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Article", "headline": "王某男诈骗案", "description": "王某男诈骗案(诈骗罪):经庭前会议展示且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仍需进行庭审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可以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附判决书全文与律师点评。", "keywords": "诈骗罪,王某男诈骗案,庭前会议,证据裁判原则,庭审质证,程序违法", "datePublished": "2019-12-27", "author": {"@type": "Person", "name": "赵跃律师"}, "about": {"@type": "Thing", "name": "诈骗罪"}, "mainEntityOfPage": {"@type": "WebPage", "@id": "/anli/shiwu/tingqian-huiyi-buneng-qudai-tingshen/"}}, {"@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BreadcrumbList", "itemListElement": [{"@type": "ListItem", "position": 1, "name": "首页", "item": "/"}, {"@type": "ListItem", "position": 2, "name": "案例库", "item": "/anli/"}, {"@type": "ListItem", "position": 3, "name": "实务案例点评", "item": "/anli/shiwu/"}, {"@type": "ListItem", "position": 4, "name": "王某男诈骗案", "item": "/anli/shiwu/tingqian-huiyi-buneng-qudai-tingshen/"}]}]

参考案例王某男诈骗案

案号:(2019)冀刑终293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诈骗罪 · 二审 · 2019-12-27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被告人王某男利用在文物局文化遗产工程指挥部消防项目工作组工作的身份,虚构多处工程项目,以介绍工程为名先后诈骗五名被害人共计一千六百零四万余元,所得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一审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对被告人、辩护人均无异议的虚假合同、中标通知书等书证予以采信并决定庭审中不再示证质证,同时对部分诈骗数额与退还款项事实直接予以确认。

河北高院认定一审以出示证据代替展示证据、以庭前会议取代庭审举证质证,违反证据裁判原则,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后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六百万元。

二、裁判要点提炼

经庭前会议展示且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仍需进行庭审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可以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组织展示证据、归纳争议焦点,但不得以此替代正式的庭审。

庭前会议是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而不是出示证据;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赵律师点评

一份为提高效率召开的庭前会议,把一审判决推翻了

一审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的初衷写得明明白白:简化庭审程序、提高庭审效率。会上就管辖、回避、公开审理、排除非法证据等事项征求了控辩双方意见,也组织了证据展示。问题出在后半段——对于公诉人出示的被告人伪造的虚假合同、中标通知书等书证,因为被告人和辩护人均无异议,合议庭就直接予以采信,决定这部分证据不在庭审中示证、质证;对于诈骗刘某海十七万元的事实、诈骗景某春的数额、退还姬某革十一万元的事实,也因为双方无异议就直接确认,庭审中不再调查。河北高院一句话点中要害:混淆了庭前会议和庭审的区别。

展示与出示,一字之差两条程序线

《庭前会议规程》用的词是展示,不是出示。这两个词的差别决定了庭前会议的边界。展示的意思是让控辩双方知道对方手里有什么材料,便于归纳争点、避免庭审突袭;出示则是正式的法庭调查行为,必须在庭审中进行,要当庭辨认、质证,要记录在案。本案一审把展示做成了出示——在庭前会议上把证据拿出来给对方看,看到对方没意见就直接采信并作为定案依据,等于把法庭调查提前到开庭之前完成,庭审被架空了。法院明确指出:庭前会议不是法定必备程序,应定位于庭前准备程序,不能因为召开了庭前会议而弱化庭审,更不能取代庭审。

为什么双方都无异议也不能省

有人会问:被告人和辩护人都认了,还要质证,是不是形式主义?不是。证据裁判原则的刚性正在于此——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一条没有例外的规则,不因控辩双方无异议而豁免。理由也很实在:被告人的认可能出于误解、出于压力、出于策略;辩护人的无异议也可能是判断失误。庭审的公开质证正是用来筛掉这些风险的。本案一审判决无期徒刑,二审发现程序违法直接撤销发回,说明这条规则的代价是被认真对待的——违反它可能造成严重程序违法,甚至极有可能导致错案。

发回重审之后走了两步

本案的程序轨迹值得单独记一笔。第一步:河北高院发现一审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承德中院重审。第二步:承德中院重审认定王某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六百万元。第三步:检察机关抗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河北高院审理认为重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判处罚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六百万元。从一审无期,到程序违法发回,到重审十五年,再到抗诉后改判无期,程序绕了一圈,量刑回到原点,但这一圈不是白绕的——它把证据重新走了一遍法庭调查。被告人利用文物工程项目指挥部工作人员的身份虚构工程骗钱一千六百余万元用于挥霍,最终无期,罪责相当。

庭前会议是用来整理争点的,不是用来判案的——证据不经过当庭质证,双方都点头也作不了数。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3年5月至2016年,被告人王某男利用其在承德市文物局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文化遗产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工程指挥部)消防项目工作组的身份,虚构承德市文物局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诸多工程,以向他人介绍工程的名义,先后诈骗姬某革947.9955万元、刘某飞373万元、景某春149.6万元、郭某龙116.75万元、刘某海17万元,合计金额1604.3455万元。王某男将诈骗所得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男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男不服,提出上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原审法院对于公诉人在庭前会议上出示的被告人王某男为实施诈骗行为伪造的虚假合同、中标通知书等书证,未经法庭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就作为了定案的证据。对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诉讼程序违法、错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宣判后,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判处罚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以诈骗罪改判被告人王某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审法院在第一次审理中为简化庭审程序、提高庭审效率,召开了有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被告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上就案件管辖、回避、公开审理、排除非法证据等事项征求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并组织展示了相关证据。庭前会议决定,对于公诉人在庭前会议上出示的被告人王某男为实施诈骗行为伪造的虚假合同、中标通知书等书证,因被告人、辩护人均无异议,合议庭予以采信,就该部分证据不在庭审中示证、质证;

对于王某男诈骗刘某海17万元的事实,因控辩双方无异议,合议庭予以确认,庭审中不再就该部分诈骗数额进行法庭调查;对于诈骗景某春的数额,王某男退还姬某革11万元的事实,合议庭予以确认。原审法院对前述书证未经法庭调查,只通过庭前会议就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的依据。在庭前会议中以出示证据代替了展示证据,因控辩双方没有争议,就决定该证据不在庭审中举证、质证,混淆了庭前会议和庭审的区别,不符合《庭前会议规程》的相关规定,违反了刑事诉讼的证据裁判原则,应依法予以纠正。经庭前会议展示且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仍需进行庭审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可以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组织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但不得以此替代正式的庭审。庭前会议是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而不是出示证据。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庭前会议不是法定必备程序,庭前会议应定位于庭前准备程序,不能因为召开了庭前会议而弱化庭审,更不能取代庭审。对于证据裁判、未经质证不得认证、不得以庭前会议取代庭审这些基本的原则和规定,坚决不能违反和突破,否则会造成严重的程序违法,甚至极有可能导致错案发生。在刑事审判实践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刑事诉讼的各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保证公正司法,从而实现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号:(2019)冀刑终293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12-2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4-1-222-010)。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