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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诉宁波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921号最高人民法院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二审 · 2022-04-1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网络插头上盖自动定位结构实用新型——权利要求里写了一句「网线前端伸入插头本体」:是必要部件还是使用环境?一审说缺了它不侵权,二审说能装网线就算有。

最高法院:「用于说明有关被保护技术方案的用途、适用对象、使用方式等的技术特征,也可能属于使用环境特征」;涉案技术方案「的上盖定位结构适用对象为网线,且其使用方式是将网线的前端插入插头本体内部,故该技术特征可以认定为使用环境特征」;「一般而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以适用于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即视为具有该使用环境特征」——被诉产品适用于网线且设多个连接构件,改判停止侵权、赔偿十万加合理开支五万。

规则确立:写在权利要求里的环境不是零件——产品能进得去那个环境,特征就算齐了。

二、裁判要点提炼

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属于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对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其限定程度依个案确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以适用于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即视为具有该使用环境特征。

用于说明被保护技术方案的用途、适用对象、使用方式的技术特征,可以认定为使用环境特征,不限于与安装位置或连接结构直接相关的结构特征。

三、赵律师点评

一句话引发的定性之争

东莞某电子公司系网络插头上盖自动定位结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起诉宁波某通讯设备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索赔八十万。权利要求一里有一句「一含有多条内部芯线的网路线,该网路线的前端一定长度伸入上述插头本体内部」。被诉产品实物只有网线通道入口、并无网线。对方抗辩:缺了这句「必要技术特征」,不落池。一审宁波中院采纳:该句对网线种类与连接位置作了「特别限定」,构成必要结构特征而非使用环境特征——缺特征、不落池、驳回全部诉请。权利人上诉。

定性翻转与比对基准

最高法院改判侵权成立。第一步,特征分类:技术特征分两类——直接限定方案本身的结构、组分、材料,以及「通过限定专利技术方案本身之外的技术内容来限定专利技术方案」的使用背景、条件、对象——后者即使用环境特征;其外延不限于安装连接结构,「用于说明……用途、适用对象、使用方式等的技术特征,也可能属于使用环境特征」。第二步,本句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审查档案后可「明确而合理地得知」,定位结构的适用对象是网线、使用方式是网线前端插入本体——「可以认定为使用环境特征」。第三步,比对基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以适用于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即视为具有该使用环境特征」——被诉产品按实际用途适用于网线、设有多个与网线连接的构件、使用时网线前端伸入内部——环境特征齐备,落池。

使用环境特征案件的对表

给权利人:权利要求里描述对象与使用方式的句子不是负担而是接口——比对时主张按使用环境特征处理,「产品可用即具备」;取证时演示被诉产品与网线等环境对象的配合使用。给被诉侵权人:「实物里没有网线」不等于缺特征——使用环境特征看可适用性不看实体在场;真要拉开距离,得证明被诉产品根本无法用于该环境。给法院:特征定性的审查路径——通读权利要求、说明书、审查档案,判断该句限定的是方案本身还是其环境;定性不同,比对标准完全不同,一审多在此处失手。

一句写在权利要求里的网线、一个空着通道入口的被诉产品、一次定性翻转的改判——最高法院把使用环境特征讲透:环境不是零件,不用随身携带;产品进得了那个环境,比对就算过关。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宁波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请求判令宁波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80万元。宁波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一条含有多条内部芯线的网路线”这一必要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包括“一条含有多条内部芯线的网路线,该网路线的前端一定长度伸入上述插头本体内部”,该特征对网线的种类及网线的连接插头本体的位置进行了明确的特别限定,该特定网线构成上述网络插头上盖自动定位结构的组成部分,上述特征为必要结构特征,并非使用环境特征;经比对,宁波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所产销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左侧为一网线通道入口,并无网线,缺少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故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2020)浙02知民初436号民事判决:驳回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终1921号民事判决:宁波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5万元。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环境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所使用的背景或条件的技术特征。按照技术特征所限定的具体对象的不同,技术特征可分为直接限定专利技术方案本身的技术特征以及通过限定专利技术方案本身之外的技术内容来限定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前者一般表现为直接限定专利技术方案的结构、组分、材料等,后者则表现为限定专利技术方案的使用背景、条件、适用对象等,进而限定专利技术方案,因而被称为“使用环境特征”。常见的使用环境特征多表现为限定专利技术方案的安装、连接、使用等条件和环境。

但鉴于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复杂性,使用环境特征并不仅仅限于那些与被保护技术方案安装位置或连接结构直接有关的结构特征。对于产品权利要求而言,用于说明有关被保护技术方案的用途、适用对象、使用方式等的技术特征,也可能属于使用环境特征。涉案专利所要保护的是网络插头上盖自动定位结构的技术方案,对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一含有多条内部芯线的网路线,该网路线的前端一定长度伸入上述插头本体内部”技术特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专利审查档案后可以明确而合理地得知,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上盖定位结构适用对象为网线,且其使用方式是将网线的前端插入插头本体内部,故该技术特征可以认定为使用环境特征。

根据被诉侵权产品的实际用途,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理解,被诉侵权产品适用于网线,且电路板导线座设有多个与网线连接的构件,使用时网线的前端伸入被诉侵权产品内部,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以适用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使用环境特征。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属于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使用环境特征对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限定程度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具体确定。一般而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以适用于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即视为具有该使用环境特征。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921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4-1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3-2-160-059)。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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