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闫某权正当防卫案
一、案情速览
外卖骑手在超市被三人围殴,几秒钟内挥出一拳致对方倒地身亡——从公诉到抗诉,两级法院一致认定正当防卫无罪。
法院: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立足防卫人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一般认知判断
规则确立:被多人围殴中数秒内挥拳反击属本能救济,未超必要限度不构成防卫过当
二、裁判要点提炼
认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综合不法侵害性质手段强度、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所处情境结合公众一般认知判断
防卫行为合情合理未超出当时制止不法侵害、维护自身权益合理范围的,不应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三、赵律师点评
几秒钟内的围殴与一拳
2021年9月,外卖骑手闫某权到超市取货,电商经理要求查验订单遭拒后发生口角。超市保卫科长赵某先动手击打其头颈部,随后与经理两人一起围殴,另有员工从背后抱住闫某权——三对一、持续围攻的态势下,闫某权拽住赵某袖子挥出一拳,击中面部,赵某仰面倒地,颅脑损伤,八个月后不治身亡。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公诉,一审宣告无罪;检察机关抗诉,二审驳回抗诉、维持无罪。
死亡结果为何没有换来有罪
两步审查框架清晰可循:第一步定性——起因是查验纠纷的言语争执,升级的点火者是赵某先动手打头颈部(头颈部是要害,先动手打要害意味着侵害强度不低),闫某权全程处于被围殴状态,挥拳具有防卫性质。第二步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缺一不可:死亡结果满足前者,但后者要放回几秒钟的现场去量——被三人围攻、被人从背后抱住、挥出一拳属于常人本能救济,整场冲突只有短短几秒,「不能期望他在当时的环境下采取更为合理有效的救济方式」。裁判理由还点出前期的反击均属轻微,一拳是殴打卡断下的应答而非升级攻击。刑事无辜之外,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同样被驳回——正当防卫不负民事责任。
给劳动者、公诉机关和裁判者的对表
对服务业从业者:职场冲突中被多人围殴时的本能反击受法律保护,但要注意本案的胜负手在证据——超市监控还原了围攻顺序与几秒钟的时间线,现场影像比任何言词陈述都有力。对公诉机关:以结果倒推动机是此类案件误判的根源,「打死了就有罪」的惯性思维在本案被两级法院纠正;审查起诉时应先还原时间线再谈定性。对裁判者:几秒钟内的冲突不能按事后复盘的标准去要求当事人,立足情境、参照公众认知这两个要素是防卫限度的量尺,缺了情境还原,一切限度判断都是空谈。
一名骑手、一场查验纠纷、几秒钟的围殴与一拳——这起案件最终以无罪收场,写下的规则朴素而有力:法律不要求人在围殴中当圣人,只要求他不借机泄愤。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1年9月5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闫某权作为美团外卖骑手(未着美团制式服装)到某超市按照订单取货,该超市电商部经理李某霖(未着超市制式服装)要求查验闫某权所取货物与订单是否相符,因闫某权不同意查验,双方发生口角,进而发生争吵,另一美团骑手孙某天上前劝解将双方分开。随后,超市保卫科科长赵某(被害人)和超市员工张某过来询问情况,后闫某权和赵某发生争吵、辱骂,赵某先动手推了闫某权一下,闫某权回推了一下赵某,张某和李某霖将闫某权推开,赵某冲上前打了闫某权头颈部两下,张某一直将闫某权往后推,李某霖又冲上前踹了闫某权两脚,闫某权对李某霖反踹一脚,张某从身后抱住闫某权向后拉,随后赵某、李某霖冲上前一起殴打闫某权。在二人殴打闫某权过程中,闫某权拽住赵某袖子挥出一拳击中赵某面部,致其仰面摔倒,一直未起身。赵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检查系颅脑损伤。
经鉴定,赵某右顶骨骨折、脑挫裂伤、颅内出血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摔跌可形成,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2022年6月8日22时50分许,赵某经医院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赵某系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术后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闫某权提起公诉。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9日作出(2022)冀0102刑初1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告被告人闫某权无罪。宣判后,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2023)冀0102刑终38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闫某权的反击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以及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其一,被告人闫某权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据此,对于反击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应当从起因、时间、主观、对象等方面加以判断。
本案系因超市电商经理李某霖要求查验外卖骑手闫某权的货物订单引起,被害人赵某加入争执后先击打闫某权头颈部,导致双方矛盾激化,进而引发赵某等三人对闫某权进行围殴,在遭受围殴过程中闫某权挥拳反击的行为击中被害人赵某面部。立足于闫某权所处情境,其挥拳行为是面对不法侵害时,基于防卫意图所采取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其二,被告人闫某权的反击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据此,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本案中,闫某权的反击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赵某死亡,符合“造成重大损害”,但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则应当结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本案中,被告人闫某权一直处于被多人围殴的情形,其挥拳动作符合社会一般人在面对持续性不法侵害时所能做出的本能救济,其行为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闫某权一开始虽有反击行为,但情节轻微,在进一步遭到殴打的情况下其挥出一拳反击,属于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亦属于正常人的本能反应。闫某权被殴打、反击、赵某倒地的整个过程仅为短短的几秒钟,不能期望其在当时的环境下能够采取更为合理有效的救济方式,虽然造成了赵某倒地致颅脑损伤并最终因术后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的结果,但其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依法不属于防卫过当,不应负刑事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人闫某权的反击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依法宣告其无罪。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其中,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案件中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进行判断。防卫行为合情合理,未超出当时制止不法侵害、维护自身权益的合理范围的,不应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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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冀01刑终385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7-3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4-1-179-007)。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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