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谭某喜强奸、引诱、介绍卖淫、引诱幼女卖淫案
一、案情速览
被告人谭某喜于二〇一五年初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注册多个网络账号,在网上寻找未成年少女为作案目标,添加好友后套取其个人及家庭信息,以金钱引诱、编造诋毁名誉的信息在网上或学校散布等方法威胁对方见面。
其强行与十四名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并拍摄裸体照片或视频,以此胁迫对方再次、多次发生性关系,还实施轮奸、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其中十人不满十四周岁;期间利用网络介绍、引诱五名未成年少女卖淫,其中二人不满十四周岁。
一审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引诱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引诱幼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二审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已被执行死刑。
二、裁判要点提炼
奸淫幼女的,无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论并从重处罚;若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奸淫的,应当适用较重的刑罚幅度。具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幅度。
行为人同时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罪行极其严重的,应当坚决判处死刑。
三、赵律师点评
套取信息是犯罪的起点
本案与一般的网络性侵案件相比,多了一道精心设计的前置环节:注册多个网名寻找目标,添加好友后在聊天中套取对方个人及家庭信息。这一步的意义在于,它把虚拟关系变成了现实控制力——掌握了学校、家长、同学的信息,就有了威胁的筹码。随后是威胁的具体方式:向被害人的同学、家长捏造或者揭露隐私。对成年人来说,隐私曝光可能只是难堪;对未成年人来说,这意味着在同龄人与家庭中无法立足。正是看准了这一点,行为人才得以把被害人约出来。理解这一链条,才能理解为什么此类案件的被害人往往选择沉默。
拍摄影像是把一次性变成持续性
拍摄裸体照片或视频,是本案犯罪的第二个关键环节。它的作用不只是满足变态欲望,更是制造长期控制:以影像相要挟,胁迫对方再次、多次发生性关系。这也是为什么本案中的强奸大多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反复实施。从证据角度看,影像还是定案的重要材料——聊天记录、影像文件、传播路径,一旦固定,就能把每一笔事实坐实。从被害人保护角度看,影像的存在意味着伤害不会因为案件告破而结束,办案机关在取证与保管环节必须严格限制接触范围,防止二次传播。
数罪并罚的完整结构
本案定了三个罪:强奸罪、引诱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强奸罪对应十四名未成年被害人,其中十人不满十四周岁,并有多次强奸、轮奸情节;引诱介绍卖淫罪与引诱幼女卖淫罪对应介绍、引诱五名未成年少女卖淫,其中二人不满十四周岁。这里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区分:一般引诱、介绍卖淫与引诱幼女卖淫是不同罪名,后者针对幼女,法定刑更重,体现了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办案时必须查清每一名被害人的确切年龄,年龄差一岁,罪名与刑期可能完全不同。
死刑适用的尺度
法院在说理中使用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表述,并明确应当坚决判处死刑。支撑这一结论的事实是清晰的:被害人十四名,其中幼女十名;犯罪持续近四年;既有轮奸又有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还把被害人引向卖淫。把这几项叠加起来,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典型。需要强调的是,死刑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虽然不是唯一选项,但对于这种规模化、链条化、把侵害当作生意来做的行为,从重到顶是罪责刑相适应的必然要求。
先套信息,再拍影像,然后反复要挟——这不是冲动犯罪,是把侵害做成了一条流水线。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5年初至2018年11月,被告人谭某喜注册“学生妹”“青龙”“格格”等QQ网名,在网上寻找未成年少女为作案目标,添加对方为好友后在聊天过程中套取其个人及家庭信息,以金钱引诱、编造诋毁名誉的信息在网上或学校散布等方法威胁对方见面,强行与14名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并用照相机、手机拍摄对方裸体照片或视频,以此胁迫对方再次、多次发生性关系,还轮奸、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其中10人不满14周岁。在此期间,谭某喜利用QQ介绍、引诱5名未成年少女进行卖淫活动,其中2人不满14周岁。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以(2019)黑10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某喜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引诱、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引诱幼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谭某喜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以(2020)黑刑终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谭某喜已被执行死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谭某喜通过QQ聊天套取被害人身份后,采取向被害人的同学、家长捏造或揭露被害人隐私情节方式,将被害人约出,在违背被害人意志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对被害人拍摄裸照或视频,以此威胁被害人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
谭某喜强奸14名未成年被害人,其中幼女10人,多次强奸、轮奸,引诱、介绍含2名幼女在内的5名未成年人卖淫,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并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作出上述裁判。幼女身体发育尚不成熟,欠缺自我保护和自我控制能力,特别容易受到侵害,是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奸淫幼女的,无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论并从重处罚,若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奸淫的,应当适用较重的刑罚幅度。具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幅度。行为人同时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罪行极其严重的,应当坚决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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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12-2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2-1-182-008)。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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