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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韩某故意伤害案

案号:(2004)鲁刑一终字第13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故意伤害罪 · 二审 · 2004-04-29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网吧外遭四人围堵追打,逃跑不能后拔出匕首挥刺致一人死亡——一审十一年,二审改认定防卫过当:七年。

法院:不法侵害人追赶的行为是不法侵害的持续而非中止,侵害威胁未消除的防卫适时必要

规则确立:防卫手段强度及死亡后果与赤手空拳围殴相差悬殊的,构成防卫过当依法减轻处罚

二、裁判要点提炼

不法侵害的起止时间以着手实行侵害时始,至侵害停止或不可能继续侵害时止

防卫手段、强度及后果与赤手空拳的不法侵害相差悬殊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三、赵律师点评

网吧门口的一场围追

2003年8月底的一个傍晚,王某因误认韩某与自己女友关系亲密,纠集四人到网吧找茬,争执被老板拉开后,一行人在网吧外守候。韩某与同伴出门即被王某拖至一旁踢了一脚;挣脱逃跑,王某与宋某、贾某等人随后追赶。见王某追上,韩某拔出随身匕首朝后挥舞,一刀刺中王某左颈部——颈动脉静脉断裂,急性大失血死亡。韩某投案自首,父母代赔三万元。一审故意伤害罪十一年;山东高院二审加认定防卫过当,减轻改判七年。

追赶为什么等于侵害没有结束

二审的两步论证把这个老问题钉实了。时间之步:不法侵害从围攻时已经开始,达到有必要防卫的程度;王某等人的追赶「是不法侵害的持续而非中止」——被踢、逃跑、被追上,威胁链条从未中断,韩某「摆脱不能」,此时反击适时且必要。限度之步:侵害方赤手空拳、殴打通常只造成一般伤害;韩某却持匕首挥刺、一刀毙命——手段、强度、后果「两者差距悬殊」,明显超过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防卫过当成立,故意伤害罪维持。十一改七的差额就是防卫过当加自首两项减轻情节的兑现。裁判理由还把正当防卫条件分为三个层次:防卫意图、时空条件、结果限度——递进式的检验框架为后世防卫案件提供了方法论底稿。

给冲突方、辩护人和裁判者的对表

对冲突各方:约架式寻仇、纠集多人守候追打,把被害人自己变成了不法侵害人;而遭遇围追者拔刀时也要记住——对面空手,你的刀就是过当的坐标,挥舞驱离与瞄准要害在法律评价上天差地别。对辩护人:防卫辩护的正确姿势是分两层主张——先争防卫性质(追赶=侵害持续),再争限度(对比双方手段强度),本案二审采纳的正是这一双轨论证;对持械对空手的案件,防卫过当的定性辩护往往比无罪辩护更有说服力。对裁判者:追赶情境下侵害是否持续的判断要立足被追者当时的处境——人多势众、执意追打、摆脱不能三要素齐备时,不能以「对方只是空手追」否定侵害的紧迫性;限度评价则要坦然承认持刀对空手的悬殊,过当认定不因防卫性质成立而回避。

十一年到七年,四年差额里写着两个字:过当。这起2004年的判决把防卫的账算在了追赶的脚步声里——侵害不停,防卫权就在;但刀与拳头的悬殊,法律同样记在明细账上。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03年8月30日19时许,被害人王某见被告人韩某同丁某某在山东省乳山市某网吧上网,王某认为丁某某是自己的女友,即对韩某产生不满,纠集宋某、贾某等四人到网吧找韩某。在网吧内与韩某发生争执,后被网吧老板拉开。王某等人在网吧外守候。当韩、丁二人走出网吧时,王某将韩拖至一旁,并踢了一脚。韩某挣脱后逃跑,王某追赶,宋某、贾某等人也随后追赶。韩某见王某追上,即持随身携带的匕首朝王挥舞,其中一刀刺中王某左颈部,致王某左侧颈动脉、静脉断裂,急性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韩某于9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案件审理中,经双方协商,韩某的父母自愿代韩某向被害人王某的父母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2日作出(2003)威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韩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韩某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9日作出(2004)鲁刑一终字第130号刑事判决:1.维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威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韩某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韩某犯故意伤害罪;

2.撤销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威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韩某的量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综观本案的全过程,应当认定被害人王某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从围攻被告人韩某时已经开始,且已达到有必要进行防卫的程度;王某等人追赶韩某的行为,是不法侵害的持续而非中止,此时韩某所面临的不法侵害的威胁并未消除或减弱,即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韩某在王某一方人多势众、执意追打,且自己又摆脱不能的情况下,为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是适时的、必要的。但韩某采取持刀捅刺不法侵害人的防卫手段、强度及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与不法侵害人赤手空拳殴打行为的手段、强度及通常可能造成的一般后果相比较,两者差距悬殊,已明显超过了有效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必要限度。应当认定韩某的行为系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韩某防卫过当,且投案自首,应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未认定韩某系防卫过当及量刑不当,应予以纠正。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1.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起止时间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侵害行为时始,至不法侵害停止或已不可能继续侵害或威胁合法权益时止。把握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其实质是考量合法权益是否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和威胁之下,以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法益的必要手段。

2.对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理解:第一层次,是正当防卫行为的意图,即以防卫的主观意识支配实施的防卫行为;第二层次,是实施正当防卫行为的时空条件,只有当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且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方能成立正当防卫;第三层次,从结果方面对正当防卫的成立设定了限制条件,即除特殊防卫外,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案号:(2004)鲁刑一终字第130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04-04-2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5-1-179-006)。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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