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王某故意伤害案
一、案情速览
宿舍里因手机音量起争执,上铺室友持美工刀划伤其头部——他夺刀反划对方面部致轻伤:检方撤诉,正当防卫落定。
法院:互殴与防卫的审查应围绕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在进行、防卫意图、有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四步展开
规则确立:有过错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还击方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一般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二、裁判要点提炼
夺刀后侵害虽现暂时中断,但对方是否继续侵害尚不能确定、危险状态尚未解除的,可认定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先动手方携带刀具处理纠纷且手段过激的,还击一方夺刀反击致轻伤属正当防卫
三、赵律师点评
一部手机与一把美工刀
凌晨四点,王某在宿舍下铺玩手机,上铺的陈某嫌声音吵发生口角——陈某持推出刀头的美工刀下床「理论」,冲突中划伤王某左颞部,伤口七点四厘米、当场流血较多。王某头部受伤后从陈某手中夺过美工刀,划伤其面部与左手,致轻伤一级。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审理中公诉机关以证据变化为由撤诉,法院裁定准许。
四步审查如何穿透「互殴」表象
裁判理由按四步走完论证。起因步:王某被划伤流血,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时间步:夺刀瞬间侵害虽暂时中断,但陈某无积极中止证据、是否继续争抢刀具不能确定——危险状态未解除,认定侵害正在进行。意图步:口角因手机音量起,陈某持推出刀头的刀具下床是冲突升级的点火者,其「带刀处理纠纷」的方式明显不当——王某受伤在先、工具系夺来而非自备、反击发生在夺刀当下,防卫目的清晰。限度步:时机、手段、强度均未明显过当,后果仅轻伤未达重大损害——四关全过,正当防卫成立。本案与同类判决共同确认的规则是:有过错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还击方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一般应认定正当防卫——「互殴」标签不能遮蔽还击的正当性。
给同住者、公诉机关和裁判者的对表
对集体宿舍、合租房的同住者:琐事摩擦的升级阀门在先持械的一方——「带刀理论」四秒钟就能把口角变成刑事案件;被划伤后的夺刀反击受法律保护,但反击以解除威胁为度。对公诉机关:本案撤诉再次提示——轻微伤害案件不能以「谁伤重谁有理」倒推动机,冲突升级的过程证据(谁持刀、谁先动手、伤在何时)决定定性。对裁判者:四步审查法是互殴类案件的标准动作——尤其「暂时中断不等于结束」的时间判断,把事后理性与当时情境区分开来,防止用上帝视角苛求防卫人。
一起因手机太吵引发的血案,以一份撤诉裁定收场。它给合租时代的年轻人立了一条规矩:别拿刀讲道理——而给被刀讲理的人也留了底:夺刀还击,法律不旁观。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请依法惩处。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5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某公司宿舍下铺床上玩手机,因手机声音较大,睡在上铺的被害人陈某心生不满,并与王某发生口角。陈某持推出刀头的美工刀下床,与王某发生冲突,所持美工刀划伤王某左头部等处,王某遂从陈某手中夺过美工刀,将陈某面部及左手划伤。同时,案发时王某所穿睡衣的右侧第三粒纽扣处及其内侧、左肩膀前侧、左袖口、右手臂上方共有五处破口。经鉴定,陈某因刀伤致面部创口,构成轻伤(一级);左手创口,构成轻微伤;王某被他人打伤,致头皮瘢痕形成等,构成轻微伤。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证据出现变化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王某的起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0)沪0115刑初3896号刑事裁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王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裁定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受到来自被害人陈某的持刀伤害后,为了保护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夺刀反伤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虽对不法侵害人陈某造成了轻伤的损害,但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王某在与陈某的互殴中其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经查,第一,王某与陈某因琐事而发生口角,陈某为进行理论而选择携带推出刀头的美工刀下床,二人在发生肢体冲突后,王某的左颞部等处被美工刀划伤并流血,该伤口疤痕经鉴定有7.4厘米长,且该伤口在案发当时即流血较多。故王某进行还击之时不法侵害行为现实存在,具备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第二,王某系在头部受伤后,从陈某手中夺取刀具并继而划伤陈某的脸部。在该过程中,并无证据证明陈某采取了积极的中止措施,且王某从陈某手中夺取刀具后,虽然不法侵害行为出现了暂时的中断,但陈某是否将进一步争抢刀具或者实施侵害行为尚处于不能确定的状态。对王某而言,在当时的情境下其主观上尚不能排除陈某是否还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其人身法益受到侵害的危险状态尚未解除,故可以认定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第三,陈某因王某手机声音过响,便对此不满而引起口角,且在口角升级后,陈某选择持推出刀头的刀具下床并找王某理论,促使矛盾进一步升级,而陈某携带刀具处理纠纷的方式显然存在不当,客观上在冲突中也导致了王某头部重要位置受伤。王某在头部受伤并发现陈某手中持有刀具后,予以夺取并实施反击行为,可以认定王某的还击行为具有防卫目的。第四,王某之所以采取反击行为是因为其受伤在先,且其使用的工具系从陈某手中夺取的刀具,而非事先准备的工具,反击部位亦是头面部,反击行为所造成的伤势为轻伤。可见,王某的防卫行为从时机、手段、强度等情节来看,均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从结果来看,造成的是轻伤的损害,并未造成陈某重伤或者死亡,即未“造成重大损害”,故其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综上所述,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涉互殴伤害案件的定性,应围绕是否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主观上是否具有防卫的意图还是互殴的故意、有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来进行审查。对于是否具有防卫意图需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包括对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凶器来源等进行综合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性质,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对于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还击一方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一般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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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沪0115刑初3896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9-2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6-1-179-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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