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邓某智诉某科技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专利写「每个边上」装夹持装置,被告只在两边装——最高法院:特意强调每个边,就是有意排除两边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后,认为申请人特意强调某一特征用语而有意排除特定技术方案的,不应再通过等同原则将排除方案纳入保护范围。
规则确立:特意强调规则的判断标准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文件后的整体理解——强调用语加有益效果描述可还原排除意思。
二、裁判要点提炼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后,认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权利要求中特意强调某一特征的用语含义而有意排除特定技术方案的,不应再通过等同原则将被排除的技术方案纳入保护范围。
判断有意排除的关键在于强调用语对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专利权人在申请阶段对特征用语的表述应给予足够注意,公示的边界不容事后用等同扩张。
三、赵律师点评
四个边与两个边的功课之争
印锡贴片焊接治具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特征写着:治具托盘的每个边上均活动安装用于夹持边位的推拉装置。被诉产品只在相对的两个边上装了边位推拉装置。权利人主张:两个边和四个边功效相同,构成等同。一审采纳了,判赔十五万。二审翻了案:特意强调每个边,就是有意排除两个边的方案,不等同,全案驳回。
从有益效果描述里读出排除意思
最高法院先立平衡:等同原则是对权利要求字面范围的适度扩张,但扩张不能损害保护范围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判断有没有特意强调、有意排除,标准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读完文件的理解。本案的两个文本支点:其一,权利要求写的是每个边上均——均字加全称,强调的力度很明显;其二,说明书有益效果部分说角位夹持加边位夹持结合,方便固定拆装、回流锡焊时稳固夹持。普通技术人员据此明白:已有角位夹持打底,两个边和四个边的边位夹持功效基本相同、无实质差异——既然功效一样而你偏偏写每个边,这个措辞选择只能理解为排除了两个边的方案。申请阶段的每个用词都要自己负责,公示性要求权利人当初慎重,事后不能用等同把扔掉的范围捡回来。
对表:强调用语是把双刃剑
给申请人:撰写权利要求时每个、均、至少等限定词都要斟酌——想保留替代方案就写宽(边上设置而非每个边上均),写了强调用语就等于签约放弃其余选项。给权利人:诉讼中主张等同前先自检权利要求的措辞,强调用语在案就是死穴;申请阶段的犹豫不决,诉讼阶段没有后悔药。给被诉侵权人:比对时留意对方权利要求里的强调性措辞,结合说明书有益效果论证排除意思——两个文本支点凑齐,特意强调抗辩就能成立。给法院:有意排除的判断坚持普通技术人员标准,强调用语与效果描述相互印证时认定排除,防止等同原则被用来架空措辞限定。
每个边上四个字,写的时候只是措辞习惯,打起官司来就是一份放弃声明——专利文件的措辞,从来都是法律行为。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邓某智系专利号为20142047454X.1、名称为“PCB板的印锡贴片焊接治具”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邓某智认为,某科技公司制造、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故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2.711万元。
某科技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涉案专利“治具托盘的每个边上均活动安装有用于夹持PCB板边位的推拉装置”技术特征,故不落入其保护范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19)粤03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一、某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邓某智ZL20142047454X.1号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二、某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邓某智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50000元。三、驳回邓某智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科技公司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1310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邓某智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等同原则的适用,一方面,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是对专利权利要求字面保护范围的扩张,是对专利权字面侵权的适当补充,等同原则的适用为专利权人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鼓励了技术创新;另一方面,专利制度本身又要确保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足够的法律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不因滥用等同原则致使专利权保护范围缺乏确定性而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具体到本案,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d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D是否构成等同技术特征的关键在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后,是否认为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特意强调某一特征用语,并排除特定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具有公示性,上述特征用语对专利权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阶段对于上述特征用语的表述应给予足够的注意。如果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权利要求中特定强调并有意排除特定技术方案的,不宜再通过适用等同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涉案专利技术特征D“治具托盘的每个边上均活动安装有用于夹持PCB板边位的边位推拉装置”明确限定了在“每个边上”设置边位夹持装置,结合专利说明书[0011]段关于涉案专利有益效果的描述,角位夹持和边位夹持结合的结构一方面方便PCB板固定与拆装,另一方面在回流锡焊过程中能够实现对PCB板的稳固夹持。由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知,在已具备角位夹持PCB板予以固定的情况下,只在治具托盘相对的两个边上设置边位推拉装置与每个边上设置边位推拉装置对于稳固夹持PCB板的功效基本相同,二者并无实质性差异。
由此,因涉案专利技术特征D“治具托盘的每个边上均活动安装有用于夹持PCB板边位的边位推拉装置”特意强调了“每个边上”的限定作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后可以理解,权利人在专利申请时存在排除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d“在治具托盘相对的两个边上活动安装有用于夹持PCB板边位的边位推拉装置”的意思,故不应将该技术方案再以等同认定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d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D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后,认为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权利要求中特意强调某一特征的用语含义而有意排除特定技术方案的,不应再通过适用等同原则将被排除的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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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31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12-2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3-2-160-046)。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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