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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法国某弹性测量推动公司诉无锡某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中日某医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1号最高人民法院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二审 · 2019-12-10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三千万判赔二审归零——权利要求里「同时观察」加「全部接收」两个词,靠无效决定、关联专利、对手专利层层佐证读出了窄义。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权利要求可用说明书附图、相关权利要求、分案申请专利、生效无效决定等内部证据,站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角度进行。

规则确立:技术演进链条(本专利、改进专利、替换方案专利)互为佐证,被诉方案延后观察加部分接收与同时观察加全部接收手段功能效果均不同,不落池。

二、裁判要点提炼

解释权利要求可使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相关权利要求、分案申请专利、生效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等记载的内容,解释应站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角度,不脱离内部证据。

涉案专利的同时观察加全部接收与被诉方案的延后观察加部分接收,作用机理与技术效果不同,技术手段、功能、效果均不相同亦不等同,未落入保护范围。

三、赵律师点评

三千万的天价与两个词的解释

使用切变波的成像方法和装置发明专利,权利人起诉无创肝纤维化诊断仪制造商,索赔三千万。一审支持了全部:停止侵权加三千万加一百六十六万合理开支。转折在二审——争议落在权利要求一的两个技术特征:同时观察、全部接收,到底什么意思?最高法院层层解析后认定被诉产品采用的是延后观察加部分接收,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撤销原判、驳回全部诉请。

五重证据织出的解释之网

同时观察的解释用了五层佐证。第一层,权利要求与说明书自身的记载:发出切变波的同时接收记录超声回波。第二层,无效决定:审查决定认定同时观察指在切变波传播时间段内观察,与文本记载不矛盾。第三层,权利人关联公司的改进专利:它是针对本专利同时观察导致的换能器振动缺陷提出的,不采用同时观察就没有改进动机——反向锁定本专利用的是同时观察。第四层,被诉方的替换方案专利:针对改进专利的补偿缺陷提出延后观察,替换方案的发明点恰是延后观察——进一步证明延后观察是需要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独立路线。第五层,另一份无效决定印证替换方案的独立构思。全部接收的解释同样落在文本明确记载上:权利要求用了每个的限定、说明书写了接收所有回波——每一束都要收。延后观察加部分接收与同时观察加全部接收,手段、功能、效果三不同。一审的三千万,输给了两个词的精确解释。

对表:权利要求解释的军备竞赛

给权利人:解释战要打有准备之仗——本专利的无效决定、关联改进专利、技术文献都提前梳理;慎用宽泛主张,二审翻盘的概率与解释的精准度成正比。给被诉侵权人:自己的替换方案专利是最有力的解释佐证——发明点的差异反向锁定对方特征含义;无效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审查意见要留存,民事战场直接可用。给法院:权利要求解释坚持内部证据优先、本领域技术人员视角;技术演进链条(本专利、改进专利、替换专利)的互证关系是高价值解释工具。

三千万的判赔悬在同时两个字上——专利诉讼的终极战场从来不在赔偿数字,而在权利要求里每个词的读法。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原告法国某弹性测量推动公司(以下简称法国弹某公司)诉称:其系名称为“使用切变波的成像方法和装置”,专利号为0080****.X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被告中日某医院使用的由被告无锡某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某医学公司)制造的产品侵害了其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中日某医院停止使用并销毁被诉侵权产品;

2.被告无锡某医学公司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销毁相应模具,同时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法国弹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万元(币种下同)及维权合理开支1660582元。

被告无锡某医学公司辩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并未落入案专涉利权的保护范围,其不构成侵权。

被告中日某医院辩称:其具有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及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资质。中日某医院依据与无锡某医学公司签订的协议,有权利用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临床研究试验,该行为不属于专利侵权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法国弹某公司系案涉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系名称为“使用切变波的成像方法和装置”的“0080****.X号”发明专利。案涉专利授权公告时包括19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一种成像方法”;“16.一种成像装置”。被诉侵权产品系“Fibrotouch无创肝纤维化诊断仪”产品,由无锡某医学公司制造、销售,并由中日某医院使用。各方争议的焦点为如何解释案涉专利权利要求1“同时观察”“全部接收”技术特征。案涉专利的发明人之一以案涉专利为背景技术与其他人共同提出新的克服缺陷的技术方案,另行申请并获得专利授权(以下简称在后专利),专利权人为案外人法国弹某公司的关联公司某回波检测公司(以下简称某回波公司)。无锡某医学公司以某回波公司该在后专利为背景技术提出另一种解决方案,经申请获得专利授权(以下简称替换方案专利)并实施在被诉侵权产品中。

2017年10月24日,针对无锡某医学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案涉专利作出第3367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33675号决定),决定维持案涉专利权有效。其中认定:权利要求1限定了“在此期间同时观察切变波在被观察介质中多点的传播”,结合权利要求1上下文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同时观察”指在切变波传播的时间段内使用超声压缩波进行观察,而根据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这些点形成了一个至少沿着第一轴(x)延伸的大体上连续的观察区域”,表明“多点”是被测介质中沿一个确定轴线分布的多个点,这些点构成大体上连续的区域。

2015年10月8日,针对案外人某回波公司就无锡某医学公司替换方案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720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27205号决定),维持无锡某医学公司替换方案专利的专利权有效。该决定第7/12页记载,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无需对换能器触头的运动进行补偿就能避免参考点运动带来的误差的方法,为此提出了一种对获得的超声波信号序列进行选择的方法,除了给出这一不同于现有技术的解决思路外还进一步给出了具体的实施手段。该决定第9/12页记载,一方面,现有技术中解决超声换能器触头运动导致的参考点运动的问题,技术构思是通过实时测量触头的位置,再通过计算进行补偿;而本专利解决上述问题的技术构思是直接对测量获得的信号进行选取,可见本专利并不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的改进,而是提出了完全不同的技术构思。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6)京73民初92号民事判决:一、无锡某医学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二、无锡某医学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法国弹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3000万元;三、无锡某医学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法国弹某公司合理开支共计1660582元;四、驳回法国弹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无锡某医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终21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9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法国弹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解释权利要求,可以使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与涉案专利存在分案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以及生效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等所记载的内容。

在解释时不能脱离上述内部证据而进行,并且解释时应当站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进行。故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如何解释涉案专利权利的“同时观察”“全部接收”技术特征。

一、关于对“同时观察”的解释 第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及说明书内容明确限定了“同时观察”技术特征的含义。“同时观察”应指超声波对切变波观察时机的限定,即发出切变波的同时,接收记录超声回波进行观察。第二,第33675号决定对涉案专利“同时观察”技术特征的解释,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及说明书的记载并不矛盾。该决定指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在此期间同时观察切变波在被观察介质中多点的传播”,结合权利要求1上下文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同时观察”指在切变波传播的时间段内使用超声压缩波进行观察。第三,法国弹某公司关联公司的在后专利可以佐证对涉案专利“同时观察”技术特征的理解。在后专利系针对涉案专利“同时观察”产生的技术缺陷提出的改进方案,如果未采用“同时观察”的方式,则不会面临换能器振动所产生的参考系变化的技术问题,也就没有提出该改进方案的动机与必要。

由此可以佐证,涉案专利采用的观察方式为“同时观察”,在后专利的观察方式为“同时观察”加上“运动补偿”。第四,无锡某医学公司的专利可以佐证对涉案专利“同时观察”技术特征的理解。鉴于在后专利采用的运动补偿方式具有技术缺陷,无锡某医学公司提出了“延后观察”的技术方案并申请了替换方案专利,替换方案专利可以进一步佐证,涉案专利采用的观察方式为“同时观察”。第五,第27205号决定可以佐证对涉案专利“同时观察”技术特征的理解。根据该决定可知,无锡某医学公司的替换方案专利最主要的发明点就是针对在后专利中的需要安装位置传感器并进行运动补偿运算的方式进行改进,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完全不同的能解决同样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体现为“延后观察”技术特征。

相较于“同时观察”,“延后观察”是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作出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因此,“延后观察”与“同时观察”是完全不同的技术特征,不能将涉案专利“同时观察”技术特征的含义,扩大解释为既包含“同时观察”又包含“延后观察”。

综上分析,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同时观察”技术特征,应理解为在切变波发出的同时通过接收记录的超声回波对其进行观察。

二、关于对“全部接收”的解释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明确记载了“将一连串至少10束超声压缩波……发射到被观察的介质,实时检测并记录……每个超声波束产生的回波。”涉案专利说明书第6/9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也明确记载了“事实上探测器必须在新的压缩波发射之前,接收压缩波产生的所有回波。”该“全部接收”技术特征是指对于发出的每一个超声波,都要接收该每一个超声波的回波,不存在发出一个超声波,换能器不对其进行接收的情形。鉴于权利要求1的文字明确使用了“每个”的限定词,说明书亦有“接收所有回波”的明确记载,故在解释权利要求时,不应突破该限定条件。因此,对“全部接收”技术特征的解释应该理解为,对发射的超声波束产生的回波都要进行接收。

此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系基于产生切变波、发射超声波、接收记录超声回波实现观察切变波在被观察介质中多点的传播,只有在切变波激发和超声回波接收记录同时发生的情况下,即实现“同时观察+全部接收”时,才可能在弹性成像图或弹性检测图中呈现出倒V型,体现出P波特性。现有技术文献及涉案专利发明人的相关著作等均能印证该“同时观察+全部接收”的技术特征内容。

综上,通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与说明书、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及其他证据的佐证,可以证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同时观察”应指超声波对切变波观察时机的限定,即发出切变波的同时,接收记录超声回波进行观察;“全部接收”是指对发出的每一束超声波,都要接收该每一束回波。涉案专利“同时观察+全部接收”的技术特征,其作用机理在于“在切变波发出的同时通过接收到的超声回波对其进行观察”,同时,“对于发出的每一束超声波,都要接收该每一束回波”,实现的技术效果为完整地观察并记录切变波在粘弹性介质中多点的传播。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延后观察+部分接收”的技术特征,其作用机理在于“确保采集到的超声波数据的参考点是静止的,进行计算时可以无需进行超声探头运动补偿”,实现的技术效果为可以减少计算时间并降低系统复杂性和成本,两者手段、功能、效果均不相同。

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延后观察+部分接收”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同时观察+全部接收”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解释权利要求,不能脱离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与涉案专利存在分案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及生效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与裁判文书等内部证据,同时可以使用外部证据予以佐证或者补充。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1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12-1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3-2-160-029)。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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