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广东某集团公司诉新兴县某凉果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广东某集团公司取得核定于第二十九类商品的九制文字商标注册,主张新兴县某凉果公司擅自使用该标识并仿冒产品名称包装装潢,索赔二十万元。
被诉产品在包装显著位置完整标注了自己的图文商标并附加注册标记,所涉九制陈皮字样位于包装右上方且字体与涉案商标明显不同。
广东高院认定九制陈皮属于商品通用名称、被诉使用未超出正当合理限度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因包装装潢近似仍构成不正当竞争,改判赔偿四万元。
二、裁判要点提炼
商标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人对本商品通用名称的使用未超出介绍、描述商品类别的必要限度,亦未导致权利人商标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的使用行为构成正当使用。
即便权利人对通用名称商品的研制有突出贡献,其亦不能垄断该词语的使用;被诉侵权人在通用名称含义上使用该字样并同时规范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混淆误认的,不宜认定为商标侵权。
三、赵律师点评
通用名称是怎么认定的
法院给了四条理由,层层递进。其一,早在二〇〇六年国家标准就已把它规定为某类商品的通用名称,这是最硬的依据。其二,地方政府机构、新闻媒体和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中,它指的就是一类商品。其三,权利人自己在大量场合也是把它当商品名称用,而不是当商标用——这一点很有杀伤力,自己的使用方式反过来定义了这个词的性质。其四,它并非权利人所始创,消费者不容易把它与特定生产商画等号。四条合起来,通用名称的认定就立住了。
为什么使用方式救了被告
认定通用名称只是第一步,能不能正当使用还要看怎么用。本案被告的做法堪称规范:在包装左上方显著位置完整标注自己的图文商标并附加注册标记,商标下方还加印醒目的自有文字与拼音;而争议字样放在包装右上方,字体与涉案商标明显不同,上面也没有注册标记。这套安排传递的信息很清楚——我的牌子是这个,那几个字只是在说明这是一袋什么产品。既然不会造成来源混淆,就没有超出正当合理的限度。
商标输了官司,装潢却输了钱
值得注意的是结局的分裂:商标侵权不成立,不正当竞争却成立,赔偿从一审的六万元改判为四万元。原因是被告的包装装潢与权利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相近,这一条独立于商标专用权存在。这提醒经营者,通用名称的使用自由是有边界的——可以用这个词说明产品是什么,但不能把人家的包装整体搬过去。两件事分开看,各算各的账,一项免责不代表全部免责。
通用名称谁都能用,但用法决定成败:规范标注自有商标的说明性使用受保护,照搬别人包装装潢照样要赔。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广东某集团公司诉称:新兴县某凉果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九制陈皮”注册商标并仿冒其产品名称包装装潢。请求判令:新兴县某凉果公司停止侵犯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万元等。
新兴县某凉果公司辩称:其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广东某集团公司的“九制陈皮”产品系创始人杨某林于1985年研制的化果皮类凉果。广东某集团公司于2012年1月28日经核准取得第896552X号“九制”文字商标的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包括果皮;陈皮梅等。该商标的申请日为2010年12月17日。二、2017年-2018年,广东某集团公司两次公证购买新兴县某凉果公司生产的 “鲜仙乐九制陈皮”。百度百科的“九制陈皮”词条称:九制陈皮是潮汕地区的传统名吃之一,属于凉果食品,全称广式九制陈皮,有别于苏州的苏式陈皮。九制陈皮……因工艺繁杂严谨,故称之“九制”。……制造商为广东某集团公司。三、新兴县某凉果公司于2007年9月3日申请注册“鲜仙乐”图案与文字组合商标,2010年3月7日该商标获得授权公告。被诉侵权产品正反面上半部的白色长方框中均标注 “九制陈皮”文字,呈纵向排列,字体较大,颜色为黑色,比较醒目。
被诉侵权产品上还使用了“仙鲜乐”图文组合商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8)粤51民初21号民事判决:一、新兴县某凉果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广东某集团公司 “九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在其产品上使用“九制”文字标识;二、新兴县某凉果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东某集团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6万元;三、驳回广东某集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新兴县某凉果公司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2019)粤民终1861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三判项;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一判项为:仙鲜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广东某集团公司“佳宝”牌“九制陈皮”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三、变更一审判决第二判项为:仙鲜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东某集团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4万元;四、驳回广东某集团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一)关于“九制陈皮”是否为商品通用名称的问题。
1.“九制陈皮”早在2006年已被国家标准规定为某类商品的通用名称。
2.在当地政府机构、新闻媒体以及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中,“九制陈皮”已成为某类商品的通用名称。
3.广东某集团公司在大量场合将“九制陈皮”作为商品通用名称而非商标进行使用。
4.虽然广东某集团公司对于“九制陈皮”的研制有突出贡献,但 “九制陈皮”并非其所始创,消费者不容易将“九制陈皮”与特定的生产商画等号。(二)关于新兴县某凉果公司是否属于正当使用的问题。
1.新兴县某凉果公司是描述性使用“九制陈皮”,其不是通过“九制陈皮”来指示商品来源。新兴县某凉果公司在其商品左上方的显著位置完整标注了自己注册的“鲜仙乐”图文商标,并且特地附加了“®”的标识。商标下方还加印了非常醒目的“鲜仙乐”的文字和拼音。而诉争的“九制陈皮”位于包装袋的右上方,其上并无注册商标的标识“®”。
2.被诉侵权产品上的“九制陈皮”与广东某集团公司注册的“九制”商标所使用的字体明显不同。
3.“九制”作为一种制造工艺,在诸多商品上被使用,相关公众不会轻易通过“九制陈皮”识别商品来源。
4.广东某集团公司在“九制”商标注册之后,仍将其另一注册商标“佳宝”与“九制陈皮”并用。
综上,虽然“九制”已被广东某集团公司注册为商标,但是“九制陈皮”本身是经过复杂工艺腌制而成的陈皮类商品的通用名称。即便广东某集团公司对“九制陈皮”的研发有着突出的贡献,其亦不能垄断该词语的使用。新兴县某凉果公司在商品通用名称的含义上使用“九制陈皮”字样,并且同时规范使用自己的“鲜仙乐”注册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新兴县某凉果公司的使用没有超出正当、合理的限度,故不宜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但因新兴县某凉果公司还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其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商标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人对本商品通用名称的使用未超出介绍、描述商品类别的必要限度,亦未导致权利人商标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的使用行为构成“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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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9)粤民终1861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11-0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2-159-02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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