同意或是否反抗,被告人在明知其精神状况的情况下仍对其实施奸淫行为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三、赵律师点评

三种不能反抗的情形

本案裁判要点中最重要的一句话是:被害人因种种原因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均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这三种情形对应不同的成因——不敢反抗通常源于暴力威胁或者身份压制,不能反抗源于身体被控制或者意识丧失,不知反抗则源于认知能力的欠缺。本案属于第三种:何某某患精神分裂症,经鉴定无性自我防卫能力,无法正确认识和理解性行为,因此在遭受性侵犯时属于不知反抗。明确这三种情形的意义在于,它把司法审查的重心从被害人有没有挣扎,转移到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被害人的某种弱势,

不能把有无抗拒当成唯一标准

在相当多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常用的辩解是她没有反抗、她是自愿的。本案的裁判要点直接回应了这一点:不能将妇女是否有明显的抗拒举动作为判断是否违背意志的唯一标准。审查要结合双方关系、地位、性行为发生的时空环境、妇女的身体状况等各种因素综合判断。为什么不能只看抗拒?因为反抗需要能力与条件——面对体格优势、封闭环境、权威身份或者认知缺陷,被害人不反抗并不代表同意。本案被害人被带到他人家中的平房卧室,本身处于弱势地位,加上精神疾病导致的理解能力缺失,即便表面上没有拒绝,也不构成有效的同意。

未遂与从重的双向调节

本案量刑上有两个方向的力量。向轻的方面:甘某祖在实施奸淫过程中因自身生理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向重的方面:对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奸淫,法院明确表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两相加减,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这个刑期明显低于强奸罪既遂的通常起点,说明未遂与坦白在量刑中起了主导作用,而酌情从重并未因此被忽略。这也提示辩护与公诉双方:量刑辩护的重点应当放在犯罪形态与法定从宽情节上,这两项对结果的影响往往比酌定情节更大。

明知精神状况如何证明

构成此类强奸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被害人的精神状况。本案的事实基础是:甘某祖在打牌、购物期间结识何某某,短短几天内即将其带回家中并试图发生性关系,而何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是同村范围内不难知晓的事实。实践中,明知的证明通常依靠几条路径:被告人的供述中关于察觉异常的表述,同村或社区证人对被害人是精神病人的普遍认知,双方的交往时长与亲密程度,以及行为人是否曾经接触过被害人的就医、服药情形。办案时应当把这些材料逐一固定,尤其是同村证言这类能够证明精神状况具有公开性的证据,对认定明知很有帮助。

她没有挣扎,是因为她不知道正在发生什么;不知道,就是不知反抗。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1年5月5日至13日,被告人甘某祖在某地打牌、购物期间,结识患有精神疾病的被害人何某某(女)。同月13日19时许,甘某祖将何某某带到自家平房,在卧室内欲和何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因怀疑何某某有性病且自身生理原因未得逞。经鉴定,何某某患精神分裂症,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1日以(2022)兵0602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甘某祖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被害人何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经鉴定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不能正确认识和理解性行为,在遭受性侵犯时属于不知反抗的情形。被告人甘某祖明知何某某患有精神疾病,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应认定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在实施奸淫过程中,甘某祖因自身生理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对其减轻处罚;甘某祖对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精神病人实施奸淫,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认定强奸罪的重点,要结合双方关系、地位、性行为发生的时空环境、妇女的身体状况等各种因素综合判断,不能将妇女是否有明显的抗拒举动作为判断是否违背意志的唯一标准,被害人因种种原因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均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因患精神疾病、智力发育迟滞等经鉴定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被害人,无法正确认识和理解性行为,属不知反抗,无论其是否表示同意或是否反抗,被告人在明知其精神状况的情况下仍对其实施奸淫行为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案号:(2022)兵0602刑初19号 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5-3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2-1-182-016)。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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