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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朱某某故意伤害案

案号:(2008)十刑初字第22号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 故意伤害罪 · 一审 · 2008-10-22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同居者因怀疑孩子拿了十元钱,用木棍皮包带殴打半小时致死——虐待罪在身却因告诉缺位未并罚,无期徒刑;投案途中折返家中等候仍属自首。

法院:虐待过程中单次暴力远超虐待范畴、具有明显伤害故意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规则确立:投案途中得知他人报警返回家中等候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的,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二、裁判要点提炼

长期虐待中单次殴打持续时间长、暴力强度远超一般虐待范畴、具有明显伤害故意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投案途中得知他人已报警返回家中等待抓捕的,仍属自动投案,投案方式不影响主动性认定

三、赵律师点评

十元钱引发的半小时

朱某某与蔡某甲同居后,长期打骂其七岁女儿蔡某乙,邻居与妇联曾劝阻教育均未果。2008年2月26日晚,他因怀疑孩子拿走床头柜十元钱,用木棍、皮包带持续殴打约半小时,之后不管不问;次日早晨发现孩子死亡,亲属报警。朱某某在亲属陪同投案途中得知公安人员正赶往自己家,遂返回家中等候,被抓获后如实供述。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故意伤害的定性逻辑与自首的「折返」

定性上,裁判理由把两段行为分开:长期的经常性打骂构成虐待罪且情节恶劣;但案发当日半小时的持续械击——暴力程度「远远超过一般的虐待范畴」,伤害故意明显,直接造成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至于虐待罪,因未造成重伤死亡后果、告诉才处理,近亲属未告诉,法院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追责——两个罪名的评价都在,追诉只落一端。自首的认定则更耐读:投案途中得知警察上门,他转身回家等候——裁判理由认为,在未被抓捕的情况下他有选择的自由,「无论继续投案还是返回家中等候,都是为了尽快归案并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投案方式不影响主动性认定,自首成立。无期徒刑是半小时暴行与长期虐待叠加后的从宽落点。

给同居监护人、基层组织与涉案人的对表

对同居监护关系中的施暴者:长期打骂已经踩在虐待罪的红线上,单次暴力的强度一旦越过「管教」范畴(持续时间、工具、强度),罪名即刻升级为故意伤害罪——无期与有期之间隔的就是那半小时。对妇联、邻居与学校:劝阻教育无效后必须升级为报案与伤情固定,本案妇联的介入记录证明了虐待的长期性与一贯性。对涉案人:投案途中折返等候不损失自首资格——法律只看你最终是否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但「折返」节省的时间换不回被害人的生命,坦白与赔偿才是仅存的从宽空间。

怀疑十元钱偷窃的半小时棍棒,换来无期徒刑。这起案件同时教了两课:罪与罪之间隔着暴力升级的那一刻;自首的路上,折返不是终点,归案才是。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06年9月,被告人朱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蔡某甲后二人同居。朱某某经常为琐事打骂蔡某甲的女儿蔡某乙(被害人,殁年7岁)。邻居及基层妇联组织为此曾劝阻、教育朱某某,但朱某某仍不悔改。2008年2月26日21时许,朱某某因怀疑蔡某乙将自己放在床头柜中的10元钱拿走,便用木棍、皮包带殴打蔡某乙约半个小时,次日早上朱某某发现蔡某乙死亡,后由被害人的亲属报警。朱某某在亲属陪同投案的途中得知公安人员正赶往自己家,遂返回家中等候。后公安人员在朱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2日作出(2008)十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经常打骂被害人蔡某乙,证人证言证实朱某某实施的虐待行为是长期的、一贯的,应认定朱某某的确实施了虐待行为,且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案发当天,朱某某因怀疑蔡某乙拿了自己10元钱,便用木棍、皮包带持续殴打蔡某乙半小时,后不管不问,致蔡某乙死亡,其暴力程度已远远超过一般的虐待范畴,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犯虐待罪没有造成重伤或死亡的,告诉的才处理。由于被告人朱某某的虐待行为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后果,而被害人蔡某乙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告诉或代为告诉,故法院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朱某某的刑事责任。

案发后,朱某某在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得知他人已经报案的情况下,返回家中等候公安侦查人员,到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其行为应视为自首。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1.行为人在长期虐待过程中又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并罚处理。行为人对同一被害人既实施了虐待行为,又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的,符合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的,则两罪罪名均能成立。

2.在投案途中得知他人报警后,返回家中等待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行为人在未被抓捕的情况下,具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与可能,既可以与警方合作也可以逃跑,无论行为人是继续到公安机关投案还是返回家中等待公安人员抓捕,都是为了尽快归案,并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下,投案方式不影响认定其投案的主动性,仍然属于自动投案。

案号:(2008)十刑初字第2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08-10-2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2-1-179-00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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