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意大利某粘合剂技术责任有限公司诉温州市某鞋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烫底机专利要求里的「第一带」「第二带」「所述物体」不是零件,是使用环境——被诉机器能用于该环境,特征就算具备。
最高人民法院:用于说明被保护主题对象的用途、适用对象、使用方式的技术特征属于使用环境特征;被诉侵权产品可以适用于该使用环境的,即具备相应技术特征。
规则确立:使用环境特征不限于安装连接类结构特征,用途、适用对象类特征同样属于;比对的判断标准是能否适用于该环境,而非机器自带该物料。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产品权利要求中说明被保护主题对象的用途、适用对象、使用方式的技术特征,虽不直接限定产品结构,也属于使用环境特征。
使用环境特征的比对标准是被诉侵权产品能否适用于该使用环境,被诉机器可适用于相应环境的,即视为具备该技术特征,不要求机器本身包含环境要素。
三、赵律师点评
卖机器没卖胶带,也算具备「第一带」特征吗
意大利粘合剂企业起诉温州鞋材公司销售烫底机侵犯其发明专利,专利权利要求里除了机器的进料装置、剥离装置,还写着第一带、第二带、所述物体——胶带、薄膜和被加工的鞋底。被告的抗辩很直白:我卖的是机器,没卖那些物料,「第一带」这些特征我的产品里没有。一审认定落池但只判赔六万,双方都上诉。二审改判赔偿二十万加合理开支五万。
环境特征与结构特征的比对逻辑不同
最高法院先厘清概念:技术特征分两类,直接限定保护主题本身的结构、组分、材料是一类;通过限定主题之外的内容来间接限定主题的是另一类,后者就是使用环境特征。常见的环境特征是安装、连接、使用的条件,但不限于此——说明用途、适用对象、使用方式的特征,对结构没有直接限定作用,同样属于使用环境特征。落到本案:第一带、第二带是机器运转必备的物料,所述物体是加工对象,都不是机器的组成部件,三个特征全是环境特征。比对标准随之明确:被诉机器能适用于该使用环境即具备相应特征,不需要机器自带这些物料。被诉烫底机可以适用于胶带加薄膜加鞋底的环境,特征具备,落池成立。
对表:权利要求的每一个名词都有比对规则
给权利人:撰写权利要求时不必把加工对象写成机器部件——用途和适用对象类描述受环境特征规则保护,比对门槛反而是能否适用而非是否自带;诉讼中主动引导法庭识别环境特征。给被诉侵权人:产品不含权利要求中的物料、加工对象,不构成未落池的抗辩——环境特征看适用可能性;真正有效的攻击方向是环境特征对保护范围的限定程度及其解释。给法院:环境特征的识别从说明书对主题对象与环境要素关系的记载入手,比对采适用性标准;注意环境特征限缩保护范围的程度问题,本案采可适用即可具备的立场。
一台烫底机不自带胶带,却带着胶带的使用环境——专利比对的显微镜对准的不只是机器本身,还有它被造出来要服务的那个世界。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意大利某粘合剂技术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大利某公司)系专利号为20078003****.2、名称为“在例如鞋的内鞋底的物体的表面上施加粘合剂层的机器和相关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公司认为,温州市某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鞋材公司)未经许可,销售“烫底机”(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侵害该公司的专利权,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某鞋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二、某鞋材公司赔偿意大利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90万元(币种下同),并向意大利某公司支付维权合理支出10万元。
某鞋材公司辩称:其销售的系普通的做双面胶的机器,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是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即便构成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意大利某公司诉讼请求提出的赔偿金额、合理支出亦过高。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意大利某公司主张保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5。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1.一种机器,用于施加粘合剂层(12)到物体(22)的第一表面(24),所述物体(22)具有与第一表面(24)相反的第二表面(25),其特征在于,所述机器包括:用于提供第一带(30)的第一进料装置(11,13),第一带(30)在一个面上具有所述粘合剂层(12),使得所述粘合剂层(12)的第一部分(26)与所述物体(22)的所述第一表面(24)接触;用于提供第二带(32)的第二进料装置(17,18),第二带(32)在一个面上具有覆盖层(16),以完全覆盖所述物体(22),使得所述覆盖层(16)的第一区部(28)与围绕所述物体(22)的所述粘合剂层 (12)的第二部分(27)接触,并且,所述覆盖层(16)的第二区部(29)与所述第二表面(25)接触;
所述第一进料装置(11,13)和所述第二进料装置(17,18)互相配合以在所述第一表面(24)上挤压所述粘合剂层(12)的第一部分(26),使得它们互相粘接,并且,在所述粘合剂层(12)的第二部分(27)上挤压所述覆盖层(16)的所述第一区部(28),使得它们互相粘接;剥离装置(33),用于将所述覆盖层(16)从所述物体(22)去除,以便将所述粘合剂层(12)的所述第二部分(27)与所述物体(22)分离。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粘合剂层(12)包括固态粘合剂。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进料装置(11,13)包括第一退绕辊(11)和第一压力辊(13),所述第一退绕辊(11)将所述第一带(30)输送至所述第一压力辊(13);还在于,所述第二进料装置(17,18)包括第二退绕辊(17)和第二压力辊(18),所述第二退绕辊(17)将所述第二带(32)输送至所述第二压力辊(18)。
2018年4月17日,意大利某公司通过公证方式从某鞋材公司店铺内购买“烫底机”机器一台、卷轴型胶一份。某鞋材公司认可意大利某公司公证购买的“烫底机”系其销售的产品,但认为其未销售“所述物体”。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某鞋材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8)浙02民初953号民事判决:一、某鞋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意大利某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20078003****.2、名称为“在例如鞋的内鞋底的物体的表面上施加粘合剂层的机器和相关方法”的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落入上述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二、某鞋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意大利某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含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支出);三、驳回意大利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意大利某公司和某鞋材公司均不服,分别以判赔数额过低和不构成侵权为由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313号民事判决:一、维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初9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变更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初9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某鞋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意大利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支出5万元;三、驳回某鞋材公司的上诉请求;四、驳回意大利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第一带”“第二带”“所述物体”等技术特征。“第一带”“第二带”“所述物体”构成涉案专利被保护主题对象“机器”的使用环境特征。所谓使用环境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所使用的背景或条件的技术特征。
按照技术特征所限定的具体对象的不同,技术特征可分为直接限定专利保护主题对象本身的技术特征以及通过限定保护主题对象之外的技术内容来限定保护主题对象的技术特征。前者一般表现为直接限定专利保护主题对象的结构、组分、材料等,后者则表现为限定专利保护主题对象的使用背景、条件、适用对象等,进而间接限定专利保护主题对象,因而被称为“使用环境特征”。常见的使用环境特征多表现为限定被保护主题对象的安装、连接、使用等条件和环境。但鉴于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复杂性,使用环境特征并不仅仅限于那些与被保护主题对象安装位置或连接结构直接有关的结构特征。对于产品权利要求而言,用于说明有关被保护主题对象的用途、适用对象、使用方式等的技术特征,虽对产品的结构并不具有直接限定作用,也属于使用环境特征。
本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被保护主题对象是“一种能够施加粘合剂层到一物体表面的机器”,根据说明书第[0007]、[0008]段记载,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用于给物体表面施加粘合剂层的机器,该机器高效、自动、快速,并仅执行少量的操作,其设计确保操作者的高度安全。通过阅读说明书和附图,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本发明中,机器是涉案发明的保护主题对象,通过机器的第一进料装置输送“第一带”、第二进料装置输送“第二带”,并利用机器剥离装置的共同作用,可实现在“所述物体”一表面上施加粘合剂并剥离多余粘合剂的功能。当事人双方均认可,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所述“第一带”相当于胶带、“第二带”相当于薄膜。“所述物体”实际只要具备两个相反表面即可。
在此,“第一带”“第二带”及“所述物体”均不是机器本身的组成部件,“第一带”“第二带”是机器运转过程中必备的物料,“所述物体”是机器的加工对象,系用于说明被保护主题对象的用途、适用对象、使用方式等的技术特征,属于使用环境特征。被诉侵权机器可以适用于“第一带”“第二带”“所述物体”等使用环境,具有与之相应的涉案专利技术特征。
综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某鞋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意大利某公司所享有的涉案专利权,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环境特征系专利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创造的使用背景或者条件的技术特征,其并不限于与被保护对象的安装位置或者连接结构等相关的技术特征,在特定情况下还包括与被保护对象的用途、适用对象、使用方式等相关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以适用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有相应的使用环境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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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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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31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4-0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3-2-16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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