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某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姬某、徐州某家具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及仿冒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一审判决东莞某公司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停止使用某字号并赔偿三百万元,二审期间该公司未经清算即经简易注销登记被注销。
该公司系自然人独资,股东姬某在注销时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或司法协助等情形,否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其在明知已被判令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下仍申请注销明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判令股东承担原公司法律责任并无不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二、裁判要点提炼
案件审理期间公司被注销,股东明确作出承诺书内容失实则作为公司权利义务承继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的意思表示的,在一审判决该公司承担侵权法律责任的情形下仍申请注销公司,该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承担原公司的法律责任。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简易注销,并不当然免除其原有债务;股东以承诺书方式自愿承继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可据此直接判令股东承担原公司责任,无须另行追加或变更当事人。
三、赵律师点评
注销公司不等于注销责任
很多经营者以为把公司注销掉,官司就找不到被告了。本案给出了明确的否定答案:注销消灭的是公司的主体资格,消灭不了已经发生的债务。尤其是简易注销,登记机关要求全体投资人签承诺书,承诺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司法协助、行政处罚等情形,而本案恰恰处在一审已判令赔偿三百万、案件还在二审的当口——承诺的内容与客观事实正相反。这种情况下还去申请注销,动机一目了然,法院用诚实信用原则直接穿透公司外壳,把责任落到股东身上。
承诺书里那句话的分量
裁判重点引述了承诺书的原文: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这句话在行政程序里是登记机关要求的形式要件,到了民事诉讼里就成了股东自愿承继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正是据此认定姬某作出了作为权利义务承继人的意思表示。所以说,签这类文件时每一个字都有价码,签下去的是个人责任,而不只是走个流程。
债权人遇到被告注销该怎么办
第一步,立即到登记机关调取注销档案,重点看有没有清算记录、有没有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书怎么写的。第二步,把承诺书与诉讼进程的时间轴对齐——注销申请提出时案件处于什么阶段、对方是否已知悉败诉风险,这些是证明恶意的关键。第三步,向审理法院提交变更承担责任的主体申请,请求直接判令股东承担。同时注意,若发现股东还有抽逃出资、未缴出资或未依法清算的情形,还可以一并主张相应的责任,多一条路就多一分保障。
一审刚判赔三百万就去办简易注销,承诺书里自己写着愿担后果——法院按诚实信用原则,让股东把这笔账接了过去。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某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家居公司)起诉东莞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某公司)、徐州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2017)苏05民初725号民事判决,判决:一、东莞某公司、徐州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商标权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某家具经营部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商标权的行为;三、徐州某公司停止使用“美克马丁”字号,并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至相关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四、东莞某公司、徐州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家居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五、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某家具经营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家居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六、驳回某家居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东莞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姬某为原东莞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二审期间,东莞某公司已经登记机关注销。东莞某公司简易注销前,并无证据证明进行了清算,且姬某在申请注销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签字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变更案件当事人,并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19)苏民终28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维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初72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五、六项;
二、变更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初7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姬某、徐州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商标权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三、变更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初72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姬某、徐州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家居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姬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5584号民事裁定,驳回姬某的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二审期间,东莞某公司已经登记机关注销,法人终止,其已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亦失去民事主体资格,不能再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东莞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姬某为原东莞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
东莞某公司简易注销前,并无证据证明进行了清算,且姬某在申请注销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签字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姬某明确作出了关于若承诺书内容失实和存在违法失信,则其作为东莞某公司权利义务承继人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的意思表示。在一审判决东莞某公司承担侵权法律责任的情形下,姬某仍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东莞某公司,该行为明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原审法院判决其承担原东莞某公司法律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姬某申请再审称徐州某公司系原东莞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人,但并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法院案件审理期间,公司被注销,注销时其股东明确作出了关于若承诺书内容失实和存在违法失信,则其作为公司权利义务承继人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的意思表示。在一审判决该公司承担侵权法律责任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仍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该行为明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承担原公司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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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558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9-2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2-159-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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