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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尹某杰寻衅滋事案

案号:(2025)鲁1602刑初552号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寻衅滋事罪 · 一审 · 2025-12-31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尹某杰为寻求刺激,随意盗用女性网络博主的生活照片,冒充女性编造「播音主持专业、电视台实习、被领导潜规则」等虚假应聘信息在网络散布,引发对博主的人肉搜索与网络暴力,相关内容浏览量三百六十六万次、转发三十余万次。

争议焦点:编造散布涉及他人的虚假信息,定寻衅滋事罪还是诽谤罪?法院认定:虚假信息指向不特定人员、侵害公共秩序、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构成寻衅滋事罪。

判决有期徒刑七个月。规则确立:两罪的分水岭在信息指向的对象与侵害的客体——针对特定自然人名誉的是诽谤,随意选择不特定对象「起哄闹事」的是寻衅滋事。

二、裁判要点提炼

行为人出于寻求刺激等目的,冒用不特定人员照片,在网络空间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导致虚假信息被大量转发评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应根据虚假信息内容、传播度以及产生的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寻衅滋事罪中的虚假信息主要指向不特定多人、公共事件,与诽谤罪针对特定自然人名誉的捏造行为应予区分。

三、赵律师点评

一条虚假信息的三百六十六万次浏览

案情本身并不复杂。二〇二五年七月起,尹某杰为寻求刺激,在互联网平台随意盗用女性网络博主发布的生活照片,虚构自己「播音主持专业、在某电视台实习一年」的经历,冒充女性编造并散布虚假应聘信息,内容里暗示与领导存在不正当关系。信息快速发酵:截至七月二十五日晚,仅在两家平台就累计浏览三百六十六万次、转发三十余万次、点赞二点七万次、视频播放十一点四万次。后果分层展开——被冒用照片的女性博主遭人肉搜索、恶意骚扰与网络暴力;女性就业者形象整体受损;公众对网络招聘与公平就业环境产生质疑。一条编造的信息,烧掉了三重法益。

寻衅滋事还是诽谤:分水岭在哪

按照二〇一三年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按寻衅滋事罪处理;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散布的,按诽谤罪处理。两条路都通向「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法院给出了三层区分标准。第一层,看对象:寻衅滋事的虚假信息主要针对政府、机关单位、不特定多人、公共事件;诽谤针对特定自然人。尹某杰是「随意选择不特定人员的照片」——今天用这个博主的照片,明天可能是任何一个女性,对象是随机的、开放的。第二层,看目的与客体:他的本意不是损害某个特定者的名誉,而是寻求刺激、哗众取宠、用低俗信息博取关注,起哄闹事侵害的是社会公共秩序。第三层,看结果:公共秩序是否严重混乱。三层叠加,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严重混乱」怎么算:传播数据的价值

本案裁判要点专门回答了「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方法:根据虚假信息内容、传播度以及产生的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落到证据上,本案的传播数据链非常完整——浏览量、转发量、点赞量、视频播放量都有平台数据佐证;危害后果也有人证与报道佐证:被网暴的博主、被扰乱的招聘环境讨论、媒体跟进报道。这套证据组合给类案提供了一个可复制的取证清单:内容本身(违背公序良俗、具煽动性)加传播数据(浏览、转发、评论的量级)加社会影响(对特定群体的伤害、对公共议题的误导),三块拼齐,「严重混乱」就不再是抽象判断。对辩护方而言,只攻击单一指标(比如浏览量有水分)而不回应整体社会影响,很难撼动定性。

给网络发言者的红线清单

四条实在提醒。第一,盗用他人照片编故事是高危行为——哪怕你自认为「没有指名道姓」,对象不特定恰恰是寻衅滋事罪的特征而非挡箭牌;照片主人可以一个都认识你,不影响入罪。第二,转发与编造的风险并不等同,但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仍组织、指使他人在网络散布的,同样落入司法解释打击范围。第三,流量数字就是量刑情节——三百六十六万次浏览直接支撑「严重混乱」,运营账号的人对内容真实性负有与影响力相称的注意义务。第四,本案权利受损的博主们还可另行主张民事救济:名誉权、肖像权、个人信息保护三条路并行,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就是民事案件的证据。网络不是法外空间这句话已经被说滥了,本案的价值是把「滥说」变成了可操作的边界线:对象不特定、内容够低俗、传播够量级,刑法就在线。

三百六十六万次浏览、三十余万次转发、七个月有期徒刑——编造的故事有多热闹,账单就有多清醒。冒用不特定的照片起哄闹事,网络空间的公共秩序也是秩序。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5年7月以来,被告人尹某杰为寻求刺激,随意在互联网平台盗用女性网络博主发布的生活照片,虚构作为主持人在某电视台实习的经历,冒充女性编造并散布虚假应聘信息,其中有暗示与领导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内容。该事件在互联网快速发酵,致使部分不明真相的网民对案涉女性博主进行人肉搜索、恶意骚扰及网络暴力,同时引发大量网民及网络媒体对网络招聘环境、职场潜规则等议题的负面关注与评论。截至2025年7月25日21时,该事件相关信息在抖音、新浪微博平台累计浏览量366万次、转发量30余万次、点赞量2.7万次、视频播放量11.4万次。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31日作出(2025)鲁1602刑初55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尹某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尹某杰冒用不特定人员照片,在网络空间编造、散布虚假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如何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据此,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涉及他人的虚假信息的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或者诽谤罪。在具体判断构成何罪时,应当综合考虑虚假信息指向的对象、犯罪客体以及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因素。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尹某杰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其一,寻衅滋事罪中“虚假信息”主要是指针对政府、机关单位、不特定多人、公共事件而编造的谣言,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诽谤罪中“虚假信息”主要是指针对特定自然人捏造的损害其名誉的谣言,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名誉权。本案中,被告人尹某杰随意选择不特定人员的照片,编造、散布虚假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本意并非为了损害特定人员的名誉,而是出于寻求刺激、哗众取宠等目的,利用低俗信息博取关注的“起哄闹事”行为。

其二,关于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应当根据虚假信息内容、传播度以及产生的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被告人尹某杰编造的“播音主持专业、在某电视台实习一年、曾被领导潜规则”等虚假内容,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极具煽动性。上述信息在短时间内快速发酵,引发广泛传播,累计浏览量366万次、转发量30余万次、点赞量2.7万次、视频播放量11.4万次。尹某杰发布的虚假信息不仅导致案涉女性网络博主被网络暴力,侵犯了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利,损害了女性就业者形象,更误导公众对网络招聘和公平就业环境产生质疑,严重扰乱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

综上,被告人尹某杰冒用不特定人员照片,编造虚假信息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依法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经综合考虑尹某杰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行为人出于寻求刺激等目的,冒用不特定人员照片,在网络空间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导致相关虚假信息被大量转发、评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关于“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应当根据虚假信息内容、传播度以及产生的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案号:(2025)鲁1602刑初552号 审理法院: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3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04-1-269-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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