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董某、谈某贤等人诈骗案
一、案情速览
四名被告人系某网约车平台注册登记司机,购买未实名登记的手机号注册乘客端并预充少量打车费,随后各自虚构用车订单,用本人或实际控制的司机端账户接单。
其先发起较短距离用车需求,后又故意变更目的地延长乘车距离,致使应付车费大幅提高;因乘客端账户预存打车费较少无法支付全额车费,网约车公司按内部规定垫付车费并支付司机承接订单的补贴。
上海普陀法院认定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自我交易方式虚构提供服务事实骗取垫付费用及订单补贴,数额较大,均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二、裁判要点提炼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自我交易方式,虚构提供服务事实,骗取网约车平台等互联网公司垫付费用及订单补贴,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通过平台发出虚构的用车需求,使平台误认为是符合补贴规则的订单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垫付车费、支付补贴的,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家属代为全额退赔的,可依法从轻处罚。
三、赵律师点评
自己叫车自己接,钱是谁的
这起案件的构造说起来很简单:四个网约车司机,自己注册乘客端,自己发单,再用自己的司机端接单,跑一趟不存在的行程。真正的关键在于钱是谁出的——乘客端只预存了很少的打车费,根本付不起全程车费,而平台为了提升市场占有率,按内部规则在这种情形下为乘客垫付车费,同时给接单司机发放补贴。于是四个人通过自导自演的行程,把平台垫付的车费和补贴装进了自己的口袋。虚构的是服务,损失的是平台的钱。
平台为什么会被骗
诈骗罪要求有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本案中的被骗方是网约车公司。法院的表述是:被告人发出虚构的用车需求,使网约车公司误认为是符合公司补贴规则的订单,基于该错误认识为被告人垫付车费并支付订单补贴。这里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点——平台并非不知道有垫付风险,它的规则本来就是为了争夺市场而设计的,只是没有料到订单本身是假的。这说明各类补贴、返利、垫付规则在设计时都要考虑被套取的可能,规则越宽松,被虚构交易套走的机会就越多。
四万多到六千,量刑怎么排
四名被告人的骗取金额分别是四万余元、三万余元、一万四千余元、六千余元,刑期分别是有期徒刑一年、一年、十个月、八个月,各并处罚金一千元。这个对应关系体现了数额在量刑中的基础作用,同时也考虑了其他情节:四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家属均已代为全额退赔,酌情从轻处罚。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骗取六千余元的那名被告人,同样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这说明只要达到数额较大并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就进入了刑事追究的范围。
这类薅羊毛的边界在哪里
互联网平台的补贴、优惠券、首单立减,本来就是给真实用户的激励,利用规则多领一些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有没有真实的交易基础。本案中不但没有真实乘客,行程距离还是靠中途变更目的地刻意拉长的,属于凭空制造交易。对照之下,如果是真实乘客真实行程,只是使用了平台发放的优惠券,那就不存在虚构事实,属于平台允许的正常优惠。边界就在「有没有真实交易」这一点上:有真实交易,是优惠;没有真实交易,是骗。
乘客和司机都是自己,行程是编的——平台垫出去的钱,就是被虚构的服务骗走的。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被告人董某、谈某贤、高某、宋某华系某网约车平台注册登记司机。2015年始至案发,四名被告人购买未实名登记的手机号注册网约车乘客端,并在乘客端账户内预充少量打车费,随后各自虚构用车订单,并用本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其他司机端账户接单,发起较短距离用车需求,后又故意变更目的地延长乘车距离,致使应付车费大幅提高。由于乘客端账户预存打车费较少,无法支付全额车费。网约车公司为提升市场占有率,按照内部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由公司垫付车费,并给予司机承接订单的补贴。四被告人采用该手段,分别非法骗取网约车公司垫付车费及公司给予司机承接订单的补贴。其中董某骗取人民币40664.94元(币种下同),谈某贤骗取14211.99元,高某骗取38943.01元,宋某华骗取6627.43元。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以(2016)沪0107刑初3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某、谈某贤、高某、宋某华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谈某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宋某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董某、谈某贤、高某、宋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公司进行交易,发出虚构的用车需求,使网约车公司误认为是符合公司补贴规则的订单,基于该错误认识,为被告人垫付车费,并支付被告人订单补贴。四名被告人通过上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网约车公司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
四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家属均已代为全额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自我交易方式,虚构提供服务事实,骗取网约车平台等互联网公司垫付费用及订单补贴,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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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同类事情怎么办(流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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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6)沪0107刑初377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6-04-1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8-1-222-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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