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海某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空港某皮革城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海某皮革城公司主张海宁皮革城系其知名服务特有名称,起诉空港某皮革城公司在市场建筑、微信号与网站宣传中使用该名称索赔一千三百余万元。
一审判令停止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并赔偿三百万元,二审期间被诉行为仍在继续,权利人遂提出诉中禁令请求并提供三百万元担保。
重庆高院认定双方具有直接竞争关系、不及时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害,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停止被诉侵权行为。
二、裁判要点提炼
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已经认定被控侵权人构成侵权,但被控侵权人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仍继续从事被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该行为最终被认定侵权的可能性较大,且不及时制止将对权利人的竞争优势、市场份额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后果,则在权利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控侵权人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诉中临时禁令。
判断难以弥补的损害应当结合行业销售季节性特征:处于销售旺季而被诉行为持续,可能对权利人的竞争优势与市场份额造成判决难以完全弥补的影响。
三、赵律师点评
禁令要解决的正是等不起
知识产权案件从起诉到终审往往要拖上几年,而对处于扩张期的市场经营者来说,几年时间足以让格局彻底改变。本案二审期间,被申请人并未因一审败诉而停止,仍然在建筑物、微信号、网站上继续使用争议名称。权利人拿出的理由是季节:当时正值重庆皮革服装销售旺季,若不及早制止,竞争优势与市场份额的流失在判决作出后已难以完全挽回。这正是临时禁令制度的价值所在——把救济提前到损害尚在发生之时。
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裁定把条件摆得很清楚。第一,胜诉可能性较大:一审已经认定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这是最直接的支撑。第二,不及时制止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结合双方具有直接竞争关系、正值销售旺季、市场份额可能被持续侵蚀来论证。第三,提供适当担保:权利人提供了三百万元担保,用以在最终认定不构成侵权时赔偿被申请人因禁令所受损失。三个条件构成了一个平衡结构,既保护权利人,也给被申请人留了兜底。
实务中怎么用好这道工具
申请诉中禁令要注意三件事。其一,时机比形式重要:一审胜诉而对方仍不停止,是提出禁令申请的最佳窗口,本案正是如此。其二,担保要备足:担保数额通常与可能的损失相当,本案即为一审赔偿额的三百万元,准备不足会被驳回。其三,要把难以弥补讲具体:空泛地说会有损失没有说服力,必须落到季节性、竞争关系、市场份额流失这些可验证的事实上。把这几项做实,裁定的作出就水到渠成。
二审还在打,招牌还在挂,正值销售旺季——一纸诉中禁令把侵权行为当场叫停。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海某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皮革城公司)主张“海宁皮革城”是其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重庆空港某皮革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港某皮革城公司)在重庆市开办了空港海宁皮革城市场。空港某皮革城公司在该皮革市场建筑物、微信号、网站等广告宣传中,使用了“海宁皮革城”“空港海宁皮革城”“重庆空港海宁皮革城”“重庆浙商空港(海宁)皮革城”“空港(海宁)皮革城”等标识、标语。为此,海某皮革城公司起诉请求:空港某皮革城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使用“海宁皮革城”名称给海某皮革城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312.5万元,支付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2.5万元。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401号民事判决:空港某皮革城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赔偿海某皮革城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
空港某皮革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空港某皮革城公司未停止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海某皮革城公司为此提出诉中禁令请求,请求二审法院立即禁止空港某皮革城公司的被诉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并提供了300万元担保。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渝民终536号民事裁定,裁定空港某皮革城公司立即停止被诉侵权行为。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海某皮革城公司与空港某皮革城公司均从事专业皮革市场相关服务,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空港某皮革城公司使用“海宁皮革城”名称(包括“空港海宁皮革城”“重庆空港海宁皮革城”“重庆浙商空港(海宁)皮革城”“空港(海宁)皮革城”等字样)宣传、经营涉嫌侵犯海某皮革城公司的权益,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当前季节是重庆皮革服装销售旺季,若不及时制止空港某皮革城公司的上述行为,可能对海某皮革城公司的竞争优势、市场份额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后果,在海某皮革城公司提供适当担保的前提下,有必要对空港某皮革城公司的上述行为发布禁令。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已经认定被控侵权人构成侵权,但被控侵权人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仍继续从事被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被控侵权人的该行为最终被认定侵权的可能性较大,且不及时制止该行为将对权利人的竞争优势、市场份额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后果的,则在权利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控侵权人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诉中临时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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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6)渝民终536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6-11-2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2-159-01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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