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张某武诉仪征市佳某材料公司、甲工程公司、乙工程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土工格室实用新型全国多起维权——各案被诉产品相同、被告相同;专利法庭一手指定集中管辖、一手发现专利已到期:五案一揽子调解落定。
最高法院:张某武自二〇一四年起就同一专利、同一产品在全国多起诉讼,累计索赔五百五十万余元——「为统一裁判标准、避免各地法院重复处理,将尚在各地法院一审中的相关案件一并指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二审发现「涉案专利的保护期已届满,该案的核心争议(即仪征市佳某材料公司是否有权继续实施该专利)已不构成和解障碍」,合议庭「耐心了解……全过程,细心梳理双方核心利益诉求,精心分析案情,提出和解方案建议」——达成调解:佳某公司支付和解款后双方再无争议,张某武放弃对其他当事人的诉求;「将案情高度关联的一审案件指定一个法院集中管辖,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和保证裁判结果协调」。
规则确立:同专利同产品的系列案集中管——一个法院算总账,专利到期即和解窗口。
二、裁判要点提炼
将案情高度关联的专利侵权一审案件指定一个法院集中管辖,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和保证裁判结果协调,是关联案件统筹审理、协同推进、一体解纷的积极实践。
专利保护期届满后,关于是否有权继续实施专利的争议不再构成和解障碍,人民法院可以在此基础上推动当事人就系列纠纷达成一揽子调解。
三、赵律师点评
一张专利撒下的全国诉讼网
张某武系「整体式土工格室」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自二〇一四年起针对仪征市佳某材料公司及多家工程公司在全国各地法院提起多起侵权诉讼——各案被诉侵权产品均相同,索赔累计五百五十万余元。部分案件上诉至最高法院后,知识产权法庭考虑到张某武与佳某公司在全国有多起涉及相同被诉侵权产品侵害相同专利权的诉讼,「为统一裁判标准、避免各地法院重复处理,将尚在各地法院一审中的相关案件一并指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系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后首次指定集中管辖系列案。一审认定佳某公司无实施许可权、构成侵权,判赔三百一十万;其他使用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佳某公司上诉。
集中管辖与调解的两步棋
最高法院的处理是两步棋的联动。第一步,集中的价值:「将案情高度关联的一审案件指定一个法院集中管辖,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和保证裁判结果协调,也为二审成功调解打下了良好基础,是关联案件统筹审理、协同推进、一体解纷的积极尝试和成功实践」。第二步,调解的窗口:「二审合议庭发现涉案专利的保护期已届满,该案的核心争议(即仪征市佳某材料公司是否有权继续实施该专利)已不构成和解障碍」——专利到期后「是否有权继续实施」变成人人可用,剩下的只是历史责任的对价。合议庭耐心了解双方从友好合作到破裂的全过程、「细心梳理双方核心利益诉求,精心分析案情,提出和解方案建议,经多次沟通、反复协调,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佳某公司支付和解款后双方再无争议,张某武放弃对其他当事人的诉求(已履行的除外);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顺利履行完毕。
系列维权案的对表
给权利人:同一专利撒网全国没问题,但要有总账意识——各地分别开打徒增成本,案情高度关联时申请集中管辖能把战场收拢;专利临期时和解窗口自动打开,历史索赔的对价谈判比坚持打完更划算。给被诉制造商:面对全国撒网型维权,积极推动集中管辖——一个法院、一套标准、一次谈判;专利到期是硬筹码,用它换一揽子了断加不再追其他当事人。给法院:系列案的处理范式——指定集中管辖统一裁判;二审发现专利期满即转为调解主战场;调解协议设计「付一笔+全了清+撤其他」的结构,一揽子终结历史纠纷。
五起散在各地的诉讼、一份全国通用的和解协议——最高法院示范系列专利案的正确打开方式:先集中、后调解;专利到期那天,不是战争的结束,就是和谈的开始。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张某武系名称为“整体式土工格室”、专利号为201020130562.*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自2014年起,张某武就涉案专利,针对仪征市佳某材料公司及甲工程公司、乙工程公司等数家不同使用者,在全国各地法院提起多起侵权诉讼,各案被诉侵权产品均相同,权利人请求判令停止侵害,各案赔偿经济损失累计550万余元。部分案件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考虑到张某武与仪征市佳某材料公司在全国有多起涉及相同被诉侵权产品侵害相同专利权的诉讼的情况,为统一裁判标准、避免各地法院重复处理,将尚在各地法院一审中的相关案件一并指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仪征市佳某材料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交易时仍享有涉案专利的实施许可权,仪征市佳某材料公司未经权利人张某武许可,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5月31日作出(2020)沪73知民初397号民事判决,判令仪征市佳某材料公司向张某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10万元;其他使用者或销售商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各承担1000元的维权合理开支。
仪征市佳某材料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其已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享有专利实施许可权,不构成侵害涉案专利权。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后首次指定集中管辖系列案件的上诉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二审合议庭发现涉案专利的保护期已届满,该案的核心争议(即仪征市佳某材料公司是否有权继续实施该专利)已不构成和解障碍。在此基础上,合议庭耐心了解主要矛盾双方从友好合作到产生嫌隙、合作破裂的全过程,细心梳理双方核心利益诉求,精心分析案情,提出和解方案建议,经多次沟通、反复协调,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仪征市佳某材料公司向张某武支付和解款后,双方就该案纠纷再无争议,张某武放弃对其他当事人的诉求(已按照一审判决履行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2429号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均按照调解协议内容顺利履行完毕。将案情高度关联的一审案件指定一个法院集中管辖,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和保证裁判结果协调,也为二审成功调解打下了良好基础,是关联案件统筹审理、协同推进、一体解纷的积极尝试和成功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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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42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1-2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3-6-16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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