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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青海某大学诉青海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585号最高人民法院 · 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 二审 · 2019-12-13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青海蕨麻某号系青海某大学培育的蕨麻品种,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通过青海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取得品种合格证;二〇一三年该校与某工贸公司签订种植合作协议,二〇一四年提供蕨麻原种并进行技术指导,其后该公司股东注册成立某生物公司并开始种植蕨麻。

青海某大学主张某生物公司非法取得原种、冒名接受技术指导构成对其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请求判令停止播种并赔偿五百一十七万余元;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查明该品种并未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学校自认曾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该部门以蕨麻属小宗农作物为由未予授权,遂认定蕨麻尚未列入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不属于可申请品种权保护的品种,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二、裁判要点提炼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品种尚未被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属于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品种,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保护的前提条件,亦无提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诉讼的请求权基础。

品种审定是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植物新品种权授权是民事权利的授予,二者并无必然关联,不能以获得品种审定的事实作为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的认定依据。

三、赵律师点评

为什么审定通过了还是告不成

青海某大学手里有青海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品种合格证,这在一些人看来已经是很硬的凭证。法院却指出,品种审定制度是市场准入的行政管理措施,主要由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等规范调整,目的是加强品种管理、加速育种新成果推广、防止劣质品种盲目推广给农民造成损失。它解决的是能不能推广,属于行政许可,与品种权这种民事权利是两回事。这个结论与另一起案件完全一致。

名录这一道硬门槛

本案真正的关口在名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蕨麻属小宗农作物,尚未被列入名录,因此不属于可以申请品种权保护的品种。学校自己也承认曾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过,但未获授权。连申请的前提都不具备,自然谈不上享有品种权,也就没有提起侵权之诉的请求权基础。

小宗作物的保护空白

这个案子揭示了一类现实问题:一些地方特色作物、小宗作物尚未进入国家保护名录,育种者投入多年选育出品种,却拿不到品种权,只能靠审定证书。审定证书能证明品种可以推广,却不能阻止他人繁殖销售。对这类育种者而言,可用的路径是别的法律工具——比如商业秘密、合同约定、不正当竞争,而不是品种权侵权之诉。本案用驳回起诉的方式结案,也等于提醒当事人在起诉前先确认权利基础。

撤销一审判决而不是维持

值得留意的是处理方式。一审的实体结论其实也是驳回诉讼请求,结果上并无二致,二审仍然撤销了它,改为驳回起诉。原因在于两者的性质不同:驳回诉讼请求意味着法院进行了实体审理并认为请求不成立,驳回起诉则是认定起诉不符合条件。既然连请求权基础都不存在,就不该进入实体审理,程序出口才是准确的。这个差别在文书上只有几个字,法律效果却不一样。

审定证书能证明这个品种可以推广,却证明不了它是你的。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青海某大学诉称:青海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生物公司)非法取得“青海蕨麻X号”原种,冒名接受青海某大学技术指导,构成对其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故请求判令:1.某生物公司立即停止播种“青海蕨麻X号”的侵权行为;

2. 某生物公司赔偿青海某大学经济损失5171343.5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某生物公司承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青海蕨麻X号”系青海某大学培育的蕨麻品种。2009年11月10日通过青海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审定意见为:“蕨麻青海蕨麻X号品种,经审定合格,可在青海省中、高位山旱地及青南、环湖农业区地区推广种植。特向品种育成(引进)单位及主要育(引)种人颁发《品种合格证》。”2013年6月6日,青海某大学与青海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工贸公司)签订《蕨麻种植合作协议》约定了双方的合作范围、合作方式及条件。青海某大学在2014年提供蕨麻原种并进行相应的技术指导。2014年3月11日,某工贸公司股东陈某、权某为便利生产销售“青海蕨麻X号”注册登记某生物公司,企业主营业务活动为蕨麻科技种植等,随后某生物公司开始种植蕨麻。

2015年9月3日青海某大学官方网站网页显示,7月至8月期间,多位专家、领导到青藏高原蕨麻研究中心视察指导工作,对研究中心在蕨麻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方面取得的成果给予高度评价。有关领导在实地考察了青海某生物公司蕨麻种植基地时,青海某大学教授就蕨麻的生物特性、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等进行专门汇报,并与中国工程院院士就青海实施生态保护、资源开发、经济转型等问题广泛交流意见。

二审查明:“青海蕨麻X号”未被授予植物新品种,青海某大学自认其曾向农业农村部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农业农村部以蕨麻属小宗(众)农作物为由,未对“青海蕨麻X号”授予植物新品种。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8)青01民初332号民事判决:驳回青海某大学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青海某大学以其科研团队研究出人工培育和种植的蕨麻品种“青海蕨麻X号”并经青海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合格、农业农村部至今未将蕨麻列入目录故无法为“青海蕨麻X号”授予植物新品种权、某生物公司非法取得“青海蕨麻X号”原种并冒名接受青海某大学技术指导构成侵权等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查明:“青海蕨麻X号”未被授予植物新品种,青海某大学自认其曾向农业农村部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农业农村部以蕨麻属小宗(众)农作物为由,未对“青海蕨麻X号”授予植物新品种。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终585号民事裁定: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青01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青海某大学的起诉。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我国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植物新品种权属于民事权利,植物新品种权的所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享有对该品种繁殖材料的独占权。

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授予条件、申请和受理、审查与批准,以及期限、终止和无效等依照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有关行政法规规定执行。对于可以申请品种权保护的品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蕨麻品种目前尚未被列入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不属于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品种,青海某大学不具备申请“青海蕨麻X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前提条件。因此,青海某大学并无提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请求权基础。青海某大学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有关“青海蕨麻X号”的青海省品种审定证书。

品种审定制度作为市场准入的行政管理措施,不同于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其属于行政许可而非民事权利,主要由《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规范,目的是加强作物品种的管理,加速育种新成果的推广利用,确保有经济推广价值的品种进入市场,防止盲目推广不适合本地区种植的劣质品种给农林业生产和农民利益造成损失。通过品种审定的品种并非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即便“青海蕨麻X号”品种获得了品种审定,也不能认定“青海蕨麻X号”品种取得了植物新品种的授权,并由此享有对所涉品种繁殖材料进行生产、销售的独占权。品种审定是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植物新品种权授权是民事权利的授予,二者并无必然关联,不能以获得品种审定的事实作为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的认定依据。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585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12-1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3-2-161-018)。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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