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南某有限公司诉淮安市华某庄园酿酒有限公司、杭州正某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南某公司系知名葡萄酒品牌外文商标权利人,上世纪九十年代进入中国后将其中文名称沿用至今,因案外人抢注长期未能核准注册该中文商标。
淮安华某公司申请注册多件与之外文商标近似的标识,还受让了含该中文名称的注册商标,并将多个近似标识大量使用于葡萄酒商品,由杭州正某公司销售。
南京中院认定该中文商标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生产者赔偿一百万元,销售者对其中的二十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双方均未上诉。
二、裁判要点提炼
对于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但因他人抢注而未能核准注册的商标,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结合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宣传投入、范围、程度以及受保护记录等因素,依法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并予以保护。
行为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明知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利用商标注册先申请原则,抢先申请注册或者受让与该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获得不当利益,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请求,判令行为人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三、赵律师点评
为什么有必要认定未注册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向来坚持按需认定、被动认定的原则,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不认不行:该中文商标因他人抢注长期未能核准,权利人不持有注册商标证,若不先确认它的法律地位,后续侵权判断就没有权利基础。法院把这个必要性讲清楚了——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必须以该商标是否属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事实依据。于是按商标法第十四条,逐项审查公众知晓程度、使用持续时间、销售数量、宣传的时间程度与地理范围、受保护记录,最终予以认定。
恶意是怎么被证明的
法院从两条线推定恶意。主观上,被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权利人显著性较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又给不出合理解释,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就很明显。客观上,它还在商品与宣传中使用与该中文商标相同的标识、与外文商标近似的标识。更具讽刺意味的是,相关的抢注商标后来被宣告无效、近似申请被驳回——这些行政程序的结果反过来印证了被告行为的非正当性。
未注册驰名商标能拿到什么救济
判决确认了两点。其一,未注册驰名商标属于权利人的合法民事权利,受到侵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与部分人所理解的未注册商标只能要求停止侵害、不能索赔并不相同。其二,生产与销售环节的责任可以区分:生产者赔偿一百万元,销售者对其中的二十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按环节切分的责任分配,既体现了对侵权源头的从重,也给渠道方留出了与其角色相称的尺度。
被抢注卡住注册证,不妨碍法院按未注册驰名商标予以保护——抢注攀附者不但要停用,还要赔一百万元。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某公司)系知名葡萄酒品牌“Penfolds”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世纪90年代“Penfolds”葡萄酒进入中国后,南某公司将“奔富”作为“Penfolds”葡萄酒的中文名称一直沿用至今。经过南某公司长时间、大范围、持续地宣传、销售和推广,“奔富”葡萄酒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广大消费者所熟悉和认可。在葡萄酒商品上,“奔富”与“Penfolds”也逐渐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中国食品》《中华工商时报》等媒体将“奔富”作为“Penfolds”的中文翻译使用在宣传报道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以及法院在相关裁定和判决中,曾多次认定“奔富”与“Penfolds” 具有对应性。
“奔富”商标积累了巨大的商业价值,导致案外人恶意抢注。2011年南某公司申请注册“奔富”商标时,因与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被商标局驳回申请。南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二审行政判决和商评委决定,商评委就“奔富”商标重新作出决定。本案诉讼期间,南某公司申请的“奔富”商标已初审公告。
淮安市华某庄园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华某公司)多次向商标局申请注册“PENFOILLS”“PENFUNILS”等与“Penfolds”近似的英文商标,同时还从案外人处受让了“奔富尼澳”中文注册商标,并将“奔富”“奔富尼澳”“Penfunils”等标识大量地使用在其生产的葡萄酒商品上,由被告杭州正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正某公司)进行销售。经南某公司申请,“奔富尼澳”商标被商评委宣告无效,“PENFOILLS” “PENFUNILS”的商标注册申请亦被商标局驳回。原告南某公司认为两被告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淮安华某公司、杭州正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100万元。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18)苏01民初3450号民事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PENFOLDS”“Penfolds”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奔富”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的行为,淮安华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0万元,杭州正某公司对其中的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1.“奔富”是否属于未注册驰名商标;
2.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3.若侵权成立,两被告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一、原告的“奔富”商标有必要且能够被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首先,商标是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其价值建立在以使用为基础的商业信誉之上。同注册商标一样,未注册商标因长期使用行为也能够积累商业信誉,具备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可以凭借未注册商标将特定商品与其他商品进行区分。因此,未注册商标达到一定知名度时,客观上能够产生市场价值和商业利益,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其次,南某公司在其商品包装、经销合同、广告宣传中大量地使用“奔富(Penfolds)”“奔富/Penfolds”“Penfolds(奔富)”等标识,相关媒体、经销商、活动举办方等也在报道或商事活动中将“奔富”与“Penfolds”组合使用,英文“Penfolds”商标与中文“奔富”商标已形成对应关系,在国内葡萄酒消费群体中,“奔富”已经具有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再次,因案外人的抢注行为,导致南某公司使用的“奔富”商标长期未能核准注册。而对于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判断需要以“奔富”是否属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事实依据。因此,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本案的具体情况,有必要认定“奔富”是否属于未注册驰名商标。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结合相关公众对“奔富”商标的知晓程度、“奔富”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奔富”葡萄酒的销售数量、南某公司相关宣传所持续的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以及“奔富”商标受保护记录等多方面因素,应当认定“奔富”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二、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中,从主观恶意来看,淮安华某公司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南某公司具有较强显著性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其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可以确认淮安华某公司具有明显攀附他人品牌商誉的主观故意。从客观行为来看,淮安华某公司、杭州正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葡萄酒商品及相关宣传材料上使用的“奔富”标识与未注册驰名商标“奔富”构成相同,使用的“Penfunils”标识与南某公司享有的“Penfolds”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三、两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未注册驰名商标属于商标权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造成权利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淮安华某公司生产、销售的,杭州正某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侵害了南某公司享有的“Penfolds”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奔富”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权利,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
1.对于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但因他人抢注而未能核准注册的商标,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结合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宣传投入、范围、程度以及受保护记录等因素,依法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并予以保护。
2.行为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明知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利用商标注册先申请原则,抢先申请注册或者受让与该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获得不当利益,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请求,判令行为人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相关案例
- 山东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某少年先锋队工作委员会、胶州某运动俱乐部、某青少年宫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2021)最高法民申3930号)
- 西某股份公司、西某(中国)有限公司诉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2022)最高法民终312号)
- 华某技术有限公司诉衢州大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2025)浙08民终563号)
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延伸阅读(站内文章)
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相关栏目
继续浏览案例库
案号:(2018)苏01民初3450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01-1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9-2-159-00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