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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史某宾盗窃案

案号:(2023)冀96刑终101号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 盗窃罪 · 二审 · 2023-12-2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被告人史某宾于二〇一九年结婚后到其岳父丁某华经营的玻璃纤维制品厂上班,并在该厂办公楼二楼居住;二〇二一年九月因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离开该厂,不久妻子提出离婚,其因此对丁家人心生不满。同年十月十四日十八时许,其来到该厂办公楼二楼卧室,将柜子中的四个铂金坩埚装入编织袋,以废旧铁棒头、电极掩盖带出工厂,存放于家中。

同月十六日丁某华发现坩埚丢失,查看监控后怀疑系史某宾所为,遂打电话让其来厂解决;史某宾将坩埚转移,到厂后拒不承认,丁某华报警。史某宾被带至公安机关后经妻弟劝说承认盗窃事实并告知藏匿地点,让妻弟取回;同月二十一日丁某华出具谅解书请求从宽。经鉴定,案涉铂金坩埚价值一百零一万一千七百元。

雄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法定刑以下),报请核准后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并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三万元,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裁定核准。

二、裁判要点提炼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该规定并未限制只能在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必要时也可以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两个量刑幅度判处刑罚。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盗窃起因于婚姻感情纠纷、与被害人系姻亲、案发后返还赃物、认罪认罚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参照该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处罚。

三、赵律师点评

一百零一万,判了二年六个月

按数额算,这是一起标准的数额特别巨大盗窃案:铂金坩埚价值一百零一万一千七百元,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实际判了二年六个月。这不是法院随意突破法定刑,而是走了一条特殊通道——《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特殊减轻,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特殊减轻的门槛与程序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写的是: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三个要点:没有法定减轻情节、案件有特殊情况、必须报最高法核准。本案三个都满足——他没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情况特殊在于起因是婚姻感情纠纷、被害人是岳父;程序上两次报核,第一次五年被不核准,第二次二年六个月才核准。

为什么可以跨两个量刑幅度

判决有一段很重要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并未限制只能在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结合具体案情,必要时也可以在下两个量刑幅度判处。这一句是本案的关键——盗窃一百万余元的法定刑是十年以上,下一档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再下一档才是三年以下。判二年六个月,等于跨了两个幅度。如果只能降一档,最低也要三年,达不到罪责刑相适应。

参照的是“偷家里东西”那条

判决说理落到了盗窃司法解释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本案虽已离婚,但案发时是姻亲关系、岳父是密切的姻亲,且案发后不久返还、认罪认罚、取得谅解。所以法院参照这条精神,认定按十年以上量刑明显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应予从宽。

这个案子对家属类案件的启示

三点。第一,亲属间盗窃不是当然出罪,关键看是否取得谅解、是否返还、关系密切程度;本案数额过百万,即使有谅解也仍要判刑,只是大幅减轻。第二,取得谅解书要趁早,本案案发第五天岳父就出具了谅解书,这对后续从宽起了实质作用。第三,特殊减轻必须报最高法核准,周期长、不确定性大,不能把它当常规路径来规划辩护策略——本案第一次报核就被驳回了。

一百零一万的铂金坩埚,判了二年半——不是法外开恩,是报最高法核准的特殊减轻。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被告人史某宾于2019年结婚,后到其岳父丁某华经营的玻璃纤维制品厂上班,并在该厂办公楼二楼居住。2021年9月,因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史某宾离开该厂。不久后,史某宾的妻子向其提出离婚,史某宾因此对丁家人心生不满。同年10月14日18时许,史某宾来到该厂办公楼二楼卧室,将柜子中的4个铂金坩埚装入编织袋,以废旧铁棒头、电极掩盖在坩埚上带出工厂,后存放于其家中。同月16日,丁某华发现坩埚丢失,经查看监控怀疑系史某宾所为,遂打电话让史某宾来厂解决。史某宾将坩埚转移,到厂后拒不承认盗窃坩埚的事实,丁某华遂报警。史某宾被带至公安机关后,经其妻弟劝说,承认盗窃事实,并告知坩埚的藏匿地点,让其妻弟将坩埚取回。同月21日,丁某华出具谅解书,请求对史某宾从宽处罚。经鉴定,案涉铂金坩埚价值人民币101.17万元(币种下同),案涉废旧铁棒头、电极价值105元。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2022)冀0638刑初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史某宾犯盗窃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史某宾提出上诉,请求进一步从轻处罚。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2022)冀96刑终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31日作出刑事裁定,不核准并撤销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96刑终42号刑事裁定,发回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2023)冀96刑终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史某宾犯盗窃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4日作出刑事裁定,核准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96刑终101号刑事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被告人史某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价值过百万的坩埚,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并无异议,论罪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如何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进行妥当量刑。

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解释》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本案中,被告人史某宾没有法定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论罪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量刑,但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如此量刑明显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相适应原则。鉴于本案起因于婚姻感情纠纷,史某宾与被害人系姻亲关系,案发后不久返还被盗物品,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参照《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应当从宽处罚,即依法对史某宾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此外,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未限制只能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结合具体案情,必要时也可以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两个量刑幅度判处刑罚。本案中,被害人系被告人史某宾的岳父,属关系密切的姻亲,对史某宾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仍属畸重,故对其在下两个量刑幅度内进行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出于泄愤等动机偷拿姻亲财物构成盗窃罪的,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依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非只能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结合具体案情,必要时也可以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两个量刑幅度判处刑罚。

案号:(2023)冀96刑终101号 审理法院: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2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2-1-221-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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