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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重庆某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游某梅、浪某仙(重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22)渝民终859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二审 · 2022-12-26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某星传媒公司二〇一八年成立,游某梅一直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其以个人信息注册并控制公司旗下签约艺人李某某用以发布短视频的账号;该抖音账户积累粉丝三千九百四十六万余名、获赞超四亿八千万,快手账户粉丝两千九百四十七万余名。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某星传媒公司股东会免去游某梅职务,同月二十三日艺人李某某函告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某星传媒公司主张游某梅利用职务便利与某仙传媒公司合作提供相同短视频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某仙传媒公司明知艺名而用作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确认账号归属、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六百一十八万元。

一审判决确认两个账号归属某星传媒公司并限期交付密码,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网络账号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对于账号的归属,双方有明确约定则从约定,没有明确约定则应当综合账号注册的目的和过程、账号运营情况和运营结果等情况,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账号的归属。

艺名具有人身性,不可转让、放弃、继承,应由艺人独享;经纪公司对艺名的使用仅是基于艺人的授权许可,随合作终止而终止。

三、赵律师点评

账号的价值不在那串代码

法院对网络账号权属的论证从价值来源切入:注册行为本身并不当然产生市场经济价值,账号只有通过使用吸引了一定的粉丝和市场影响力,才具有市场价值。因此账号的稀缺性不在于账号作为代码本身,而在于持有人通过使用形成的市场影响力与竞争优势。这句话把问题从谁是注册人转换成了谁造就了这份影响力。落到本案,两个账号虽由游某梅注册、管理,但其注册、使用、管理均属于在职期间履行某星传媒公司经营业务的职务行为;结合注册目的、使用情况和运营结果,账号应属公司的虚拟财产。这里给出的判断框架是三看:看注册目的、看运营情况、看运营结果,再以诚信与公平原则校正,而不是简单地看注册信息上的名字。

有约定从约定的优先性

裁判要点第一句就写明:双方有明确约定则从约定。这条规则对经纪行业至关重要。账号归属争议多爆发于解约之后,如果在经纪合同、劳动合同或者专门的账号管理协议中事先写明账号的注册主体、使用权限、解约后的移交义务,纠纷的成本会大幅下降。本案恰恰是因为各方均未通过艺人独家经纪合同等书面或口头形式约定账号归属,才需要法院综合各项因素去推定。反过来说,当没有约定时,法院看的是实质投入——谁投入了运营资源、谁承担了商业风险、账号的影响力依托于哪一方的经营行为。对签约方而言,想守住账号,就要留下运营投入的证据:内容策划、拍摄制作、推广投放、商务对接、团队配置。

艺名归谁,与账号是两回事

本案的第二个争点是艺名,结论与账号恰好相反。法院认为:艺名具有人身性,不可转让、放弃、继承,应由艺人独享;经纪公司对艺名的使用仅是基于艺人对其艺名的授权许可,且随合作终止而终止。因此某仙传媒公司注册企业字号并使用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其已尽到必要注意义务,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成立。这个判断划出了一条清晰的界线:账号是经营积累形成的财产性权益,可以随经营投入而归公司;艺名依附于自然人的人格,不能因为公司捧红了艺人就归公司所有。某仙传媒公司之所以免责,还有一个事实前提——它在与艺人合作前向艺人核实了其与某星传媒公司合作终止的情况,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两个结果的现实指引

把账号与艺名两个结论放在一起看,本案实际上为文娱行业提供了一份权属清单。归公司的:注册目的与运营结果都指向公司业务的账号、账号所积累的粉丝与商业价值、运营期间形成的素材与数据。归艺人的:艺名本身、个人形象与表演者权、合作终止后的从业自由。中间的灰色地带——比如账号名称中包含艺名时如何处理——本案虽未直接处理,但从艺名人身性的判断可以推知:公司可以要求移交账号、变更账号名称,却不能主张对艺名的专有权利,也不能阻止艺人在新的载体上使用自己的艺名。对经纪公司而言,真正的护城河是事先的合同约定与持续的运营投入,而不是注册信息上的那个名字。

账号跟着投入走,艺名跟着人走;散伙时先把这两样分清,才不至于一锅端。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原告重庆某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星传媒公司)诉称:某星传媒公司于2018年成立以来,游某梅一直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以个人信息注册并控制公司旗下签约艺人李某某用以发布短视频的抖音账号、快手账号。李某某在抖音平台名为“浪某仙”(抖音号“**xianyx”)的抖音账户积累粉丝数3946.3万,获赞总数超4.8亿;在快手平台名为“浪某仙”(快手号“**xian”)的快手账户共有粉丝数2947.5万,在短视频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现某星传媒公司发现,游某梅利用其担任公司法人期间掌握旗下艺人李某某抖音、快手工作账号的职务便利,与浪某仙(重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仙传媒公司)合作,提供与某星传媒公司相同的短视频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某仙传媒公司明知李某某艺名为“浪某仙大胃王”且系某星传媒公司签约艺人的情况下,仍使用“浪某仙”作为企业名称在与某星传媒公司相同的业务领域提供服务,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或关联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庭审中,某星传媒公司明确被诉不当竞争行为为:某仙传媒公司明知某星传媒公司管理艺人艺名为“浪某仙大胃王”且已注册“浪某仙”商标,仍使用“浪某仙”作为其企业字号,于相同领域提供相同服务。

综上,某星传媒公司起诉请求:1.确认抖音名为“浪某仙”(抖音号“**xianyx”)的抖音账号和快手名为“浪某仙”(快手号“**xian”)的快手账号归属某星传媒公司所有,判令游某梅、某仙传媒公司将账号及密码交付给某星传媒公司;

2.游某梅、某仙传媒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3.游某梅、某仙传媒公司连带共同赔偿某星传媒公司经济损失618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游某梅、某仙传媒公司承担。

被告游某梅辩称:1.游某梅与某星传媒公司的合作关系、劳动关系均已于2020年7月解除,游某梅与某星传媒公司已无任何法律关系,游某梅在此后使用自有账号与他人合作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某星传媒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游某梅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亦无证据证明游某梅对其造成了任何损失,不具有要求游某梅对其赔偿的事实及法律基础。

被告某仙传媒公司辩称:1.“浪某仙”是李某某艺名,并非某星传媒公司的企业名称,某星传媒公司也未取得“浪某仙”注册商标。某星传媒公司与李某某的艺人经纪合同已于2020年7月23日解除,某仙传媒公司使用李某某艺名“浪某仙”作为企业名称无须经过某星传媒公司同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某星传媒公司与李某某合作期间拍摄的短视频无任何包含某星传媒公司的内容,相关公众从视频中无从知晓某星传媒公司的存在,故某仙传媒公司经营短视频服务不会使公众产生混淆。

3.某仙传媒公司在与李某某合作前,向李某某核实了其与某星传媒公司合作终止的情况,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故意。

4.某星传媒公司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产生了618万元的损失,该损失金额明显过高,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某星传媒公司与李某某(艺名为“浪某仙大胃王”)签订《艺人独家经纪合同》,约定某星传媒公司全权代理李某某涉及不限于网络平台主播、摄影模特、出版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与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等,合同期限为三年等内容。2020年7月14日,某星传媒公司股东会决定免去游某梅执行董事和经理职务。此前,游某梅为某星传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20年7月23日,李某某向某星传媒公司发出函告,宣称艺人经纪合同期限将至,李某某决定不再延长或续签合同,即合同到期后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终止。同年8月21日,李某某向某星传媒公司邮寄了《告知函》,告知某星传媒公司合作终止,结清款项,立即停止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并不得以其名义对外承接商业活动、招揽艺人等。

2020年7月23日和2021年11月26日,某星传媒公司先后委托公证机构对抖音、快手账号以及微信中以“浪某仙”为名称的短视频进行了公证保全。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0)渝01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1.确认抖音名为“浪某仙”、抖音号为“**xianyx”的抖音账号以及快手名为“浪某仙”、快手号为“**xian”的快手账号归属某星传媒公司,游某梅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前述抖音账户及密码、快手账户及密码交付给某星传媒公司;

2.驳回某星传媒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某星传媒公司、游某梅均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2022)渝民终85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网络账号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对于账号的归属,双方有明确约定则从约定,没有明确约定则应当综合账号注册的目的和过程、账号运营情况和运营结果等情况,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账号的归属。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未通过《艺人独家经纪合同》等书面或口头形式约定对“浪某仙”(抖音号“**xianyx”)的抖音账号以及“浪某仙”(快手号“**xian”)的快手账号的归属。对于抖音、快手网络账号而言,注册行为本身并不当然产生市场经济价值,账号只有通过使用而吸引了一定的粉丝和一定的市场影响力,才具有市场价值。即网络账号的稀缺性不在于账号作为代码本身,而在于持有人通过使用形成的市场影响力与竞争优势。因此,具有大量粉丝的网络直播账号之权属纠纷,本质上是账号所代表市场经济价值的归属之争。本案中,案涉直播账号抖音账户积累粉丝数3946.3万、快手账户共有粉丝数2947.5万,具有非常高的商业价值。从案涉账号的注册信息看,前述账号系由游某梅注册、管理,但游某梅对案涉账号的注册、使用、管理,均属于其在职期间履行某星传媒公司经营业务的职务行为。

结合账号注册目的、使用情况和运营结果,案涉账号应属于某星传媒公司的虚拟财产,依法应当判归某星传媒公司持有。

关于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艺名具有人身性,不可转让、放弃、继承,应由艺人独享。某星传媒公司对李某某艺名“浪某仙”的使用仅是基于李某某对其艺名的授权许可,且随合作终止而终止。某仙传媒公司注册企业字号并使用的行为具有正当性,也已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故而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不能成立。具有大量粉丝的网络直播账号之权属纠纷,本质上是账号所代表市场经济价值的归属之争。在确定网络直播账号归属时,当事人有明确约定则从约定;如无约定,除考虑网络直播账号名义上的注册人外,还应考虑账号注册、使用、管理和收益的实际情况,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账号的归属。对于按照公司意志,以个人名义注册而由公司使用、管理和收益的网络直播账号,双方未对账号权属有明确约定时,可以认定该账号归属于公司。

案号:(2022)渝民终859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2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2-488-017)。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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