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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高某某故意伤害案

案号:(2017)豫10刑初28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故意伤害罪 · 一审 · 2017-10-20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死缓服刑人员被同监室狱友打骂,次日开水泼脸报复致轻伤——为什么最高法院不核准对他执行死刑?

法院: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认定,应综合犯罪原因、手段后果、缓期执行期间整体表现判断;新罪事出有因、被害人有过错、手段节制且一贯表现尚可的,不属情节恶劣,不予核准执行死刑。

规则确立:死缓转死刑立即执行的门槛——「情节恶劣」是四维综合判断,不是有新罪就执行。

二、裁判要点提炼

死缓罪犯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认定,应根据故意犯罪的动机、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结合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的改造、悔罪表现综合作出判断。

死缓期间所犯新罪事出有因、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犯罪手段节制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且罪犯不存在对抗改造情形的,不属情节恶劣,对其新罪从轻处罚并与前罪并罚后仍执行死缓。

三、赵律师点评

监舍里的暖水瓶与八年拉锯

高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限制减刑,2014年8月入监。服刑第十二天,他因干活慢遭同监室罪犯张某某打骂,怀恨在心;次日午饭后,趁张某某在床上午睡,把门口暖水瓶的开水泼在其面部、颈肩背部,致轻伤一级。案件走了一条漫长的路: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一年,河南高院复核同意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并发回,许昌中院重审以故意伤害罪判一年、与故意杀人罪并罚仍执行死缓限制减刑,判决生效。

「情节恶劣」的四维审查框架

最高法院不予核准的理由,裁判要点整理成一套四维审查法。第一维看犯罪原因:高某某的新罪事出有因——被被害人打骂在先、存在明显过错,说明他并非积极对抗改造;若是无端伤害他人或不特定对象,性质就完全不同。第二维看手段后果:开水泼面固然可恨,但手段相对节制、仅致轻伤,未失控酿成重伤死亡,说明其对法制尚存敬畏。第三维看服刑整体表现:不存在不服管教、故意违反监规的问题。第四维看刑罚量参考:新罪仅判一年,远低于「情节恶劣」的经验门槛。四个维度合起来,达不到「情节恶劣」,死缓的账不用兑现成死刑。

给服刑人员、监狱管理者和裁判者的对表

对服刑人员:监内矛盾通过管教、驻监检察渠道反映,动手报复哪怕只致轻伤,都可能触发死缓转死刑的复核程序——本案是悬崖边被拉回的样本,不是可以复制的先例。对监狱管理者:新犯入监初期的摩擦要早介入,本案起因是入监第十二天的干活速度纠纷,一线调处的缺位让小摩擦升级成刑事案件。对裁判者:死缓复核中「情节恶劣」的认定要防止两种倾向——既有新罪就从执行死刑,也不能无视新罪的恶劣程度一律宽宥,四维框架的价值在于把裁量变成可检验的论证。

从同意执行死刑到不予核准发回,这起案件让「情节恶劣」四个字有了可操作的刻度:为什么动手、怎么动手、平时什么样、判了多重。死缓制度留给罪犯的最后的门,开与关都要有理由。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被告人高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2014年8月7日入某省第三监狱服刑。2014年8月23日下午,高某某被同监狱罪犯张某某(被害人)打骂,便怀恨在心。2014年8月24日午饭后,高某某趁张某某在监舍休息之际,将放在监舍门口的暖水瓶内的开水,倒在趴在床上睡觉的张某某的面部、颈部、肩部、背部等处,致张某某被烫伤。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许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豫法刑四复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刑事裁定:不予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第一审决定对被告人高某某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并发回重审。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2017)豫10刑初2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其前犯故意杀人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高某某限制减刑。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在受到同监室服刑人员被害人张某某打骂后,不通过正当渠道反映,而是伺机报复,致张某某轻伤一级,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高某某的刑事责任,但鉴于高某某因工作慢受到被害人的打骂,不存在不服管教、故意违反监规的问题;张某某在本案起因上存在明显过错,系引发高某某此次犯罪的主要原因。故对高某某所犯故意伤害罪予以从轻处罚,高某某的行为不属“情节恶劣”。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认定,应当根据故意犯罪的动机、手段、造成的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并结合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的改造、悔罪表现等,综合作出判断。

1.从犯罪原因上看,如果死缓罪犯所犯新罪事出有因,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或者责任,或者说系受被害人刺激而为,则说明该罪犯主观上并没有积极地对抗改造;如果其出于狭隘心态而针对他人或者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犯罪,并且没有可归责于该罪犯以外的原因,则充分说明其主观上仍抱有仇恨社会的心态、抗拒改造。

2.从犯罪手段及后果上看,如果被告人的犯罪手段节制,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说明其内心对法制尚有敬畏之心,仍有改造余地;如果其行为毫无节制,受制于意外因素才被终止,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则说明其行为不计后果,无视甚至蔑视法制,没有再改造的可能性。

3.从死缓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的整体表现来看,如果其在考验期间一贯表现不好,经常有不服管教、故意违反监规的行为,说明其主观上具有拒绝改造的心态,认定其故意犯罪是否属于“情节恶劣”时应当将这些情况考虑进来,从严对待;如果其在考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积极接受改造,则认定其故意犯罪是否属于情节恶劣时也应当结合其平时表现,从宽对待。

4.死缓罪犯新犯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作为判断“情节恶劣”的重要参考,但不能一概而论,仍应结合上述三个情节予以综合判断。

案号:(2017)豫10刑初2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10-2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5-1-179-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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