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石某故意伤害案
一、案情速览
楼上邻居深夜酗酒砸门、强行入户、拳击劝阻的妻子,丈夫抄起空啤酒瓶还击致其死亡——这是斗殴还是防卫?
法院:因琐事引发打斗不能仅凭打斗即认定相互斗殴,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综合判断;本案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持瓶重击要害致人死亡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
规则确立:防卫与斗殴的分辨公式——看起因过错、看有无准备使用凶器、看暴力是否明显不相当。
二、裁判要点提炼
因琐事发生争执引发打斗的,应综合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的过错、是否使用或准备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暴力等情节,主客观相统一地判断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
侵害人空手施暴、未使用凶器、侵害程度相对较轻,防卫人持啤酒瓶重击要害部位致其死亡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防卫过当。
三、赵律师点评
噪音纠纷升级成一条人命
台州某小区,石某一家住五楼,李某住四楼,此前因夜间噪音多次交涉。2020年4月2日晚十点,酒后回家的李某因再次被噪音打扰,猛敲石某家门;石某开门后李某欲强行闯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石某妻子石某旭上前劝阻,被李某拳击头面部。石某情急之下持空啤酒瓶击打李某头部,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鉴定显示其颅内出血,当晚饮酒又加重了出血。石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双方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台州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已生效。
先定性防卫,再量限度之过
法院的两步走值得细读。第一步,否定「相互斗殴」的简单标签:李某深夜砸门、强行入户、拳击劝阻中的妻子,侵害现实而紧迫;石某的还击针对侵害人本人、目的是保护家人,属于「正对不正」——防卫性质成立。裁判理由给出了分辨公式:综合案发起因、冲突升级的过错归属、有无准备使用凶器、暴力是否明显不相当。本案前三项都有利于石某。第二步,限度审查仍然过不去:李某空手而来、全程未持凶器、侵害程度相对较轻,石某却持瓶重击头部要害并致人死亡,手段与结果明显悬殊,防卫过当成立。六年有期徒刑是防卫过当依法减轻后的结果,赔偿谅解已充分兑现。
给邻里、防卫人和裁判者的对表
对被噪音困扰者:协商不成就走物业、报警、诉讼的正规渠道,深夜携酒砸门只会把自己变成侵害人,本案李某以生命为此付出了代价。对防卫人:面对强行入户可以先阻拦、后退、呼救,工具的选择决定后果的性质——瓶器击打要害在法律评价上是致命选项,冲突中克制工具升级就是克制自己的刑期。对裁判者:防卫性质与防卫限度是两道独立闸门,先给防卫定性再算限度之账,两步都写透,判决才立得住;邻里噪音这类高频纠纷引发的命案,量刑时对起因与谅解的评价要充分兑现。
这个案子划出了防卫案的完整光谱:既不让防卫人被「互殴」标签抹掉正当性,也不让「他先动的手」成为无限暴力的通行证。啤酒瓶砸向头颅的那一刻,性质是防卫的,代价是过当的——六年刑期就是这道光谱上精确的刻度。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被告人石某和被害人李某分别租住于浙江省台州市某小区某楼的五层和四层,李某曾因石某家中晚上发出噪音与石某沟通,并通过房东提醒石某。2020年4月2日晚,李某酒后回到四层家中。当日22时许,李某因石某家中噪音影响休息,用力敲石某家门。石某开门后,李某欲强行进入石某家中,二人在门口附近争吵对骂,并发生肢体冲突。石某的妻子石某旭见状走至二人中间进行劝阻,欲将李某推出门外,李某拳击石某旭头面部,石某见状持空啤酒瓶击打李某头部致其受伤。石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李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月9日死亡。经鉴定,李某因左顶颞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且其受伤当晚的饮酒行为一定程度加重颅内出血;石某旭系受外力作用致右面部及左手背部少许表皮剥脱,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案发后,双方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李某亲属对石某表示谅解,请求对石某依法从宽处罚。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以(2020)浙10刑初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石某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冲突、打斗,石某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司法实践中,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外在表现具有相似性,都可能造成对方损害,尤其因琐事引发争执、冲突的,不能仅因存在打斗就简单认定为相互斗殴。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存在本质差异,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根据不法侵害的性质、危险程度以及行为人所处的具体情境等客观因素,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石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应认定为防卫过当,理由如下:
1.存在客观现实、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李某系身高一米八以上的壮汉,酒后到石某家门口猛敲房门,未经石某等人同意,欲强行进入屋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侵犯石某的居住安宁。李某与石某发生争吵、肢体冲突,石某的妻子石某旭为避免更大冲突进行劝阻,李某却拳击石某旭头面部,侵害了石某旭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石某旭面临正在进行的、客观现实的不法侵害,具备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
2.石某的打斗行为是为了使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且针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具有防卫意图。石某在李某深夜欲强行进入房间、妻子人身安全遭受不法侵害时,情急之下持啤酒瓶击打李某头部,是为制止李某的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免遭继续侵害,该行为未超出该情境下一般人的正常反应,具有防卫意图,属于“正对不正”。相互斗殴是相互加害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不正对不正”,显与石某的主观意图不同。
3.石某的反击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李某空手来到现场,全程未使用致命性、攻击性凶器,亦未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侵害程度相对较轻,在该情境下石某持啤酒瓶重击李某的要害部位,并造成李某死亡的严重危害结果。综合考虑李某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是否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石某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司法实践中,因琐事发生争执、冲突,进而引发打斗的,需立足案件整体事实,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具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等情节,进而对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作出正确判断,以确认行为人的打斗、还击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准确把握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界限。符合防卫起因、时间、对象、意图以及限度条件的,构成正当防卫。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构成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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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浙10刑初57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09-2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2-1-179-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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