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陈某某诉湘潭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泰国归侨许某甲因罹患阿尔兹海默症等疾病难以居家照料,妻子陈某某将其送入湘潭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双方签订《服务协议书》,约定服务期限为一年、护理级别为特一级。
许某甲入住五天后因反复发热伴咳嗽、咳痰三天入住某护理院治疗,数月后经抢救无效离世,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陈某某认为养老公司未尽护理、治疗义务致其多处压疮感染,诉请赔偿四十一万四千五百七十三元二角二分。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全部诉请;二审期间湘潭中院启动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最终由养老公司、护理院共同赔偿五万元并当场兑付,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2023)湘03民终191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二、裁判要点提炼
为妥善化解涉侨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充分利用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平台,邀请涉侨纠纷调解中心委派的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促成矛盾纠纷化解。
此外,人民法院还可以与当地侨联开展涉侨纠纷诉调对接合作,依靠“法+侨”工作模式,丰富涉诉矛盾纠纷化解的渠道。
三、赵律师点评
一审全驳,二审全赔,中间发生了什么
同一件事,两个结果,差别不在证据,而在处理方式。一审是典型的是非判断:陈某某主张养老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护理、治疗义务,致许某甲发生多处压疮感染、病情急剧恶化并直接导致死亡,请求赔偿四十一万余元。这一主张需要医疗损害责任与服务合同违约的双重证明,尤其是因果关系与过错程度的鉴定,一审以证据不足驳回全部诉请。二审如果照此审理,大概率是维持——案子结了,矛盾还在。
三个动作把死结解开
二审法院做了三件事。第一件是识别身份、启动机制:法院根据许某甲系新中国成立初期归侨的身份,启动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邀请市涉侨纠纷调解中心的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调解员多次与陈某某沟通,并联系其在海外工作的女儿许某乙,劝说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找一个当事人信任的人做工作,比多说几遍法条有效得多。第二件是拉进真正的责任主体:因本案涉及医疗损害责任与服务合同纠纷交叉,经合议庭多次沟通、释法,促成某护理院自愿参与本案调解。老人实际是在护理院所在楼层由养老服务公司护理人员照护的,把护理院拉进来,责任才有了分摊的可能。第三件是打通赔付资金来源:结合养老公司已购买养老事故类责任险的事实,依法释明其可依约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并促成保险公司与养老公司达成初步理赔方案。没有这一步,调解协议很可能签了也兑现不了。
当场兑付的分量
最终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养老公司、护理院共同赔偿陈某某五万元并当场兑付,陈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金额比诉请少了八成多,但当场拿到手的钱,与一纸需要申请执行的判决,对一位刚失去老伴的老人来说,价值完全不同。这也是调解与判决在涉侨、涉老案件中的差别所在:前者能把履行环节一并解决掉。法院于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纠纷到此实质了结。
机制怎么变成常态
本案的价值不止于个案。此前湘潭中院已与湘潭市侨联共同签署涉侨纠纷诉调对接合作备忘录;该案审结后,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建立完善“法+侨”工作模式。也就是说,一次成功的调解沉淀成了可复用的渠道。对办案实务的启示有两点:其一,立案与送达阶段就要注意当事人是否有侨属、外籍、港澳台等身份背景,这类信息往往写在户籍材料或亲属关系中,识别出来才能启动对应机制;其二,涉及保险的案件,把保险人拉到调解桌上,比判完之后再走理赔要快得多。
是非之外还有一笔账:能当场兑现的五万元,胜过需要申请执行的四十万元。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湘潭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养老服务公司)系集医疗与护理为一体的养老机构,与某护理院联合办公,分别在同一栋楼的三、四层开展经营活动。泰国归侨许某甲因罹患阿尔兹海默症等疾病难以居家照料,妻子陈某某将其送入某养老服务公司照料,双方签订《服务协议书》,约定服务期限为一年,护理级别为特一级。许某甲在入住五天后,因反复发热伴咳嗽、咳痰三天入住某护理院治疗,之后许某甲一直居住在某护理院所在楼层,由某养老服务公司护理人员进行护理和照顾。数月后,许某甲经某护理院抢救无效离世,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陈某某认为某养老服务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护理、治疗等义务,使得许某甲发生多处压疮感染,导致病情急剧恶化,并直接导致抢救无效死亡,遂将某养老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14573.22元。
另查明,许某甲与陈某某育有一女许某乙,许某乙定居国外,其在一审中出具一份《放弃诉讼权利声明书》,表示自愿放弃作为许某甲第一顺位继承人所享有的全部诉讼权利。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1日作出(2022)湘0304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驳回陈某某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陈某某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许某甲系新中国成立初期归侨的身份,启动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邀请市涉侨纠纷调解中心的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市侨联特邀调解员多次与陈某某沟通,并联系陈某某在海外工作的女儿许某乙劝说陈某某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因本案许某甲死亡事故涉及医疗损害责任与服务合同纠纷交叉问题,经合议庭多次沟通、释法,促成某护理院自愿参与本案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结合某养老服务公司已购买养老事故类责任险的事实,依法释明某养老服务公司可依约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并促成保险公司与某养老服务公司达成初步理赔方案。
通过多方发力,最终某养老服务公司、某护理院与陈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由某养老服务公司、某护理院共同赔偿陈某某人民币5万元并当场兑付,陈某某放弃其它诉讼请求。2023年6月25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湘03民终191号民事调解书对此予以确认。
此前,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与湘潭市侨联共同签署了涉侨纠纷诉调对接合作备忘录。该案审结后,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建立完善“法+侨”工作模式,进一步拓展了人民团体参与涉诉矛盾纠纷化解的渠道。为妥善化解涉侨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充分利用涉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平台,邀请涉侨纠纷调解中心委派的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促成矛盾纠纷化解。此外,人民法院还可以与当地侨联开展涉侨纠纷诉调对接合作,依靠“法+侨”工作模式,丰富涉诉矛盾纠纷化解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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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湘03民终191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6-2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8-6-13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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