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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韩某涛故意伤害案

案号:(2020)冀04刑终60号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故意伤害罪 · 二审 · 2020-04-07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被多人围殴时拔小刀自卫——侵害人见状逃跑,他追上去隔着车窗把已上车的对方捅成重伤:前半段是防卫,后半段是犯罪。

法院:不法侵害人逃跑、结合防卫人所处情境可判断其确已放弃侵害的,应认定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规则确立:不法侵害结束后实施「防卫」属事后防卫,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二、裁判要点提炼

对不法侵害人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后的反击不属于正当防卫

对被告人的行为应作区分认定,侵害进行中的自卫属正当防卫,侵害结束后的事后防卫构成犯罪的依法追责

三、赵律师点评

同一把小刀的两段命运

韩某明等四人受指示开车寻到韩某涛「教训」他,下车即拳打脚踢。韩某涛拔出钥匙链上的小刀自卫,对方见状逃跑——他持刀追赶,在韩某明已坐进汽车准备离开时,隔着车窗将其左胸捅成重伤二级。法院的认定分成两段:前段面对多人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持刀自卫,属正当防卫;后段侵害人已停手逃跑、韩某明已上车,按公众一般认知侵害已经结束,此时捅刺不具有防卫属性,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事后防卫为什么不再受保护

裁判理由点明正当防卫五条件——起因、时间、意图、对象、限度缺一不可,本案卡在时间条件上。指导意见第六条给了判断标准: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确已放弃侵害的,应认定侵害已经结束;判断要立足防卫人当时情境、按公众一般认知。逃跑上车就是最清晰的放弃信号——「该逃跑行为明确地代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时韩某涛面临的危险状态已经消失,隔窗捅刺的心里只剩报复。法院同时没有忽视前半段的正当性:紧张情形下的激情、激愤因素与案发后的相互谅解,共同支撑了三年这一相对轻缓的刑期。分两段评价,一段褒奖、一段追责,正是防卫案件精细化裁判的样板。

给冲突者、裁判者和公众的对表

对遭遇围攻者:把对方打跑的那一刻必须收手——追赶、补刀都是把防卫优势换成立犯故意伤害的入场券;确认安全的正确动作是停手、报警、留在原地。对裁判者:对前后连续的冲突要做阶段切分,前段的防卫性质不能因后段的犯罪被抹杀,后段的伤害故意也不能借前段的正当性洗白;激情因素与谅解的量刑评价要足额兑现。对公众:「他打我在先」只覆盖正在进行时的那几分钟,侵害结束后的每一拳每一刀,法律都记在新的账本上。

一把小刀,前半段护住了自己,后半段把自己送进了牢房。防卫权与报复心的分界线,就是侵害停止的那一刻——本案把这条线画得清清楚楚。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7年5月22日,韩某明、张某勇、李某飞、申某朋(均已另案判处)等人受他人指示欲教训被告人韩某涛。次日18时许,韩某明等人分乘两辆汽车在河北省魏县某村发现韩某涛,遂下车借故对韩某涛拳打脚踢。韩某涛持随身携带的钥匙链上的小刀进行自卫,韩某明等人见状逃跑,韩某涛持小刀追赶。在韩某明坐上汽车准备离开时,韩某涛通过车窗用所持小刀捅刺韩某明左胸部,致韩某明重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经当地村委会协调,被告人韩某涛与韩某明达成相互谅解。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9)冀0434刑初5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韩某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韩某涛以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由,提出上诉。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冀04刑终565号刑事裁定,以有关防卫行为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冀0434刑初35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韩某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韩某涛不服,以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2020)冀04刑终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韩某涛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据此,正当防卫应当同时符合起因、时间、意图、对象、限度五个条件,缺一不可。其中,时间条件要求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31号)第六条规定:“……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申言之,在不法侵害结束以后进行“防卫”的,属于“事后防卫”,此时不法侵害已不再具有紧迫性,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已经缺失,故“事后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事后防卫”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关于不法侵害是否结束的判断,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来作出。

本案中,对被告人韩某涛的行为应作区分认定。首先,韩某涛在遭遇韩某明等人的突发殴打时,面对多人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持小刀进行自卫,属于正当防卫。其次,韩某涛持小刀反击后,包括韩某明在内的不法侵害人已经停止殴打、开始逃跑,其中韩某明已返回至汽车上、准备逃离,根据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该逃跑行为明确地代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韩某涛所面临的危险状态已经消失。韩某涛此时持刀将已上车的韩某明刺伤,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具有防卫属性。

综上,被告人韩某涛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在被害人已逃至车上,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情况下,仍隔着车窗持刀将被害人捅致重伤,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考虑韩某涛在紧张情形下,采取的防卫行为带有激情、激愤因素,且在案发后取得谅解,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涉正当防卫认定的案件中,对于不法侵害人逃跑,结合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和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可以判断其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防卫人在此后进行“防卫”的,属于“事后防卫”而非“正当防卫”。因“事后防卫”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案号:(2020)冀04刑终60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04-0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04-1-179-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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