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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某环保高科有限公司诉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070号最高人民法院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二审 · 2020-11-1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专利写「同一平面内」,产品辐条横跨两个平面——最高法院:数字「一」不当然限定数量,按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定。

最高人民法院:权利要求含有数字一的不应当然认定具有数量限定作用,应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后的理解确定其具体含义。

规则确立:「同一平面内」解为「相同平面内」时与平面数量无关——被诉产品任一平面的辐条直径与根数乘积落入数值范围即具备该特征。

二、裁判要点提炼

专利权利要求含数字一的不应当然认定具有数量意义上的限定作用,应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后的理解确定其含义。

技术特征核心内容是两个物理参数的协调而非平面个数时,被诉侵权产品中任一平面内辐条直径与根数乘积落入权利要求数值范围的,即认定具备该技术特征。

三、赵律师点评

一个「一」字引出的落池之争

动态物理屏蔽净化器发明专利的技术特征写:设置在同一平面内的辐条的直径与根数的积满足特定数值范围。被诉产品的辐条构成了相互平行的两个平面,被告据此抗辩:你写的是同一个平面,我这是两个平面,特征对不上。一审认为构成等同、侵权成立;二审走得更干脆——连等同都不用,直接解释「一」的含义,认定相同特征,维持侵权认定。

数字的含义服从技术本质

最高法院的解释路径是回到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阅读理解。技术特征C限定的对象是什么?读权利要求、说明书和附图后可以看到:这个特征的实质是辐条直径与根数的乘积值——辐条的粗细与排列密度两个物理参数之间的协调,追求的技术效果是净化率最大化。特征关心的根本不是辐条构成几个平面。因此「同一平面内」应理解为「相同平面内」——指乘积计算要在相同的平面内进行,与平面数量无关。被诉产品虽然有两个平面,但只要其中任一平面内的直径与根数乘积落入四十六至四百六十的范围,特征就具备了。数字「一」在这个语境里只是指代计算对象的一致性,不是数量限定。解释先行、相同认定,不用借道等同。

对表:数字限定词的解释要过技术关

给权利人:权利要求里的数字(一个、同一、一次)未必是数量枷锁——技术效果指向参数协调而非数量本身时,解释空间站在你这边;诉讼中引导法庭关注技术特征的核心内容。给被诉侵权人:用数字字面差异抗辩前,先评估该数字在技术方案中的实际功能——若与技术效果无关,字面解释难以成立。给法院:数字一的解释按本领域技术人员标准,从技术特征的限定对象和追求效果出发;避免落入以字面数量扼杀保护范围或以等同扩大边界的两个极端。

中文里的「一」可以是一个、同一、也可以什么都不是——专利解释的世界里,数字的意义由技术方案说了算。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某环保高科有限公司是“动态物理屏蔽净化器”发明专利权人。某环保高科有限公司认为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遂将其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包含以下技术特征:A.一种动态物理屏蔽净化器,其特征在于:包括中心盘和数根圆形辐条;B.所述辐条一端呈径向辐射的固接在所述中心盘上;C.设置在同一平面内的辐条的直径与辐条的根数的积的值满足大于等于46,小于等于460;D.计算时,辐条的直径以毫米为单位,且辐条的直径大于或等于0.3mm。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有与技术特征A、B、D相同的技术特征,仅就技术特征C存在争议。被诉侵权产品上的辐条构成了相互平行的两个平面,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该特征与权利要求1所述“同一平面内”明显不同。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权利要求1在系争技术特征上构成等同,故认定侵权成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粤03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及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某环保高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

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107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及说明书与附图后对技术特征C的理解,该技术特征所限定的对象实为所处相同平面内的辐条直径与辐条根数的乘积值,其核心内容是辐条粗细与排列密度两个物理参数之间的协调,所追求的技术效果是使得动态物理屏蔽净化器的净化率尽可能最大化,而非辐条所构成平面的个数,换言之,技术特征C所述“同一平面内”应理解为“相同平面内”,该理解与辐条所构成的平面数量并无关联。因此,尽管被诉侵权产品上的辐条构成了相互平行的两个平面,该技术手段并未改变技术特征C所限定的技术内容,即只要被诉侵权产品中任一平面内的辐条直径与根数乘积处于技术特征C所述数值范围之内,就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有与技术特征C相同的技术特征。

专利权利要求含有数字“一”的,不应当然认定其具有数量意义上的限定作用,而应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后的理解,确定其具体含义。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07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11-1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3-2-160-04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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