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杨某盗窃案
一、案情速览
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签订协议,由前者提供机票预订服务并将其系统嵌入后者系统;上海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员工出差时须以员工账号密码登录办公系统提交出差申请,经上级审批后通过前者预订机票并由公司支付票款。
被告人杨某原系上海某公司下属公司投资发展部高级总监,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提出离职、同月三十日解除劳动关系;七月一日,其在明知已无权通过公司系统预订由公司支付票款的机票的情况下,利用公司未及时关闭其系统使用权限的漏洞,并以离职前已审批通过的出差事项,私自登录系统成功预订十一张机票;其中一张当日取消,两张价值三千六百余元的机票于同年十月使用,公司因此支付十张机票票款二万零三百一十元及其他费用六百七十九元。
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五千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二审改判盗窃罪,维持拘役六个月、罚金五千元的刑罚。
二、裁判要点提炼
行为人未使用欺骗方法使单位领导审批通过出差事项,也未使用虚假的员工账户和密码,单位并非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不构成诈骗罪。
离职后利用单位未及时关闭系统使用权限的漏洞,以离职前已审批通过的出差事项私自登录系统预订由单位支付票款的机票,行为具有秘密窃取特征的,构成盗窃罪。
三、赵律师点评
一审定诈骗,二审改盗窃
这个案子的事实不复杂:一个高管离职第二天,用还没被关掉的账号登录公司系统,凭离职前已经批过的出差申请,订了十一张公司付钱的机票。一审判诈骗罪,二审改判盗窃罪,刑期一样(拘役六个月),但罪名变了。为什么这个改动重要?因为盗窃与诈骗的构成要件不同,涉及后续类案的处理逻辑。
诈骗罪的因果链断在哪
判决的论证很干净:他没有用欺骗方法让领导审批通过出差事项——审批是离职前真实完成的;也没有使用虚假的员工账号和密码——账号是真的;公司并非基于错误认识让杨某预订机票。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因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本案公司系统是自动放行的,不存在“被骗后同意”这个环节。因果链一断,诈骗就不成立。
那为什么是盗窃
判决落到秘密窃取的特征上:他离职后之所以能成功预订,是利用领导先前已审批通过的出差事项,以及公司未及时关闭系统使用权限的漏洞。也就是说,取财的关键不是骗,而是趁系统还没关门,偷偷把公司的钱变成了机票。这种“利用系统漏洞秘密取财”的结构,在评价上更接近盗窃。
这个区分对量刑有影响吗
本案没有——两审都是拘役六个月、罚金五千元。但从类案角度,区分意义很大: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不同、加重情节不同,且诈骗罪在部分情况下可以适用“退赃退赔从宽”的更宽处理。此外,如果涉及单位内部人员利用权限,还可能牵扯职务侵占,三者之间的界分是这类案件的常见争点。
企业权限管理的教训
对用人单位,这个案子是很实在的提醒:员工离职当天就必须关闭系统权限,包括办公系统、差旅平台、报销系统、企业支付账户。本案的损失只有两万余元,但暴露的是流程漏洞——离职审批与系统权限回收之间没有联动。对离职员工,也要清楚:账号还没被停,不等于还有权使用;用旧权限订一张机票,性质上就是盗窃。
账号还没被关,不等于还有权用——他没骗任何人,只是趁门没锁。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于2018年4月起与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公司)签订协议,由某公司提供机票预订服务等,将其系统嵌入上海某公司系统。上海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员工需要出差时应以员工OA账号和密码登录公司OA系统提交出差申请,经上级领导审批后通过某公司预订机票并由上海某公司支付票价、手续费等费用。被告人杨某原系上海某公司下属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高级总监,其于2020年6月23日向单位提出离职,并于同月30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杨某于次日即2020年7月1日在明知自己已无权通过公司OA系统预订由公司支付票款的机票的情况下,利用公司未及时关闭其系统使用权限的漏洞,并以离职前已审批通过的出差事项,私自登录公司系统,并成功预订11张机票。其中,1张机票于当日被杨某取消预订,2张价值3600余元的机票,被杨某于2020年10月使用。
上海某公司因此向某公司支付了10张机票的票价款20310元及其他相关费用679元。
案发后,上海某公司通过某公司追回杨某未使用的机票退款16139元,杨某对其他票款作了相应退赔。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2022)沪0101刑初9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5日作出(2023)沪02刑终48号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1刑初94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杨某未使用欺骗方法让公司领导审批通过出差事项,也未使用虚假的员工OA账户和密码,公司并非基于错误认识让杨某预订机票。杨某离职后之所以能成功预订由公司支付票款的机票是利用公司领导先前已审批通过的出差事项,以及公司未及时关闭系统使用权限的漏洞,其行为具有秘密窃取的特征,应当构成盗窃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是对杨某的定性、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故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员工离职后利用公司未及时关闭系统使用权限的漏洞,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相关案例
- 欧阳某甲等盗窃案(盗窃罪|(2024)苏04刑终60号)
- 李某、宁某群、林某波等盗窃案(盗窃罪|(2024)辽刑终16号)
- 史某宾盗窃案(盗窃罪|(2023)冀96刑终101号)
延伸阅读(站内文章)
相关词条
哪些文章引用过本案
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同类事情怎么办(流程指引)
继续浏览案例库
案号:(2023)沪02刑终48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9-0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3-1-221-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