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深圳某公司诉上海某公司、广州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自行车伸缩套管锁紧装置专利——权利要求写「限位平面宽度为内径的0.5至0.8倍」,对方产品是0.45倍:一字之差百分之五,算不算等同。
最高法院:「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不宜绝对排除等同原则的适用」;同时权利要求具有公示性,适用等同「应予严格限制」——只有数值差异属于「显而易见的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功能效果实质相同、且「综合考虑技术领域、发明类型、权利要求修改内容等相关因素后,认定等同既不违背社会公众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合理期待,又可以公平保护专利权利益的」,才能认定等同。本案:审查档案证实该数值范围并非发明点,说明书载明其作用是「保证限制插入管的相对转动」——差值仅零点零五、在百分之十以内,手段功能效果实质相同,「应认定二者构成等同技术特征」——改判落入保护范围。
规则确立:数值不是铁幕——不是发明点的数字限定,贴着边的技术路线照样可能落网。
二、裁判要点提炼
以数值或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不宜绝对排除等同原则的适用,但应严格限制;只有数值差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属于显而易见的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功能效果实质相同,且认定等同不违背社会公众合理期待又能公平保护专利权利益的,方可认定等同。
争议数值特征是否构成专利发明点,可依授权审查档案判断;专利授权系因增加其他技术特征而获得、数值限定非发明点的,对该数值范围特征不宜完全排除等同侵权的可能性。
三、赵律师点评
0.45倍对0.5倍的一条缝
深圳某公司系「一种伸缩套管锁紧装置」发明专利权人,起诉上海某公司、广州某公司制造销售侵权,索赔一百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一限定「限位块的限位平面的横向宽度为束环夹的内径的0.5-0.8倍」;被诉产品对应数值是内径的0.45倍——差值零点零五。双方关于技术方案的唯一争议就是这一条:数值范围之外的数值还能不能按等同抓进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不构成等同,驳回全部诉请。
严格限制但不绝对排除
最高法院撤销一审、改判落入保护范围,论证分四步。第一步,基调:「不宜绝对排除等同原则的适用」——除非专利「特别强调该数值或者数值范围对技术特征的限定作用」。第二步,限制的门槛:权利要求具有公示性,「对于以数值或者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在适用等同原则时应予严格限制」,四要件齐备——手段显而易见的基本相同、功能效果实质相同、综合技术领域与权利要求修改内容等因素、不违背公众合理期待。第三步,本案的三个支点:审查档案证实专利授权靠的是另加的「限位块背面弧形面」特征、数值范围并非发明点;说明书载明数值范围的作用是「保证限制插入管的相对转动」——为解决同一技术问题的「特别接近限定数值范围内的数值」,仍存在纳入等同认定的有限可能性。第四步,落锤:差值仅零点零五、在百分之十以内,「对于自行车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二者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基本相同,而且所实现的功能和达到的效果实质相同」——等同成立,判赔三十万元及合理开支。
数值限定与等同认定的对表
给权利人:发现对方「擦边」数值的产品,取证重点排三样——审查档案(该数值是不是发明点)、说明书(数值的作用与功能)、差值幅度(与限定数值的相对偏差);差值小、非发明点、功能一致,等同就有打开空间。给被诉侵权人:数值特征是最稳的安全距离之一,但安全是有条件的——别贴着边界造,特别当数值限定本身是发明点时,等同的窗关得更紧。给法院:数值等同的四步审查——先查审查档案定发明点、再读说明书定数值作用、再算差值的相对幅度、最后过「公众期待加公平保护」双闸;「不宜绝对排除」与「应予严格限制」两句要连着读。
0.5倍的下限、0.45倍的产品、百分之五的一条缝——最高法院把数值等同的门推开一条线:数字不是铁幕,但推门要过四道锁;站在发明点之外、贴着功能之内,才算数。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深圳某公司诉称:上海某公司、广州某公司存在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等行为,侵害了深圳某公司专利号为201310348393.0、名称为“一种伸缩套管锁紧装置”的发明专利权。故请求判令:上海某公司、广州某公司停止侵害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6188元。
上海某公司辩称:上海某公司不是该产品的制造商,也没有专用设备和模具。在收到本案传票之后,被诉侵权产品已全部下架。上海某公司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依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认定侵权,深圳某公司索赔100万元金额过高。
广州某公司辩称:广州某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深圳某公司请求保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即:一种伸缩套管的锁紧装置,包括上端口沿壁体轴向设有导槽(12)的套管(7)、插入该套管(7)的插入管(1)、套于所述套管上端口外圆的束环夹(4)、连接于所述束环夹开口端的偏心锁紧手柄(3),所述的插入管(1)外圆壁面上沿轴向设置有平面结构(8);所述束环夹(4)的内圆壁面设有限位块(9),该限位块朝向束环夹中心的为一限位平面,该限位平面与所述插入管(1)外圆壁面的平面结构(8)相贴合,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块(9)的背面呈弧形面,限位块(9)背面由一导片(10)与束环夹(4)的内圆壁面连接,该导片(10)卡于所述套管(7)的导槽(12)中,所述限位块(9)背面的弧形面贴合于所述套管(7)的内圆壁面;所述限位块(9)的限位平面的横向宽度(L)为束环夹(4)的内径的0.5-0.8倍。
双方当事人关于技术方案的唯一争议是,涉案专利限定了“限位块的限位平面的横向宽度(即L)为束环夹的内径的0.5-0.8倍”,被诉侵权产品对应的L是束环夹内径的0.45倍,二者是否构成等同。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1月4日作出(2019)粤73知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驳回深圳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深圳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查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在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有过多次修改,其申请文本为:1.一种伸缩套管的锁紧装置,包括上端口沿壁体轴向设有导槽(12)的套管(7)、插入该套管(7)的插入管(1)、套于所述套管上端口外圆的束环夹(4)、连接于所述束环夹开口端的偏心锁紧手柄(3),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插入管(1)外圆壁面上沿轴向设置有平面结构(8);所述束环夹(4)的内圆壁面设有限位块(9),该限位块朝向束环夹中心的为一限位平面,该限位平面与所述插入管(1)外圆壁面的平面结构(8)相贴合,限位块(9)由一导片(10)与束环夹(4)的内圆壁面连接,该导片(10)卡于所述套管(7)的导槽(12)中。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伸缩套管的锁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块(9)的限位平面的横向宽度(L)为束环夹(4)的内径的0.5-0.8倍。……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深圳某公司曾将上述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添加至权利要求1。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此,深圳某公司对权利要求1修改增加了“所述限位块(9)的背面呈弧形面”和“所述限位块(9)背面的弧形面贴合于所述套管(7)的内圆壁面”技术特征并获得授权。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终985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二、上海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支付合理维权开支6188元;三、驳回深圳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不宜绝对排除等同原则的适用。也即,除非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认为专利技术方案特别强调该数值或者数值范围对技术特征的限定作用,否则仍应站位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视角,结合有关数值的差值相对于数值限定的技术特征在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有无实质性影响认定其是否构成等同技术特征。同时,专利权利要求具有公示性,为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对于以数值或者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在适用等同原则时应予严格限制。
只有数值或数值范围上的差异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属于显而易见的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所实现的技术功能和达到的技术效果实质相同,综合考虑技术领域、发明类型、权利要求修改内容等相关因素后,认定等同既不违背社会公众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合理期待,又可以公平保护专利权利益的,才能够认定构成等同技术特征。
本案中,根据专利授权审查档案可以确认,争议技术特征“限位块的限位平面的横向宽度(即L)为束环夹的内径的0.5-0.8倍”并非涉案专利发明点。涉案专利获得授权是基于专利申请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对权利要求1增加了限位块背面与套管内圆壁面相配合的弧形面结构技术特征。在此情形下,对于认定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上述数值范围特征不宜完全排除等同侵权的可能性。结合专利说明书[0011]段关于“保持限位平面的横向宽度最好大于束环夹内径的0.5倍,以保证限制插入管的相对转动”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上述数值范围在专利技术方案中的作用是为保障插入管的稳定性。因此,对于能够解决同一技术问题的特别接近限定数值范围内的数值,仍存在将其纳入等同技术特征认定范围的有限可能性。
因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数值比例差值仅为0.05,差值范围在10%以内,对于自行车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二者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基本相同,而且所实现的功能和达到的效果实质相同,故应认定二者构成等同技术特征。
综上,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中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不宜绝对排除等同原则的适用,但应予严格限制。当具有差异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系以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实现实质相同的功能,达到实质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同时,综合考虑技术领域、发明类型、权利要求修改内容等相关因素,认定有关技术特征等同既不违背社会公众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合理期待,又可以公平保护专利权的,可以认定构成等同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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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985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4-2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3-2-16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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