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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某科技公司诉某汽车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民辖96号最高人民法院 · 保证合同纠纷 · 其他 · 2022-08-22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某科技公司起诉保证人某汽车公司追讨电池货款,法院为查明事实追加破产中的债务人某新能源公司为第三人。北京二中院认为涉破产、应移送破产法院,案件被移到山东广饶——两地法院争持不下,报到最高法。

最高法定谳:破产集中管辖只覆盖「对债务人提出诉讼请求、其财产可能增减」的诉讼——本案没起诉破产企业、只追加其为第三人,不属破产集中管辖范围;协议「原告所在地管辖」有效,北京二中院审理。

规则确立:未起诉破产债务人、未对其提出诉讼请求的保证合同诉讼,不受破产法院集中管辖约束——保证人诉讼与破产程序的界限,从管辖开始就要分清。

二、裁判要点提炼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指债务人在诉讼中被提出诉讼请求、其财产可能因诉讼增减的诉讼;未起诉破产债务人、仅追加其为第三人的,不属破产集中管辖情形。

当事人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协议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合法有效;债权人单独起诉保证人的案件,不受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法院的集中管辖约束。

三、赵律师点评

一场两地法院的管辖拉锯

案情的骨架:某科技公司卖电池给某新能源公司,某汽车公司出具《承诺函》——新能源公司不履约时,与它共同履行合约主体责任;三方又签协议,约定汽车公司以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的一点一亿元按七成支付电池货款,管辖条款写明「协商不成,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新能源公司违约破产,二〇二一年六月山东广饶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某科技公司按协议在北京二中院起诉汽车公司(没起诉新能源公司),北京二中院为查明事实追加新能源公司做第三人,然后自己裁定把案子移送山东广饶——理由是涉破产案件集中管辖。广饶法院认为移送不当,层报山东高院,与北京高院协商未果,最高法定夺。一个管辖问题打到最高法,因为背后是真金白银的审理成本与地方利益。

「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实质标准

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这是破产集中管辖,目的是把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诉讼收拢到管理人所在地,便于统一清偿。最高法给这条划了实质边界:「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指债务人在该诉讼中提出了诉讼请求、或其他当事人对债务人提出了诉讼请求,债务人财产可能因诉讼增减的情形。对照本案:某科技公司既没起诉新能源公司,也没对它提出任何诉讼请求——被告是保证人汽车公司,新能源公司只是被追加的第三人,它的财产不因本案增减一分。集中管辖的法定情形不成立,移送错误。至于协议管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北京大兴作为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案件留在北京审理。

保证人诉讼与破产程序的分工

这个裁定解决的是破产实践中最常见的管辖迷惑。破产受理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诉讼要集中到破产法院;但债务人的保证人、连带责任人不是债务人本人——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保证人的财产才是执行对象,破产法院对保证人没有管辖利益。本案的正确分工:北京二中院审保证合同纠纷、判汽车公司担责;债权人在破产程序里申报对新能源公司的债权——两条线各走各的,互不吞并。对债权人的提示:起诉对象的选择直接决定管辖格局——想把案子留在自己主场,就只起诉保证人,别把破产企业拉成被告;想把债权并入破产程序统一受偿的,才向破产法院申报或起诉。诉讼策略的差别,从管辖那一刻就决定了审理的成本与节奏。

协议管辖条款的设计要点

顺手把管辖协议的功课补齐。第一,「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这类条款有效,但起草时更精确的写法是「由守约方/债权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在原告可能变化的多方协议里仍有解释空间。第二,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管辖条款要统一,避免债权人被两套管辖规则来回折腾——本案协议是三方共同签署,管辖条款对保证人汽车公司直接生效,这是债权人能把案子留在北京的前提。第三,破产风险要前瞻:交易对手有破产可能的,管辖条款里可以对「对方进入破产程序时的争议解决」作专门安排;万一进入破产程序,记住集中管辖只管「对债务人的诉」,对保证人的追偿诉讼仍按协议走——本案例就是这条规则的活教材。

一个第三人身份,差点把北京的案子搬去山东。最高法划的线很清楚:没告破产企业、没动它的财产,破产集中管辖就够不着你——保证人的账,在哪约的在哪算。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某科技公司诉称,2019年12月27日,某汽车公司向某科技公司出具《承诺函》一份,承诺在某新能源公司不正常履行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的所有合约的情形下,同意与某新能源公司共同履行合约主体责任。后某科技公司、某新能源公司与某汽车公司共同签订三方协议,申明某汽车公司以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1.1亿元的70%向某科技公司支付电池货款,还应及时履行《承诺函》中约定的责任。某汽车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某科技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裁定受理某新能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2021)京02民初380号民事裁定:依法追加某新能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辖96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主要是指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民事诉讼。本案中,某新能源公司系破产案件中的债务人,但某科技公司并未起诉某新能源公司,也未对某新能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

为查明案件事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追加某新能源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故本案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某科技公司与某新能源公司、山东某汽车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关于“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某科技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域,本案诉讼标的额亦符合起诉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处理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其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当理解为债务人在该诉讼提出了诉讼请求或其他当事人对债务人提出了诉讼请求,致使债务人的财产可能因该诉讼而增加或减少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起诉破产案件中的债务人,也未对其提出诉讼请求,不属于破产案件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

案号:(2022)最高法民辖96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8-2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1-2-104-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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