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诉法国某海运集团、某轮船(中国)有限公司、某轮船(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九年一月,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通过法国某海运集团出运一票货物至西班牙瓦伦西亚,某轮船(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作为其代理人签发一式三份正本提单,托运人为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
同年三月,西班牙瓦伦西亚公证处出具《提单遗失或失窃证明书》,记载收货人申请对涉案提单的效力进行注销并提供了相应担保;该证明书于三月十三日送达承运人。
同月二十日,承运人在瓦伦西亚港卸货并交付收货人;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单,诉请赔偿货款损失八千四百一十九美元,青岛海事法院于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判决驳回。
二、裁判要点提炼
承运人提交证据证明其根据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必须将货物交付给未持有提单的收货人的,符合《海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免责情形,不承担无单放货赔偿责任。
目的港所在地公证机关根据当地法律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以作为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并主张免责的依据。
三、赵律师点评
一份外国公证书如何决定了判决
本案的事实并不复杂:全套正本提单还在托运人手上,货物却在目的港被收货人提走了。按通常规则,这就是无单放货。让结论翻转过来的是一份《提单遗失或失窃证明书》——它由西班牙瓦伦西亚公证处出具,记载收货人申请对涉案提单的效力进行注销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公证机关据此要求承运人不得将提单所载商品交付给第三方,直到提单所有权被撤回且该被盗提货单的所有权得到确认为止。法院认定,该证明书系目的港所在地公证机关根据西班牙法律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西班牙法的具体规则
承运人还提交了西班牙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说明该证明书适用的法律为《西班牙航海条例》相关条款,其中规定了提单注销的法律后果:公告作出一个月后,如无异议,公证员应制作公证书,记录注销提单权利,申请人应被视为提单的唯一合法持有人;提单的注销一经宣告,提单不再具有效力,权利得到承认的申请人可以在适当时撤回保证金或者在支付保证金费用后要求承运人立即交货。也就是说,在西班牙法下,经过这套公示与担保程序的收货人,取得了直接要求承运人交货的权利。
时间顺序为什么重要
判决中特别强调了先后顺序:承运人先收到了《提单遗失或失窃证明书》,之后到达目的港货交收货人。这一顺序有两层意义。其一,说明承运人的交付行为是依据当地生效法律文书作出的,而不是自行判断、擅自行事。其二,说明在交付之时,承运人已经知道存在一份要求其向收货人交付的法律文件,其交付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若顺序颠倒,承运人先行放货、事后才取得证明书,免责主张就难以成立。
与巴西系列案件的对照
把本案与同批涉及巴西港口的案件放在一起看,界线会更清楚。巴西系列案件中,承运人主张目的港法律要求货物强制交付海关,但未能证明该法律的现行有效内容,也未能证明交付后已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故免责不成立。本案恰恰相反:承运人提交了公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并辅以当地执业律师对法律条文及其效果的法律意见,两项证明都到位,免责成立。差别不在目的港是哪个国家,而在于证据是否把“法律要求”与“已按法律交付”这两件事都证明到位。
托运人还有没有别的路
本案给出口企业的提醒是:记名提单在部分法域可以通过公示程序被注销,托运人手中的正本提单并非绝对屏障。可行的防范措施包括:其一,慎用记名提单,优先选择指示提单并要求凭托运人背书放货;其二,在贸易合同中约定货款未清前不得启动提单遗失或者注销程序,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其三,一旦发现买方失联或者拖延付款,及时向目的港代理查询货物状态,必要时向承运人发出书面通知,声明保留提单权利并要求其不得无单放货;其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把货款风险与运输风险分开管理。
目的港公证机关依法注销了提单,承运人依当地法律交货即免责——无单放货的认定始终要看交付行为有没有法律依据。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诉请:(一)法国某海运集团、某轮船(中国)有限公司、某轮船(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连带偿付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货款损失8419美元(折合人民币57878.10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法国某海运集团、某轮船(中国)有限公司、某轮船(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担。
法国某海运集团未答辩。某轮船(中国)有限公司、某轮船(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共同辩称,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一,根据提单记载,某轮船(中国)有限公司和某轮船(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不是提单项下的承运人,与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提单证明的运输合同关系;第二,根据西班牙公证机关出具的《提单遗失或失窃证明书》及相关批示,涉案货物在运抵目的港之前,收货人已经依据当地法律向公证机关申请对提单的效力进行了注销并向公证机关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承运人依据西班牙法律只能将货物交目的港收货人,法国某海运集团交付货物不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通过法国某海运集团出运一票货物至西班牙瓦伦西亚。货物装船后,某轮船(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作为法国某海运集团的代理人向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签发一式三份正本提单,提单记载托运人为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承运人为法国某海运集团。2019年3月20日,法国某海运集团在瓦伦西亚港卸货并交付收货人。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至今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单。
法国某海运集团提供西班牙瓦伦西亚公证处出具的《提单遗失或失窃证明书》,记载收货人申请对涉案提单的效力进行注销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公证机关据此要求法国某海运集团不得将提单中所载商品交付给第三方,直到提单所有权被撤回且该被盗提货单的所有权得到确认为止。2019年3月13日,《提单遗失或失窃证明书》送达法国某海运集团。2019年12月,西班牙执业律师就《提单遗失或失窃证明书》出具法律意见,称西班牙法下《提单遗失或失窃证明书》适用的法律为《西班牙航海条例》(14/2014)第516条至522条的规定,其中第521条规定了提单注销的法律后果:公告作出一个月后,如无异议,公证员应制作公证书,记录注销提单权利,申请人应被视为提单的唯一合法持有人。提单的注销一经宣告,提单不再具有效力,权利得到承认的申请人可以在适当时撤回保证金或在支付保证金费用后要求承运人立即交货。
青岛海事法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19)鲁72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驳回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提单遗失或失窃证明书》系目的港所在地公证机关根据西班牙法律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根据该证明书的要求,法国某海运集团作为承运人必须在到达目的港后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承运人先收到了《提单遗失或失窃证明书》,之后到达目的港货交收货人,符合海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免责事由,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承运人提交证据证明其根据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必须将货物交付给未持有提单的收货人的,符合海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免责情形,不承担无单放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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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9)鲁72民初1196号 审理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2020-01-1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0-2-2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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