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欧阳某甲等盗窃案
一、案情速览
犯罪团伙把恶意扣费代码写进「老人机」主板出厂销售,再与增值业务代理商对接,通过服务器远程操控老人机自动订购增值服务、屏蔽扣费短信,两年半从机主话费里秘密扣走近三百四十八万元。
法院认定:话费具有财产属性属他人财物,机主不知情被扣费属秘密窃取,构成盗窃罪;植入代码远程控制手机同时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择一重罪——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可判十年以上,以盗窃罪定罪。
主犯欧阳某甲判十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团伙成员分别获刑十年、八年、五年八个月。给家里老人买手机,要看的不只是价格,还有主板里藏着什么。
二、裁判要点提炼
通过植入代码等手段远程控制他人手机,在机主不知情时秘密开通增值业务、扣取话费的,符合秘密窃取特征,以盗窃罪论处;同时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手机话费系支付对价获得、经济价值可用货币衡量,属他人财物,可成为盗窃罪对象;盗窃数额按实际扣取的话费总额计算,达到特别巨大标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赵律师点评
藏在主板里的扣费程序
作案的起点在生产线。二〇二〇年,欧阳某甲写好带恶意扣费功能的代码,交给技术合作方写入「老人机」主板,再交生产厂商出厂——一大批内置扣费程序的老人机就此流入市场,而买机器的多是给父母长辈添置手机的子女,机主大多不熟悉智能设备,扣费提醒被程序自动屏蔽,多数人从始至终毫不知情。二〇二一年八九月起,欧阳某甲与毛某、蒋某杰组建运营端:毛某对接增值业务代理商拿到通道号码和控制指令,蒋某杰负责对账收钱,欧阳某乙后来加入负责后台下发订购任务。服务器一发指令,全国的老人机自动订服务、自动扣话费、自动吞掉提示短信——一条完整的「静默收割」流水线,跑到二〇二三年二月,扣走三百四十七万九千八百九十九元四角七分。
话费是财物,扣费是盗窃
法律定性的核心有两步。第一步,话费算不算「财物」?法院的回答:话费用真金白银购买,经济价值可用货币衡量,具有明显财产属性,属于他人财物——被扣的话费就是机主的财产损失,三百四十八万元远超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第二步,取财方式是不是「秘密窃取」?远程操控手机自动发短信订购、屏蔽扣费提示,机主对扣费全程不知情——秘密性特征完全符合。至于「订购了增值服务」的形式,在机主毫不知情、未作任何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只是盗窃的伪装。这一定性对同类案件有示范意义:流量偷跑、自动订阅、静默扣款,只要用户不知情且获益方明知,都可能按财产犯罪评价。
择一重罪:为什么不是计算机犯罪
技术上这当然也是网络犯罪:写入代码、远程控制他人手机信息系统,完全符合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该罪最高刑七年,而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是十年以上直至无期。刑法对想象竞合的处理规则是择一重罪处断,本案以盗窃罪定性,主犯判十二年。这个量刑对比给所有「技术型取财」的从业者一个清晰的价目表:藏在计算机犯罪罪名里的取财行为,若财产属性足够清晰,法院会直接按财产犯罪算账——技术含量越高、覆盖面越广,盗窃数额就越大,刑期就越重。本案四个被告人的刑期十二年、十年、八年、五年八个月,与各自参与的犯罪金额精确对应,一分技术光环都没有换到减刑。
给老年机市场的三条防线
防线一在选购:给老人买手机优先选主流品牌正规渠道,杂牌超低价「老人机」是恶意程序的重灾区;到手后查一下话费账单,异常增值业务(每月固定出现的陌生服务)就是信号,可要求运营商关闭增值业务总开关。防线二在运营商:增值业务订购应留存用户确认凭证,本案三百四十八万元话费若无代理商通道配合根本扣不走,运营商对通道业务的合规审查是源头闸门。防线三在执法:此类案件的取证要点是主板代码鉴定、后台指令日志与扣费流水的对应——本案侦查机关把三个环节全部打通,链条上的代码作者、运营商对接人、资金结算者一个没漏。家里的老人不懂手机,法律替他们把这道算术题算到了刑期那一栏。
一部两百块的老人机、一条看不见的短信、两年半三百四十八万元——技术把盗窃做成了产业,刑法把产业主送进了十二年刑期。给爸妈买手机的人,记得替他们看一眼话费账单。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0年,被告人欧阳某甲为扣取“老人机”机主的话费,将写有恶意扣费功能的代码提供给熊某(另案处理),由熊某将该恶意代码写入“老人机”主板并交给生产厂商,使得大量带有恶意扣费程序的“老人机”流入市场。2021年8、9月,欧阳某甲与被告人毛某、蒋某杰商议,由毛某与手机增值业务代理商对接,获取增值业务通道号码、控制指令等参数,并将上述参数提供给欧阳某甲用于实施控制“老人机”发送扣费指令,从而得以扣取被害人手机话费、拦截扣费短信;蒋某杰负责对接手机增值业务代理商收取违法所得、制作对账单。之后,各被告人按约定比例分成。
2021年9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欧阳某甲、毛某、蒋某杰伙同丁某强、朱某庆等手机增值业务代理商(均另案处理)扣取被害人手机话费共计人民币3479899.47元(币种下同)。丁某强、朱某庆等手机增值业务代理商向毛某、蒋某杰转账共计2069546.69元。后毛某、蒋某杰转账结算给欧阳某甲1679086.75元。
2022年7月,被告人欧阳某乙受被告人欧阳某甲的指使参与共同犯罪,负责与被告人毛某对接,通过控制后台下发订购任务,其所涉盗窃犯罪金额共计2180602.21元。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6日作出(2023)苏0413刑初61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欧阳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被告人蒋某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欧阳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欧阳某甲、毛某、蒋某杰提出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3日作出(2024)苏04刑终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欧阳某甲等人通过植入代码远程控制手机,在机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恶意扣费行为的定性。
其一,被告人欧阳某甲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所涉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具体而言:(1)手机话费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手机话费通过支付对价获得,由金钱购买所得,其经济价值能够被货币衡量,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属于他人财物。本案中,机主因手机被远程操作订购增值服务并扣费,遭受了财产损失,数额高达3479899.47元,达到了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2)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欧阳某甲指使他人将带有恶意扣费功能的代码植入手机主板,并伙同被告人毛某、蒋某杰、欧阳某乙等人,与手机增值业务代理商对接,获取增值业务通道号码、控制指令等参数,而后通过服务器远程操控手机,自动发送短信、屏蔽扣费提示,在机主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秘密订购增值业务,扣取用户话费,从中非法获利,其取财方式具有秘密性,符合盗窃罪的手段特征。
其二,被告人欧阳某甲等人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当择一重罪处断。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对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作了规定:“……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欧阳某甲等人写入恶意扣费代码、远程操控他人手机的行为符合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相比较而言,犯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故盗窃罪属于重罪。因此,本案应当以处罚较重的盗窃罪定罪处罚。通过植入代码等手段远程控制他人手机,秘密开通增值业务、扣取他人手机话费,非法获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以盗窃罪论处。
所涉行为同时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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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4)苏04刑终60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4-2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5-1-2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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