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刘某某诉黄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北京一对夫妻 2020 年底生了个儿子,2022 年 10 月分居后孩子跟母亲生活,父亲每周能探望一次。2023 年 4 月之后,父亲不再来探望。2024 年 6 月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由母亲直接抚养,但离婚诉讼里两个人都没提探望权。
两个月后父亲起诉,说母亲恶意阻断联系一年多,要求每月探望四次、每周五接走周日晚送回、寒暑假接走一半时间。母亲同意探望,但认为他情绪不稳定,只同意每月一次、最长三小时、且必须她陪同在场。
法院判了探望权,但设了三个月过渡期:头三个月只能当天接送、母亲在场陪同;第四个月起才可以接走过夜;寒暑假可以接走七天。二审维持。理由是孩子才四岁、父子已一年多没见,突然改变生活环境会冲击孩子的心理。
二、裁判要点提炼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应当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性格、成长经历、与父母双方的实际相处时间及父母双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学习的前提下确定。
对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且长期未与低龄幼儿见面、相处的父母一方,在依法支持其行使探望权的同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内不支持接走探望,并允许直接抚养的一方在场陪同。
三、赵律师点评
一年多没见孩子,父亲起诉要探望
先把时间线摆出来,这个案子的关键全在时间上。
2020 年 12 月,刘某甲出生。2022 年 10 月之前,孩子和父母一起生活。2022 年 10 月,父母分居,孩子随母亲黄某某生活,父亲刘某某每周可以探望一次。
2023 年 4 月之后,父亲不再来探望。判决书没有写原因,只写了这个事实。从 2023 年 4 月到 2024 年 8 月起诉,一年零四个月。
2024 年 6 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刘某甲由母亲直接抚养。离婚诉讼里,两个人都没有提出探望权的问题——这是很多离婚案的常态,房子、存款、抚养费争得厉害,探望权反而被忽略。
两个月后,父亲起诉了。他的说法是:母亲恶意拒绝探望、切断他与孩子的一切联系,持续一年多。他的请求很具体:每月探望四次;每周五下午五点接走、周日晚八点前送回;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接走同住,时间是假期的一半。
母亲的答辩也具体:同意探望,但原告情绪不稳定、对孩子的关爱不够,不适宜频繁探望;孩子需要安全感和稳定性,现阶段不适宜带离;同意每月一次、最长三小时,但必须她陪同在场。
两边的方案差得很远。父亲要的是「每周接走过周末」,母亲给的是「每月一小时,我坐旁边看着」。
法院要在这两个方案之间找一个点。这个点不能靠谁嗓门大,也不能靠谁更委屈,只能靠一个标准:怎样对孩子最好。
有人会问:探望权能不能单独起诉?还是必须在离婚案里一并解决?
答案是:可以单独起诉,但有个前提——得先有「离婚」这个事实,或者至少已经分居、孩子由一方直接抚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表述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文义上以离婚为前提。实践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把孩子藏起来、不让另一方见,法院一般不受理「探望权纠纷」,而是按「抚养权纠纷」或者「监护权纠纷」处理,或者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解决。
所以本案原告是在离婚判决生效两个月后才起诉的,时间点选得对。如果他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起诉,很可能被裁定不予受理。
这一点对当事人很实际:想打探望权官司,先确认自己已经离婚、或者离婚判决已经生效。判决书上的生效日期,是立案时要提交的材料之一。
判决给了探望权,但头三个月要先「过渡」
2024 年 10 月 18 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探望安排分三段。
第一段,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每月第一周、第三周周日上午十一点,从母亲住处接走孩子探望,母亲可以在场陪同,当天下午六点送回。
第二段,判决生效后第四个月起:每月第一周、第三周周六上午十一点接走,次日下午六点送回——也就是可以接走过夜了。
第三段,寒暑假:假期第一日上午十一点接走,第七日下午六点送回,可以同住七天。
其余请求驳回。母亲上诉。2025 年 1 月 20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份判决最特别的地方,是第一段那三个月。它不是「先观察观察再说」,而是明确写在判决主文里的过渡期:三个月内只能当天接送、不能过夜、母亲可以在场。三个月之后自动进入第二阶段,不需要再起诉、再申请。
为什么要这么设计?判决说得很清楚:孩子才四岁,属于低龄幼儿;父子已经长达一年多没见面;如果一上来就接走过夜,等于把一个陌生男人突然塞进孩子的生活,还要把他带走一天一夜。对一个四岁的孩子来说,这不是「见到爸爸」,这是「被陌生人带走」。
判决同时给了双方行为指引:父亲应当本着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行使探望权,关注孩子的情绪变化和身心健康需求,用温和、稳妥的方式循序渐进增进感情;母亲应当积极引导子女接纳父亲,协助探望。
这两句话看着像套话,其实是判决的平衡点——它既否定了母亲「只能每月一小时」的方案,也否定了父亲「马上每周接走」的方案。
判决主文那三段,执行起来要注意什么?
第一段是过渡期,三个月。它的特殊之处在于:探望地点在母亲住处、母亲可以在场。这意味着父亲不能要求「把孩子带出去」,也不能要求「母亲回避」。执行时如果父亲强行要带走孩子,母亲可以拒绝,不构成拒不协助。
第二段从第四个月起,可以接走过夜。这一段的启动不需要另行申请,时间到了自动生效。但如果前三个月父亲一次都没来,第四个月突然要求接走,母亲可以主张「过渡期没有实际履行,应当重新过渡」,向法院申请调整。所以过渡期内要按判决来,别放弃。
第三段是寒暑假,七天。注意判决写的是「假期第 1 日」到「第 7 日」,不是「七天」,遇到春节、国庆这类假期,起算点要按假期实际开始日算。
三段的共同点:都写明了具体时间点(上午十一点、下午六点)、具体地点(母亲住处)、具体动作(接走、送回)。这就是一份可执行的判决该有的样子。
探望方式为什么法律不写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只写了三层: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以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
就这三层,没有更多。为什么不写细?因为写不细。
孩子一岁和十岁,需要的方式完全不同。一岁的孩子离不开主要照护人,接走过夜可能整夜哭;十岁的孩子有自己的社交和课业,周末可能更想在家。同城和跨省也不一样,跨省一趟要坐飞机,不可能每周一次。父母一方常年出差、倒班、在外地工作,方式也要跟着变。
所以法律把裁量权交给了法院,同时给了一个总原则: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这个原则怎么落地?本案判决列了几个考量因素:被探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性格、成长经历、和父母双方的实际相处时间、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还有一个前提——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学习。
对低龄幼儿,判决还多说了一句:应当选择更为稳妥适当的探望方式,促成其与父母面对面沟通交流,为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创造有利条件。
「面对面沟通交流」这几个字,是在回应一种常见误区。有的直接抚养方把探望理解成「你可以来看,但只能在小区门口站十分钟」;有的非直接抚养方把探望理解成「我把孩子接走,你就别管了」。判决的意思是:探望的核心是让孩子和父母建立真实的相处,不是完成一个打卡动作,也不是把孩子当作战利品带走。
过渡期就是在这个思路上长出来的:先让孩子在熟悉的环境里、在有安全感的人在场的条件下,重新认识这个人;等他接受了,再慢慢延长、再带出去。
探望不只有「接走」一种方式。实务中常见的还有几类。
一是当面探望。在对方住处、公园、麦当劳、社区活动中心见面,时间从两小时到一天不等。适合低龄幼儿、或者双方关系紧张到无法交接的情形。
二是视频探望。异地、境外、或者一方长期出差的,可以约定固定时间视频通话。这类探望在判决中越来越多见,尤其是跨省、跨国的案件。要注意约定通话时长、由谁发起、另一方是否在场。
三是隔代探望。祖父母、外祖父母能否探望孙子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多数法院不支持独立诉请,但在具体案件中会考虑「有利于未成年人」而酌情安排。
四是共同出行。寒暑假一起旅游几天,这类安排要写清费用谁承担、能不能出境。
本案判的是第一种加第三种(寒暑假同住)。判决没有提视频探望,因为双方同城、孩子年幼,当面见面更合适。
选哪种方式,标准只有一个:孩子的年龄和承受能力。三岁的孩子视频十分钟就走神,十岁的孩子视频半小时能聊学校的事。
低龄幼儿的探望,为什么要慢一点
很多父亲看到这类判决会不平:我是亲爹,凭什么头三个月只能在家门口见两个小时,还得前妻在旁边看着?
这个问题值得认真回答。
第一,重点不是「你的权利」,是「孩子的承受能力」。四岁的孩子,对「父亲」这个概念的理解,来自日常相处,不来自血缘。一年多没见,他在孩子心里可能已经是一个模糊的、甚至没有的形象。突然被这个人接走、在外面住一晚,孩子的第一反应通常不是高兴,是恐惧。
第二,突然改变生活环境,会影响孩子的安全感。判决用了「冲击」这个词:避免突然改变生活环境对刘某甲心理健康造成冲击和影响。这不是危言耸听,幼儿期是依恋关系形成的关键期,主要照护者的突然更换、环境的突然变化,会影响睡眠、饮食、情绪,严重的会留下长期影响。
第三,过渡期是对父亲的保护,不只是限制。如果第一次探望就搞得孩子大哭、发烧、夜里找妈妈,母亲很可能以此为由申请中止探望;父亲也会因为挫败而放弃。先慢后快,反而更容易走长远。
第四,三个月并不长。判决的设计是:三个月内每两周见一次,每次七个小时(上午十一点到下午六点),母亲在场;三个月后就可以接走过夜,每两周一次,从周六上午到周日下午,二十一个小时;寒暑假还能接走七天。这个进度,比很多案件都快。
还有一点容易被忽略:判决把「孩子不同意接受探望怎么办」也写了进去——由在场陪同的直接抚养一方及时安抚疏导,妥善协调解决。这句话把球踢回给了母亲:孩子闹,你得哄,不能借机说「他不愿意,所以别来了」。
一份好的探望权判决,不只是分时间,还要预设冲突发生时的处理方式。
关于低龄幼儿的探望,有几条来自实务的经验,供参考。
第一,交接地点尽量选中性场所。母亲住处容易引发冲突,幼儿园门口容易影响孩子,公园、商场儿童区、社区服务中心更合适。
第二,交接时不要当着孩子争吵。孩子对情绪极其敏感,一次激烈争吵可能让他把「见爸爸」和「害怕」联系在一起,之后每次探望都哭。
第三,头几次不要安排太长的行程。两小时、吃顿饭、逛个公园,够了。不要第一次就带去外地、带去人多的地方。
第四,带上孩子熟悉的东西。一个玩具、一条毯子,能显著降低不安全感。
第五,不要在探望时打听对方的事、不要说对方的坏话。孩子会转述,转述会引发新的冲突,最终受损的是探望本身。
第六,坚持。低龄幼儿建立关系需要频率和稳定性,一个月见一次、每次换地方,孩子永远记不住你。判决给的频率(每两周一次)是有讲究的——足够形成节奏,又不至于打扰生活。
探望被拒绝,能怎么办
判决生效不等于问题解决。探望权案件的执行,是民事执行里最难的一类——标的不是钱,是一个孩子。
第一层,先申请强制执行。对方拒不协助的,可以拿着生效判决到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可以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实务中法院通常先谈话、责令履行,多次不改才用重手段。
第二层,注意「不能对孩子强制执行」。孩子不是执行标的,法院不能派人把孩子从母亲怀里抱走交给父亲。这一点很多当事人不理解,反复要求法院「上门抢人」,结果只是把关系搞得更僵。
第三层,对方持续阻挠、导致探望长期无法实现的,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这是釜底抽薪的一招,但门槛不低——要证明对方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孩子成长,不是「我看不到孩子」就够。
第四层,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对方可以申请中止探望。这是反制手段,也是风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中止期间不计算抚养费减免。
回到本案,还有一条经验:探望方案要写得具体。本案一审判决写得非常细——几月第几周、上午十一点、下午六点、从谁的住处接、送到哪里。写得越细,执行时越没有扯皮空间。
反过来,很多离婚调解书只写「每周探望一次」「男方可随时探望」,看着和气,实际根本执行不了。真到了要靠法院的时候,这种条款等于没有。
最后说中止探望。这是探望权的「紧急刹车」,也是很多直接抚养方想用、但常常用不好的手段。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三款: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什么叫「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司法解释和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探望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有吸毒或者酗酒恶习、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教唆子女违法、挑拨子女与直接抚养方的关系导致子女情绪严重不稳。
注意两点。第一,中止要经法院判决,直接抚养方自己「不让看」不构成中止,只是违约。第二,中止不是永久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不恢复,探望方可以起诉。
本案母亲没有申请中止,她的策略是「限制方式」——每月一次、三小时、在场陪同。法院没有采纳,但也没有否定她的担忧,而是用过渡期回应了。
这个处理方式值得学:与其争「让不让看」,不如争「怎么看」。前者是对抗,后者是方案。
这份判决最值得记住的一句话,是「探望权是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权而享有的法定权利」——它是权利,不是恩赐。所以母亲不能说「我不给你看」,法院也不会因为父亲一年没来就剥夺他的探望权。
但权利怎么行使,得看孩子。四岁的孩子承受不了一个陌生人突然把他带走;那就先在家门口见,先让妈妈陪着,先见三个月。等孩子认了这个爸爸,再慢慢延长。
这个思路,其实适用于所有探望权纠纷:先问孩子能承受什么,再问父母想要什么。顺序反了,判决就会变成一场拉锯。
对正在打这类官司的父母,两句话:探望方案一定要写细,写到几点几分;别把孩子当筹码,法院看得出来谁在真心为孩子考虑。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刘某某(男)与黄某某(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20年12月生育一子刘某甲。2022年10月前,刘某甲和原被告共同生活;2022年10月,双方分居后,刘某甲随母亲黄某某共同生活,刘某某每周可探望刘某甲一次。2023年4月之后,刘某某不再探望刘某甲。2024年6月,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刘某甲由黄某某直接抚养。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均未诉请确定离婚后对刘某甲的探望权问题。
刘某某于2024年8月13日诉至法院,称黄某某恶意拒绝刘某某探望刘某甲,切断刘某某与刘某甲一切联系,持续长达一年多时间,请求法院判决明确刘某某对刘某甲的探望权:每月探望4次;每周五下午5点接走、周日晚上8点前送回黄某某处;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刘某某接刘某甲与自己一起居住,时间为假期的一半。黄某某辩称:同意刘某某探望刘某甲,但因为刘某某情绪不稳定,对孩子的关爱不够,不适宜频繁探望,且孩子需要更多的安全感和稳定性,现阶段不适宜带离探望,故同意刘某某每月探望一次,最长时间为3个小时,但是需要黄某某陪同在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18日作出(2024)京0102民初25083号民事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刘某某可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周日上午11时从黄某某的住处将刘某甲接走进行探望(黄某某可在场陪同),并于当日下午18时将刘某甲送回黄某某的住处,黄某某对此负有协助探望的义务;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后第四个月起,刘某某可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周六上午11时从黄某某的住处将刘某甲接走进行探望,并于次日下午18时将刘某甲送回黄某某的住处,黄某某对此负有协助探望的义务;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刘某某可于刘某甲寒暑假假期第1日上午11时从黄某某的住处将刘某甲接走进行探望,并于第7日下午18时将刘某甲送回黄某某的住处,黄某某对此负有协助探望的义务;四、驳回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黄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2024)京02民终1559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于离异后长期未与低龄幼儿见面的父母一方,法院在判决支持其行使探望权时能否设置过渡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是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权而享有的法定权利。对于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应当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充分考虑被探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性格、成长经历、和父母双方的实际相处时间及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在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学习的前提下进行。尤其对于低龄幼儿,应当选择更为稳妥适当的探望方式促成其与父母面对面沟通交流,为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创造有利条件。基于上述考虑,对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且长期未与低龄幼儿见面、相处的父母一方,在依法支持该方行使探望权的同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设置过渡期,在该期限内直接抚养的一方可以在场陪同探望。
本案中,刘某甲年仅四周岁、属于低龄幼儿,且刘某某与刘某甲已经长达一年多未能见面。因此,刘某某应本着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行使探望权,在探望中关注孩子的情绪变化和身心健康需求,以温和、稳妥的沟通方式循序渐进增进父子感情;黄某某应当积极引导子女接纳父亲,协助探望。对于刘某某要求接走刘某甲进行探望的诉请,因刘某甲为低龄男童,与父亲共同居住有利于性格养成,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幼儿较长时间未与父亲单独相处,故法院确定刘某某在接走刘某甲进行探望前设置过渡期,避免突然改变生活环境对刘某甲心理健康造成冲击和影响。具体方式为:在判决生效后的三个月内需要采用当天接送、母亲黄某某在场陪同;如果出现未成年人不同意接受探望的情况,由在场陪同的直接抚养一方及时安抚疏导,妥善协调解决。在过渡期结束后,刘某某可以定期接走探望,黄某某对此负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方式的确定应当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充分考虑被探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性格、成长经历,以及和父母双方的实际相处时间、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对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且长期未与低龄幼儿见面、相处的父母一方,在依法支持其行使探望权的同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设置过渡期,在该期限内不支持其接走未成年人进行探望,并允许直接抚养的一方在场陪同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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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4)京02民终1559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1-2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14-2-02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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