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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某育种科技公司诉某农业股份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738号最高人民法院 · 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 二审 · 2024-02-21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某育种科技公司系金系八六五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该品种权申请日为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七日、授权日为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二〇二一年九月当地农业农村局现场检查并抽样,某农业股份公司在被诉侵权地块种植杂交种玉米约二百一十亩,父本经司法鉴定与授权品种标准样品差异位点数为零,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

某农业股份公司辩称其使用该地块可以生产五万至六万斤杂交种,这些种子用于三年的基础性试验和审定品种试验,还免费赠送给种植户为将来的品种推广提前进行试验示范,属于科研活动并非为商业目的。

一审认定其使用授权品种生产杂交种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二十万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其未完成育种、生产规模远超品种审定试验所需用种数量、赠送行为意在缩短商业化推广周期,应认定具有商业目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是否构成侵害该授权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取决于该生产行为是否属于为商业目的。

生产者主张其系为提供品种审定所需种子进行生产故不属于为商业目的的,应当结合其是否已经完成育种、生产规模是否超出审定中比较试验所需用种数量、是否存在其他目的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三、赵律师点评

科研免责的口子在哪里

种子法并非把一切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的行为都定为侵权,科研活动是法律允许的例外。品种审定制度本身就要求育种者拿出选育报告、比较试验报告,并在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等阶段提供试验用种,这些环节必然要用到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作亲本。如果一律按侵权处理,新品种的选育就无法进行。所以法律留下的口子是有明确指向的:为提供品种审定中品种试验用种而重复利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属于科研活动,不构成侵权。问题只在于,谁主张谁举证,且要经得起规模与目的的双重检验。

育种到底做完了没有

法院的第一项审查是育种行为是否完成。对于新育成品种而言,育种者完成育种活动、形成品种选育报告和品种比较试验报告,是向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品种审定的前提。某农业股份公司虽然证明自己进行了一些育种活动,却没有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该杂交种的育种行为已经完成。这一步过不了,后面的试验用种之说就缺少根基——尚未育成的品种,拿什么去走审定程序。

五万斤够做多少次试验

第二项审查是规模。公司自认被诉侵权地块可生产五万至六万斤杂交种,种植面积约二百一十亩。法院的判断很直接:即使是审定用种,这个生产规模也远超品种审定中多个种植周期所需要的用种数量。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对试验点数量、种植面积都有规定,用种量是可查的、有限的。规模一旦超出合理区间,科研的性质就变了味——超出的部分需要另外解释。

免费送出去的种子也算商业目的

第三项审查是目的。公司称把几万斤杂交种赠送给农户,是为了将来通过审定后作市场推广提前试验示范。法院没有接受这个解释,理由是这类赠送明显属于缩短商业化推广周期、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商业行为。这个认定抓住了要害:判断是否为商业目的,不看有没有收钱,而看行为是否服务于市场竞争。免费发放换取的是农户的种植习惯和未来的市场份额,这是一种更长远的商业投入。

说是试验田,可产量摆在那里,试验用不了这么多种子。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原告某育种科技公司诉称:其系品种权号为CNA2008****.4、名称为“金系865”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该品种权申请日为2008年10月27日,授权日为2014年1月1日。其发现某农业股份公司利用“金系865”作为父本生产玉米杂交种,故起诉请求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被告某农业股份公司辩称:其2021年使用被诉侵权地块可以生产5万至6万斤杂交种。这些种子是用于三年的基础性试验和审定品种试验,还免费赠送给种植户为将来的品种推广提前进行试验示范,该行为属于科研活动,并非为商业目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经当地农业农村局现场检查并抽样,某农业股份公司在被诉侵权地块种植杂交种玉米共约210亩,将父本抽样并进行司法鉴定,与“金系865”标准样品差异位点数为0,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6日作出的(2021)甘01知民初52号民事判决,认定某农业股份公司使用“金系865”生产杂交种的行为侵害了某育种科技公司的品种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某农业股份公司提起上诉,认为被诉侵权行为仅是为培育新的植物品种,生产用于新品种审定、区域性试验示范等科研活动的种子,不属于“为商业目的”。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1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民终73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农业股份公司在本案中实施了重复使用授权品种“金系865”的繁殖材料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其行为是否构成侵害“金系865”品种权,主要取决于其生产行为是否属于“为商业目的”。

其一,对于新育成品种而言,育种者完成育种活动,形成品种选育报告和品种比较试验报告,是向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品种审定的前提。本案中,某农业股份公司虽然证明该公司进行了一些育种活动,但未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该杂交种的育种行为已经完成。

其二,在品种审定过程中,对于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等每一阶段的试验点数量、种植面积等都有要求。育种者依据上述规定,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作为亲本生产一定数量的杂交种,用于提供杂交种品种审定中品种试验用种,属于为品种审定而重复利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系科研活动,不构成侵权。本案中,某农业股份公司自认被诉侵权地块生产杂交种多达5万至6万斤,即使上述杂交种系为品种审定用种,该生产行为规模也远超品种审定中多个种植周期所需要的用种数量。

其三,某农业股份公司自认其将上述多达几万斤杂交种赠送给农户,该行为系为将来通过审定后的市场推广做准备的主张,该行为也明显属于缩短商业化推广周期,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商业行为,应认定为具有商业目的。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生产者主张其为提供品种审定所需种子进行生产故不属于“为商业目的”的,应当结合其是否已经完成育种、生产规模是否超出审定中比较试验所需用种数量、是否存在其他目的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738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2-2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13-2-161-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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