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周某诉张某所有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张某把自家住宅挂上互联网平台做网约房:面向不特定房客按日收费、提供一次性用品与入住登记服务,二〇二五年头四个月售出二十六天。楼上邻居周某不堪房客频繁更换、夜间扰民,多次投诉无果后起诉。
争议焦点:网约房是否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经营性用房」?法院从三个特征认定其经营性质——服务对象随机流动、短期计时收费、配备住宿服务要素。
判决张某停止经营性使用、恢复住宅用途。规则确立:住改商须经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网约房不是普通出租,是经营。
二、裁判要点提炼
网约房具有服务对象随机性和流动性强、入住周期短、周转频率高、实行短期计时收费、提供配套住宿服务等特点,带有明显经营性质,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的「经营性用房」。
业主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擅自将住宅改为网约房经营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其停止经营、恢复房屋住宅用途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三、赵律师点评
上下楼的二十四小时民宿
周某与张某是宁波某小区的上下楼邻居,房屋登记用途都是住宅。二〇二三年起,张某把房子变成网约房:在多家平台发布房源、标价、接受预订;房客网上订房、按天结算、办入住登记、交押金、拿开门密码;屋里备着使用说明书、安全提示书、有偿酒水饮料和一次性毛巾,消防器材倒也配齐。二〇二三年至二〇二五年间,周某和邻居们反复向公安、物业投诉:无证民宿、房客进出频繁、入住时间不定、夜间扰民,治安消防隐患压在心头。二〇二五年一至四月,这套房子售出二十六天——对房主是灵活收益,对同栋住户是二十六次陌生人的敲门声。周某起诉,请求停止经营性使用、恢复住宅用途。
网约房为什么不等于出租房屋
法院论证的关键一步,是把网约房与一般房屋租赁切开。《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管的是「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反对者最顺口的抗辩就是:我这是出租,不是经营。本案给出三个识别特征。其一,服务对象:一般租赁面向特定的承租人,签长期合同、关系稳定;网约房通过平台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开放预订,服务对象随机、流动。其二,计费方式:按日甚至按小时收费,入住周期短暂、周转频率高,是典型的酒店式短期性。其三,经营要素:配备有偿消耗品、提供入住登记与密码交付、负责退房清洁——这是住宿服务业的完整作业链。三个特征齐备,法院认定网约房就是经营性用房,住改商的限制条款直接适用。
「一致同意」这道门槛有多硬
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矩是双重的: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注意是「一致」——不是多数,不是相邻两家点头就行。本案周某与张某同在一栋楼,属于当然的利害关系业主;张某从头到尾没有征得同意,程序门槛直接没有迈过。法院的裁判尺度也值得注意:支持的不是赔偿,而是停止经营、恢复住宅用途——这是行为救济,掐断的是继续经营的可能性。对想在家搞民宿、短租的业主,这个判决划出的边界很清楚:住宅登记用途下做网约房,任何一个有利害关系的邻居说「不」,生意就得停;想合法做,路径是变更房屋用途、办齐民宿相关手续,并拿到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缺一不可。
平台、房东与邻居的三方清单
给房东:短期收益与合规成本要一起算——住宅做网约房的模式在本案后被明确否定了,继续经营面临的不只是败诉,还有治安管理层面的处罚风险;真想做,先看规划用途与规约,再拿邻居同意,最后办证。给邻居:投诉要留痕——向公安、物业的投诉记录是「利害关系」与「妨害事实」的双重证据;诉讼请求的写法也有讲究,本案「停止经营性使用、恢复住宅用途」比笼统要求「赔偿扰民损失」有效得多,行为救济一劳永逸。给平台:房源审核环节应当核验房屋登记用途与经营资质,本案权责链上平台虽未被诉,但监管趋势明确指向源头治理。住宅的登记用途不是一纸形式,它是全体业主居住安宁的制度底线。
四个月售出二十六天、两个平台的房源页面、一纸恢复住宅用途的判决——网约房的生意经,念到了第二百七十九条面前就得合上。邻居的一致同意,是短租生意最先要付的成本。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周某与张某系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某小区上下楼邻居,双方各自房屋登记用途均为住宅。2023年,张某将其房屋用于网约房使用,并通过携程、小红书等互联网平台发布房源信息进行宣传、标明价格、接受预订。2023-2025年期间,周某及小区其他居民多次向公安机关、物业部门投诉,反映张某房屋无证开设民宿,房屋位于住宅小区内,房客更换频繁、入住时间不确定,夜间扰民等现象时有发生,致使同幢内其他业主备受纷扰,严重影响了相关邻居的正常生活,同时也带来治安、消防隐患。周某认为,张某在未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住宅改为网约房经营,违反了法律规定,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停止对案涉房屋的经营性使用,恢复房屋住宅用途。
另查明,张某案涉房屋内配备房屋使用说明书、安全提示书等,及有偿使用的酒水饮料、毛巾等一次性使用物品,并按照相关要求配备了消防器材、逃生用品等。房客网上订房后按天数结算房费,并向张某办理入住登记、交纳押金,由张某提供开门密码。2025年1—4月,案涉房屋共售出26天。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16日作出(2025)浙0205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停止对案涉房屋的经营性使用,恢复房屋住宅用途。宣判后,张某提起上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16日作出(2025)浙02民终424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作为网约房使用,是否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住宅小区最基本、最主要的规划建设用途是满足居民居住需求。业主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极易扰乱小区原有居住环境,带来治安、卫生、公共设施损耗等多重隐患,亦会影响其他业主的生活秩序和生活质量。因此,民法典专门设置“住改商”限制性条款,通过严格限制、规范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行为,维护区域社会安定秩序和全体业主合法权益。与一般的房屋租赁关系不同,网约房具有明显的经营性质:其一,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房源信息,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接受预订,服务对象具有随机性与流动性;其二,按日或按小时计收费用,入住周期短暂,周转频率较高,计费方式具有短期性;
其三,房源提供者通常配备有偿使用的消耗品、提供入住登记与密码交付服务、负责退房后的清洁维护等服务,具备住宿服务业的经营要素。网约房的上述经营性质,决定了业主如果将住宅用于网约房,必然会给其他相关业主的正常居住环境和生活秩序带来严重干扰,因此,应当将网约房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的“经营性用房”,业主未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擅自将住宅作为网约房使用,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起诉要求其停止经营、恢复房屋住宅用途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本案中,张某将案涉房屋作为网约房使用,为不特定房客提供短期有偿住宿服务,具有明显的经营性质,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但其未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周某与张某系同一栋住宅楼内业主,张某经营网约房的行为严重侵扰周某正常居住生活。周某作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要求张某停止对案涉房屋的经营性使用,恢复房屋住宅用途,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网约房具有服务对象随机性和流动性强、入住周期短、周转频率高、实行短期计时收费、提供配套住宿服务等特点,带有明显的经营性质,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的“经营性用房”。业主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擅自将住宅改为网约房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其停止经营、恢复房屋住宅用途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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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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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5)浙02民终4242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10-1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18-2-520-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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