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程某甜诉上海某谈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程某甜出生于二〇〇五年,案发时为在校初中生;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其自二〇二〇年七月起下载上海某谈公司经营的直播平台应用软件,通过微信账号注册登录。
自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到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程某甜使用手机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在该平台上累计支付二十一万七千元,用于购买虚拟币打赏主播;其父母对该行为未予追认,要求退还全部打赏款项。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就该案支持起诉;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开庭审理,双方当庭签订调解协议,该公司于庭审后一周内返还全部打赏款项,法院另向该公司发送司法建议。
二、裁判要点提炼
未成年人未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办理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庭前沟通、庭审释明等方式促成调解;同时,通过案后跟踪、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切实加强网络直播行业规范,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三、赵律师点评
半年二十一万七千元说明什么
本案的法律适用并不复杂:程某甜出生于二〇〇五年,消费行为发生时为在校初中生,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裁判要旨给出的规则是,未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落到本案,法院的认定是:原告于半年期间内实施的网络打赏消费金额累计高达二十一万元,显然超出其年龄和智力水平,故双方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注意这里的判断方法——不是看单笔金额,而是看累计总额与持续时间,短短七个月、二十一万七千元,任何一个正常的十五岁初中生都不可能作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处分。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分量
本案的另一个看点是程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就该案支持起诉,认为程某甜在该公司运营的软件上实施消费行为时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消费行为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故支持原告起诉要求返还。未成年人独自面对平台,举证能力与谈判能力都处于弱势,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正好补上这一块。对监护人而言,这也是一条可以主动争取的路径:在向平台交涉无果后,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请求支持起诉。
调解是怎么促成的
法院没有一判了之,而是按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做了一系列工作。庭前,一方面同原告及支持起诉单位联系了解案件背景,另一方面同被告联系,提醒其庭前切实了解原告在平台直播打赏的事实情况,在释法明理的基础上建议其主动负担自身责任。庭审中,法官强调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需要社会共同参与:既要督促网络平台加强管理、创造良好网络环境,也提醒监护人自身加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关怀。结果是双方当庭签订调解协议,公司于庭审后一周内返还全部打赏款项。对原告来说,调解意味着款项能够快速到位,不必经历二审与执行;这一点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尤为重要。
案子之后的动作
本案的另一半价值在庭外:调解后法院还向被告发送司法建议,要求其作为网络平台加强自律、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网络权益,该公司书面回复了加强平台管理的整改措施。这就是裁判要旨说的案后跟踪与司法建议。对监护人来说,预防比追讨更重要:支付密码不要与日常解锁密码相同,绑定银行卡设置限额与短信提醒,开启平台的青少年模式并定期检查账单。对平台来说,实名认证与年龄识别不能只做形式,大额充值与高频打赏应当触发人工复核,一旦被认定未尽到注意义务,返还的将不止是这一笔。
限制行为能力人打赏的二十一万七千元,能追回来;平台的青少年模式,不该只在判决之后才完善。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原告程某甜出生于2005年,案发时为在校初中生。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告自2020年7月起下载被告上海某谈公司经营的直播平台APP,并通过微信账号注册、登录该平台。自2020年7月1日到2021年2月7日,原告使用手机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在该APP平台上累计支付人民币21.7万元,用于购买虚拟币打赏主播。
程某甜的父母对程某甜登录该网络平台并购买虚拟币的行为未予追认,亦不同意其所作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要求被告上海某谈公司退还全部打赏款项。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就该案支持起诉,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程某甜在被告运营的APP上实施消费行为时,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消费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故支持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钱款。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于半年期间内实施的网络打赏消费金额累计高达21万余元,显然超出其年龄和智力水平,故原、被告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为更好地查明事实、了解诉求,庭前人民法院一方面同原告及支持起诉单位联系,了解案件背景;另一方面同被告联系,提醒其庭前切实了解原告在平台直播打赏的事实情况,在释法明理的基础上建议被告主动负担其自身责任。庭审中,法官在释法明理的基础上强调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需要社会共同参与,既需要督促网络平台加强管理,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亦提醒监护人自身加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关怀。最终,原、被告双方当庭签订调解协议,被告上海某谈公司于庭审后一周内返还原告程某甜全部打赏款项。
调解后,法院还向被告发送司法建议,要求其作为网络平台,加强自律,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网络权益。该公司书面回复加强平台管理的整改措施。
1.未成年人未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2.办理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庭前沟通、庭审释明等方式促成调解;同时,通过案后跟踪、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切实加强网络直播行业规范,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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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5-0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8-6-137-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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