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邹某故意伤害案
一、案情速览
患有抑郁症的学员刺伤同学,被害人开出天价赔偿、调解破裂——拿不出钱就一定判实刑吗?
法院:被告人和被害方达成和解是从宽的必要条件而非唯一条件;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向法院交存赔偿保证金的,属于认罪悔罪表现,可依法从宽并适用缓刑。
规则确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被害人的漫天要价不能绑架被告人的从宽之路。
二、裁判要点提炼
达成调解或和解是对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一项必要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双方未能达成调解或和解的,应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量刑,应当从宽的要依法从宽。
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提存赔偿保证金的,属于认罪悔罪表现,一般可综合考虑赔偿情况和全案情节对其予以适当从宽;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依法从宽处罚。
三、赵律师点评
画室里的一把小刀与一场僵局
佛山南海,邹某与同学邱某琦同为民办培训机构学员,日常积怨已久。2021年9月凌晨,二人相约到画室沟通,邹某随身带了一把小刀,口角推搡之间他持刀刺伤对方右臂、腰背等处,随后主动报警。邱某琦构成轻伤二级;邹某被鉴定为作案时患复发性抑郁症、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审判阶段他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调解中被害人提出明显不合理的赔偿诉求,邹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满足,和解谈崩了。
僵局怎么破:两万元提存与一纸缓刑
和解破裂通常意味着「未取得谅解、难以从宽」,但南海区法院没有走这条死路。法院确认三个从宽支点依然成立:邹某自首、认罪认罚、作案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对于赔偿环节,法院接受邹某申请,由其向法院交存赔偿保证金两万元予以提存——赔偿的诚意用提存固定下来,被害人不合理要价则不再是从宽的拦路石。判决: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决生效后被害人申请提取了这笔款项。这套流程的实质,是把「赔偿+谅解」的单轨制改成「赔偿意愿可验证」的双轨制:拿得出赔偿的诚意,就有从宽的通道。
给被告方、被害方和办案机关的对表
对被告方:和解谈不拢时主动申请提存赔偿保证金,把「愿意赔」变成法院看得见的事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鉴定、认罪认罚具结书要尽早落实。对被害方:索赔要合理——漫天要价不仅谈不成和解,还可能让自己最终只拿到提存的基础款额,损失谈判主动权。对办案机关: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破解「和解僵局」的实操工具,配合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使用,轻伤害案件中尤其能避免「不赔天价就判实刑」的逆向激励。
从宽的钥匙一直在被告人自己手里:认罪、悔罪、拿出自己赔得起的诚意。法律不该容忍被害方用天价数字把认罪认罚的通道堵死——提存两万元的裁定,堵上的正是这个漏洞。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被告人邹某与被害人邱某琦均为民办培训机构学员,系同学关系,但日常相处中产生矛盾。2021年9月4日零时许,二人相约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某街道某画室进行沟通,邹某携带一把小刀前往。沟通过程中,二人发生口角纠纷,继而相互推搡扭打,邹某持小刀刺伤邱某琦的右手臂、左腰背部、左臀部等位置,后打电话报警,民警到场后将二人送医。经鉴定,邱某琦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肢体软组织损伤、右前臂肌腱血管损伤,属轻伤二级;邹某涉案时患有复发性抑郁症,目前为轻抑郁,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审判阶段,邹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家属代向法院交存赔偿保证金2万元。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9日以(2022)粤0605刑初18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邹某患有复发性抑郁症,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有赔偿意愿。经释法和多番调解,被害人仍提出明显不合理的赔偿诉求,而邹某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满足,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经邹某申请,并主动向法院交存赔偿保证金二万元,人民法院提存赔偿保证金,并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根据邹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依法对邹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生效后,被害人向法院申请提取了上述赔偿款项。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被告人和被害方达成调解或和解,是对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一项必要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
对于双方未能达成调解或和解的,应当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依法量刑,应当从宽的要依法从宽。双方未能达成调解或和解的,并不必然影响对被告人从宽处理。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提存赔偿保证金的,属于认罪悔罪表现,一般可综合考虑赔偿情况和全案情节,对其予以适当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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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粤0605刑初1808号 审理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1-0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2-1-179-00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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