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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鲁某某、高某某诉某某人寿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2)黄浦民五(商)初字第1868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一审 · 2012-12-10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鲁某在保险公司投保黄金盔甲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生效日为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五日,保险期一年,基本保险金额三十万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鲁某本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未指定具体受益人。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六日,鲁某被其妻子吴某杀害。吴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在案件审理中表示依照法律规定已丧失继承权利、放弃参与诉讼。鲁某死亡时未留遗嘱,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母亲高某某和儿子鲁某某。

二〇一一年七月,鲁某某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于同年八月十九日发出拒赔通知书,理由是「责任免除」规定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两名原告保险金三十万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其死亡后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的,受益人之一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并因此丧失继承权的,只是排除该加害人的受益资格,不影响其他继承人依法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

对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事故发生均在旧法施行期间而纠纷处理于新法施行后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准确适用有利法律溯及既往规则指导裁判方向。在具体法律适用技术上,可以通过解释继承法关于丧失继承权的规定,排除加害人的受益资格,从而认定其他受益人系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获得保险金的权利。

三、赵律师点评

妻子杀了丈夫,丈夫的保险金还能赔给谁

这个案子的事实极端,但问题很清晰:**一份意外险,被保险人被妻子杀害。** **保险公司的抗辩是引免责条款: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不负保险责任。** **表面上看很有道理——** **受益人杀了人,还想拿钱,这钱当然不能给。** **但法院指出,这里有个前提被偷换了:** **这条免责规则针对的是「那个加害的受益人」,不是「这份保险合同」。** **本案的关键事实是:鲁某投保时没有指定受益人。** **保单写的是「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鲁某的法定继承人」。** **按保险法规定,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既然是遗产,就按继承来。** **而继承人不止一个——** **妻子吴某、母亲高某某、儿子鲁某某,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吴某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依继承法丧失继承权。** **但她丧失的是「她自己那一份」,不影响另外两位继承人的权利。** **所以结论是:保险公司要向母亲和儿子赔付三十万。** **这个区分的实务意义很大:** **免责条款的适用对象是特定的受益人,不是整份合同。** **一个受益人出了问题,不当然导致全体受益人失权。**

一份合同,两种法律,选哪个

本案还有一个技术难点,处理得很有参考价值:**保险合同成立于二〇〇六年三月,事故发生在二〇〇六年八月,** **而起诉、审理都在二〇一一年。** **中间隔着一个重要变化:保险法在二〇〇九年作了修订。** **保险公司主张:应该适用二〇〇二年的保险法,按旧法不应该赔。** **法院的回应分两层:** **第一,承认旧法的处理结果确实不同——** **「受益人之一杀害被保险人,其他受益人是否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依据2002年保险法无法受偿,但新保险法作出了不同规定。」** **也就是说,按旧法,其他受益人也拿不到钱。** **第二,明确适用规则——** **「人民法院应当准确适用『有利法律溯及既往』规则指导案件裁判方向,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这句话很重要:** **当新旧法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且纠纷处理在新法施行之后,** **选择对当事人权利保护更有利的那个规则。** **这个规则在保险合同纠纷里出现频率不低,因为保险合同期限长、** **投保和出险可能跨越多个法律修订周期。** **对当事人的提示是:** **如果你的保险合同签得早、出险也早,但纠纷拖到新法施行后才处理,** **一定要查一下新旧法在争点上的差异——** **可能存在一个对你更有利的适用路径。** **这一点在诉讼策略上往往被忽略。**

绕开死结的办法:用继承法排除凶手

本案最见功力的一步,是法院在技术上的处理路径:**新保险法有规定,但新法不能直接适用于旧合同,怎么办?** **法院没有硬套新法条文,而是换了一条路:** **「在具体法律适用技术上,通过解释《继承法》第七条关于丧失继承权从而排除受益权的方法,** **排除作为杀害被继承人凶手的受益人资格,从而认定其他受益人系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 **依法享有获得被继承人保险金的权利。」** **这条路径的精妙之处在于:** **它不需要论证新法能不能溯及适用,** **而是在旧法的框架内,用继承规则把凶手排除出去。** **排除之后,剩下的继承人自然享有权利。** **这个思路在实务中很有启发:** **当直接路径走不通时,看看能不能通过「先排除障碍,再适用一般规则」的方式达到同样结果。** **本案的障碍是「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 **排除障碍的方法是「丧失继承权」,** **排除之后回归一般规则——「其他继承人依法继承」。** **另外,判决还处理了一个细节:** **吴某在审理中表示「按照法律规定本人丧失继承权利,放弃参与诉讼」。** **她的这个表态也印证了丧失继承权的结论。** **这一点在实际案件中也常见:** **加害人往往已经被刑事判决认定,其失权在民事上基本没有争议,** **真正的争议在于「失权是否影响其他人」。** **本案的回答是:不影响。**

买保险时,受益人这一栏别留空

这个案子最实用的一课,其实在投保环节:**保单上「受益人」这一栏,鲁某填的是「法定继承人」。** **这在实务中等于「没指定」。** **于是就产生了本案的整个争议:** **谁是受益人?保险金是赔给受益人,还是作为遗产?** **两者的差别很大:** **作为遗产——** **要按继承程序处理,可能涉及继承纠纷、可能要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可能被纳入遗产税(如果将来开征)的征收范围。** **指定受益人——** **保险金直接归受益人,不进入遗产,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的债务,程序简单。** **本案如果鲁某当初明确指定母亲和儿子为受益人,** **吴某根本不是受益人,那条「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从一开始就用不上,** **这个官司可能根本不会发生。** **所以给三条具体建议:** **第一,投保时把受益人写具体。** **写姓名、身份证号、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受益顺序和份额。** **不要写「法定」「法定继承人」这类概括表述。** **第二,家庭情况变化后及时变更。** **离婚、再婚、子女出生、父母去世,都要去改受益人。** **实务中大量纠纷来自「前妻还是受益人」「已故母亲还挂在保单上」。** **第三,多受益人时约定份额和顺序。** **不约定份额,默认均分;不约定顺序,同顺位同时受领。** **这两个默认规则未必符合你的真实意愿。** **最后补一句本案的结局:** **三十万最终赔给了母亲和儿子,这是正确的结果。** **但为了这个结果,从二〇〇六年出事到二〇一二年判决,走了六年。** **一张保单上少写几个字,代价是六年。**

一个人失权,不等于全家人失权。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鲁某系原告鲁某某之父、高某某之子,其在被告某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一份黄金盔甲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06年3月15日,保险期为1年,基本保险金额为30万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鲁某本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鲁某的法定继承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3.3.1条载明: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注:保险公司)将按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但以往已给付的意外残疾项目对应的残疾给付比例应予以扣除。

2006年8月16日,投保人鲁某被其妻子吴某杀害,吴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在本案审理期间,吴某表示,按照法律规定本人丧失继承权利,放弃参与诉讼。

2011年7月27日,原告鲁某某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被告于同年8月19日作出拒赔通知书,理由是保险公司“责任免除”规定,受益人故意杀害或者伤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鲁某死亡时,未留有遗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母亲高某某和儿子鲁某某。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30万元及承担诉讼费。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1、涉案保险合同是投保人2006年3月份投保并成立,根据理赔申请材料,被保险人2006年8月16日死亡,保险合同应适用2002年保险法规定,按照该保险法规定,被告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2、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第四条约定,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保险人不应当理赔。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黄浦民五(商)初字第1868号民事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鲁某某、高某某保险金人民币30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判决已生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原告之外的其他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保险人是否应当向原告方赔偿。

法院认为,鲁某在投保时未指定受益人,鲁某作为被保险人,其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本案被保险人鲁某在意外伤害保险期间内,被其妻子吴某杀害,吴某因其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而丧失继承权。但原告鲁某某、高某某作为被保险人鲁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被保险人鲁某保险金的权利。受益人之一杀害被保险人,其他受益人是否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依据2002年保险法无法受偿,但新保险法作出了不同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准确适用“有利法律溯及既往”规则指导案件裁判方向,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具体法律适用技术上,通过解释《继承法》第七条关于丧失继承权从而排除受益权的方法,排除作为杀害被继承人凶手的受益人资格,从而认定其他受益人系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获得被继承人保险金的权利。

案号:(2012)黄浦民五(商)初字第1868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2-12-1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8-2-334-00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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