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Article", "headline": "吴某某强奸案", "description": "吴某某强奸案(强奸罪):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与幼女在恋爱等日常交往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依法以强奸罪论处。附判决书全文与律师点评。", "keywords": "强奸罪,吴某某强奸案,奸淫幼女,双向保护原则,缓刑适用,认罪认罚", "datePublished": "2023-10-31", "author": {"@type": "Person", "name": "赵跃律师"}, "about": {"@type": "Thing", "name": "强奸罪"}, "mainEntityOfPage": {"@type": "WebPage", "@id": "/anli/shiwu/weichengnian-yu-younv-lianai-de-huanxing/"}}, {"@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BreadcrumbList", "itemListElement": [{"@type": "ListItem", "position": 1, "name": "首页", "item": "/"}, {"@type": "ListItem", "position": 2, "name": "案例库", "item": "/anli/"}, {"@type": "ListItem", "position": 3, "name": "实务案例点评", "item": "/anli/shiwu/"}, {"@type": "ListItem", "position": 4, "name": "吴某某强奸案", "item": "/anli/shiwu/weichengnian-yu-younv-lianai-de-huanxing/"}]}]

参考案例吴某某强奸案

案号:博罗县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一审 · 2023-10-31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被告人吴某某作案时十七岁、系在校学生,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与被害人江某某(女,时年十二岁)经朋友介绍认识后互加微信并确定男女朋友关系。

同月六日零时许,吴某某在明知江某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邀约江某某到其家庭经营、居住的商铺内与其发生性关系;同月八日吴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经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认定吴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裁判要点提炼

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与幼女在恋爱等日常交往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依法以强奸罪论处。

综合考虑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等情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三、赵律师点评

恋爱不是出罪理由

这是一起未成年人与幼女之间发生的案件:吴某某十七岁,江某某十二岁,二人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互加微信、确定恋爱关系,发生性关系时江某某没有反抗。从生活常识看,这更像是一起早恋事件而非刑事案件。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得很清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背后的法理是幼女不具备性同意的能力,因此所谓自愿在法律上不发生效力,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只需要达到明知对方是幼女即可。法院在裁判理由中也确认:吴某某明知江某某未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从重处罚。了解这一点,对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的意义远大于个案本身。

从重与减轻的双向计算

接下来是本案最有价值的部分:既然要从重,为什么只判一年十个月还宣告缓刑?答案在于未成年人司法特有的双向保护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要求,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的计算过程是:奸淫幼女应当从重处罚;但吴某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亦可从轻;两项相抵,最终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档,为缓刑适用创造了空间。这不是对犯罪的纵容,而是法律对两个未成年人的分别保护。

缓刑的四项实质条件

法院对缓刑的说理值得逐句对照。第一项是犯罪情节较轻:吴某某是在与幼女恋爱等日常交往过程中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第二项是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日常表现较好。第三项是没有再犯危险。第四项是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项之外,还有两项事实支撑——事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需要注意的是,被害方谅解在任何性侵害案件中都不是免罪金牌,它只是在法定从宽情节之外的一个酌定因素;本案之所以能适用缓刑,是全部因素叠加的结果,不能倒推成只要赔钱取得谅解就能判缓刑。

同案不同判的隐忧与对策

对比同一批参考案例可以看出裁判的梯度:同样是奸淫幼女,负有特殊职责、多次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甚至更重的刑罚;而未成年人与幼女在恋爱交往中偶尔发生、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取得谅解的,可以适用缓刑。这个梯度并不是同案不同判,而是情节差异的必然反映。对办案者而言,真正需要做的是把影响量刑的事实全部查清:被告人的确切年龄、是否明知对方年龄、行为的次数与持续时间、是否造成身体或精神损害、是否赔偿与谅解、被害方对处理的真实态度。这些事实查清楚了,量刑的落点自然就清楚了。

幼女没有同意的能力,所以恋爱也不能出罪;但未成年被告人同样受法律保护,双向保护才是完整的正义。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3年7月3日,被告人吴某某(时年17岁,在校学生)与被害人江某某(化名,女,时年12岁)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后互相添加了微信,并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同月6日零时许,吴某某在明知江某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邀约江某某到其家庭经营、居住的商铺内,与江某某发生性关系。同月8日,公安机关将吴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吴某某经家属积极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9日作出(2023)粤1322刑初9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2023〕4号)第二条规定:“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二)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三)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对于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身心发育特点,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在遵循刑事司法一般规律的同时,要遵循未成年人司法特有规律、特点,体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和“双向保护原则”。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明知被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吴某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与幼女“恋爱”过程中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事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犯罪情节较轻,且被告人吴某某又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日常表现较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与幼女在“恋爱”等日常交往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依法以强奸罪论处。综合考虑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等情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案号: 审理法院: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0-3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2-1-182-00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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