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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梁某强奸案

案号:(2019)皖1103刑初99号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一审 · 2019-06-27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被告人梁某与被害人郭某某曾为恋人关系,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关系恶化,郭某某提出分手;公诉机关指控梁某以散发郭某某不雅照片相威胁并对其进行殴打,逼迫其顺从,至二〇一六年二月采用上述手段强行与其发生四次性关系。

一审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梁某上诉后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过程中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对梁某的起诉,法院于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二、裁判要点提炼

刑事案件的办理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强奸案件的认定,既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也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发生性关系系被告人在暴力、胁迫下实施的,即被告人的暴力、胁迫行为与被告人、被害人发生性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实践中,对于熟人之间发生性关系,尤其是男女双方曾经是恋人关系、通奸关系的,是否构成强奸犯罪,应当结合男女双方的感情历程进行全面分析。

三、赵律师点评

两件事都要证明

本案虽然以准许撤回起诉告终,但裁判要点给出的规则对办案极具指导价值。它把强奸案件的证明拆成两块:一是双方发生了性关系,二是该性关系是在暴力、胁迫下实施的。只有第一块不够,因为发生性关系本身并不违法;两块之间还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正是由于被告人的暴力或者胁迫,被害人才与之发生性关系。这个拆解看似基础,实践中却经常在第一块证据扎实之后就匆匆定案,忽略了对因果关系的证明。熟人之间尤其如此——关系史复杂,动机多元,更需要用证据把强制与性行为连接起来的那条线画清楚。

为什么熟人案件更难

裁判要点专门点出熟人之间、尤其是曾经的恋人或者通奸关系,要求结合双方的感情历程全面分析。原因在于,这类案件的证据图谱与陌生人作案完全不同:双方有大量的聊天记录、转账往来、共同出行痕迹,既有亲密期的材料,也有恶化期的材料;同一份证据在不同阶段可能有完全不同的含义。更为棘手的是,分手、财产纠纷、报复动机都可能成为指控的背景。法院因此要求把感情历程完整铺开,看清楚每一次性行为发生时的具体情境——是和好期间的往来,还是在威胁之下被迫就范。时间线的精确度,在这类案件中往往决定成败。

撤回起诉不是放纵

需要正确理解本案的结果。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体现的是疑罪从无与证据裁判原则,而不是认定被告人清白或者认定被害人撒谎。从程序链条看,本案经历了完整的救济过程:一审判有罪、被告人上诉、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重审阶段检察机关主动撤回起诉。这说明二审的证据审查机制在发挥作用。对办案人员而言,遇到证据不足的情形,与其勉强起诉后在二审被推翻,不如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把证据标准把严;对被害人一方而言,及时报案、保留聊天记录与伤情证据,是让证据链完整的关键。

给取证工作的四点提醒

结合本案可以看出熟人强奸案件的取证重点。第一,固定威胁内容:不雅照片是否存在、由谁持有、如何传播,聊天记录与截图要保全原始载体。第二,固定暴力痕迹:及时验伤、拍照,保存衣物与现场痕迹。第三,固定关系变化节点:分手的提出时间、此后的往来情况、是否有反复,用客观材料呈现感情历程。第四,固定报案及时性:事发后何时向何人讲述、有无就医或者求助记录。这四类材料齐备,因果关系的证明就有了着落;缺失其中任何一环,案件都可能因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而止步。

发生过关系不等于强奸;必须证明,是因为他的暴力胁迫,她才没有别的选择。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被告人梁某,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2016年4月28日被逮捕。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强奸罪,向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梁某辩称其没有强奸郭某某。其辩护人提出,指控梁某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与被害人郭某某曾为恋人关系,2015年12月份两人关系恶化,郭某某提出与梁某分手,梁某以散发郭某某不雅照片相威胁,并对郭某某进行殴打,逼迫郭某某顺从。至2016年2月份,梁某采用上述手段强行与郭某某发生四次性关系。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2016)皖1103刑初 2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梁某提出上诉,称其未强奸郭某某。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2017)皖11刑终296号刑事裁定,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南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过程中,南谯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梁某的起诉。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以(2019)皖1103刑初99号刑事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梁某的起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南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过程中,南谯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梁某的起诉。法院经审查,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梁某的起诉。刑事案件的办理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强奸案件的认定,既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也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发生性关系系被告人在暴力、胁迫下实施的,即被告人的暴力、胁迫行为与被告人、被害人发生性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实践中,对于熟人之间发生性关系,尤其是男女双方曾经是恋人关系、通奸关系的,是否构成强奸犯罪,应当结合男女双方的感情历程进行全面分析。

案号:(2019)皖1103刑初99号 审理法院: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06-2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3-1-182-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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