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孙某诉安徽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同日申请的发明被驳回,只剩实用新型撑着——最高法院:审查标准没差多少时,实用新型也不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同日申请发明与实用新型,发明专利申请因不具备新颖性或基于同领域一篇对比文件被认定不具备创造性而未获授权且法律状态确定的,依据实用新型请求侵权救济的不予支持。
规则确立:发明驳回结论在技术领域、对比文件数量上未明显超越实用新型授权审查标准的,可作为判断实用新型是否符合授权条件的依据。
二、裁判要点提炼
同一技术方案的发明专利申请因不具备新颖性、或基于相同技术领域的一篇对比文件被认定不具备创造性而未获授权且法律状态已确定的,当事人依据授权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侵权损害救济的,法院不予支持。
发明专利驳回时所用对比文件数量未明显超越实用新型授权审查标准、且评价报告显示权利效力的,该实用新型不属专利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三、赵律师点评
一鱼两吃的专利布局翻车记
绿化箱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孙某玩了一手同日申请:同一技术方案,上午递发明、下午递实用新型。实用新型不走实审,先拿了证;发明被审查员用一份同领域对比文件认定不具备创造性,孙某合并权利要求补救,依然被驳回。拿着实用新型起诉侵权,一审还真判了六万。被告上诉把发明驳回决定拍在桌上,二审撤销原判、全部诉请驳回。
发明驳回的结论为什么能射穿实用新型
同日申请制度的设计初衷是先用实用新型占位、等发明授权后放弃实用新型——前提是发明能授权。本案的推演链条分四步。第一步,孙某收到审查意见后把原权利要求合并修改,这个动作本身构成对新颖性、创造性否定结论的认可。第二步,驳回依据只有一份对比文件,且与实用新型技术领域相同——发明与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差异主要体现在技术领域和对比文件数量上,一份同领域文件恰好没有超越实用新型的审查标准。第三步,专利权评价报告也显示权利效力不稳定。第四步,综合上述情形,该实用新型有极大可能属于不应授权的方案,而专利保护的前提是合法有效的权利——不应获得授权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保护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全部驳回。规则由此定型:同日申请的发明被驳回且法律状态确定后,实用新型的民事保护通道同步关闭。
对表:同日申请的算盘要打得精
给申请人:同日申请是合法策略,但要预见发明被驳回的连锁后果——驳回理由若涉及新颖性或同领域单篇文件的创造性否定,实用新型的维权价值会归零;布局前先做检索,别把注定驳回的方案送进双轨。给被诉侵权人:遭遇实用新型维权,第一反应查对方有没有同日申请的发明及审查档案——驳回决定加评价报告是釜底抽薪的组合拳。给法院:发明驳回结论对实用新型的影响按审查标准差异判断——对比文件数量与技术领域未明显超越实用新型标准的,驳回结论可作为实用新型不应授权的依据;申请人修改认可审查意见的行为强化该认定。
同一方案挂两块牌子,一块被查封,另一块也难独善其身——专利保护的通行证从来不是证书本身,而是方案经得起检索的真本事。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孙某诉称:其为专利号为ZL20092024249X.X、名称为“绿化箱”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安徽某公司实施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故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为权利基础,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安徽某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调查取证费用共计15万余元。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安徽某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但涉案专利保护期已经届满。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2019)皖01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一、安徽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孙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000元;二、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安徽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孙某曾就相同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即涉案专利),发明专利申请已因不符合授权条件被驳回,涉案专利评价报告亦显示该专利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699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专利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专利权合法有效且权利相对稳定是其依法获得保护的前提。专利权人有权实施其专利并依法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技术,从而给发明创造提供必要的激励。但是,对于不应获得法律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被诉侵权人也明确据此抗辩被诉行为不构成侵权或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如果仍然支持其禁止他人实施,则显失公平且亦有悖专利法的立法目的。
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分别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同一技术方案而言,由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以不经实质审查就授予专利权,而发明专利申请必须经过实质审查才可能授予专利权,故实践中可能出现同一技术方案在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因被认定为不符合授权条件而被驳回或修改,但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过程中却获得了授权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结论是否影响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应根据具体情况做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如果申请人认可相同技术方案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结论,或者相同技术方案的发明专利申请未采用对比文件以及因缺乏新颖性被驳回的,通常可以作为判断相同技术方案的实用新型专利是否符合授权条件的依据,并可能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应获得民事保护产生实质影响。但是,如果相同技术方案的发明专利申请系因被认定不具备创造性而驳回,则应适当考虑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要求的不同并做出不同处理。
通常来说,如果相同技术方案的发明专利申请被认定不具备创造性时并未明显超越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条件的审查标准,例如在技术领域、对比文件数量上并未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条件的审查标准明显不同,则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结论可以作为判断相同技术方案的实用新型专利是否符合授权条件的依据,亦可能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应获得民事保护产生实质影响。本案中,孙某同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权利要求内容完全相同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实质审查认为该发明专利申请原申请文件记载的权利要求1、4-7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并向孙某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孙某在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将原权利要求1-4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但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依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驳回决定认定为不具备创造性。
换言之,国家知识产权局已认定该发明专利申请原申请文件记载的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4、5不具备新颖性,且孙某在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将原权利要求1-4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可见孙某也认可第一次审查意见中关于原权利要求1-4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认定。虽然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要求存在差异,但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现有技术的技术领域及对比文件的数量上,而本案孙某就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同日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2、3被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认定为不具备创造性时,仅使用了一份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2,且该对比文件2与本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同时该对比文件2也是认定上述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同一份对比文件,因此本案不存在因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要求的不同导致不能授予发明专利权保护的技术方案可能被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的情形。
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也显示涉案专利权效力不稳定。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中,专利权人据以主张权利保护的实用新型专利如果有极大可能属于不应获得授权的技术方案,则其也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合法权益”,不应对其予以保护。综合考虑上述情形,且目前已过有效保护期,涉案专利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因此,孙某依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全部予以驳回。当事人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日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申请因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基于相同技术领域的一篇对比文件被认定不具备创造性而未获授权且其法律状态已经确定,当事人另行依据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侵权损害救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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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69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12-2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3-2-160-04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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