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某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授权时说我的专利不用基站短信,维权时又说短信都算,法院:禁止反悔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审查程序中通过意见陈述明确排除的技术方案,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又主张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依据禁止反悔原则不予支持
规则确立:授权程序中的意见陈述与权利要求修改同等对待,为获授权而放弃的技术方案不得在侵权诉讼中借等同原则捡回来
二、裁判要点提炼
专利权人在授权审查过程中通过意见陈述明确其技术特征不包含某一技术方案、从而获得授权的,构成对该技术方案的放弃
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又将已放弃的技术方案纳入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依据禁止反悔原则不予支持
三、赵律师点评
挪车小程序引出的两百万索赔
某科技公司持有一件隐私保护智能移车系统的发明专利,2018年发现某网络平台新推出码上挪车小程序,认为其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起诉索赔两百万并要求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被诉产品的短信推送是基于手机号码的电信网络短信,通过移动基站信号完成。庭审比对中,专利权人主张其权利要求中的短信包含基于电信移动平台的短信服务。法院调取了授权审查档案,发现专利权人在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曾专门澄清:本申请的推送是手机应用常用的推送消息服务,完全区别于对比文件中基于手机号码的联络方式。正是这段陈述帮助专利跨过了新颖性门槛。
为授权说过的话必须算数
专利法司法解释第六条确立的禁止反悔规则,对象不仅是权利要求的修改,还包括意见陈述。专利权人在审查程序中为了说服审查员,主动把基于手机号码的短信服务排除在技术方案之外,才换来授权;如果侵权诉讼中允许它把这段话一笔勾销、重新圈回原来的大范围,审查程序就白走了,社会公众基于授权文本的信赖也落了空。法院据此把涉案专利的短信推送特征限定为基于应用程序的短消息服务,被诉产品用的是电信网络短信,不包含该技术特征,不落入保护范围,全部诉请被驳回。
专利权人与被诉方各自的攻防要点
对专利权人而言,答复审查意见是一字千金的战场,为凑授权而随意贬损性解释自己的技术特征,等于亲手裁掉保护范围,日后维权时这些陈述都会成为枷锁,撰写答复时应当只作必要澄清、不为过关过度限缩。对被诉方而言,调取审查档案检索意见陈述是零成本的杀手锏,凡专利权人曾为获授权排除过某类技术方案,均可援引禁止反悔封死其等同主张。对法院而言,比对范围必须回到授权程序的真实历史,陈述与修改一体对待,防止两头得利。
授权文书上的每一个字都是专利权人自己写下的承诺。禁止反悔原则约束的不是某一方,它守护的是专利制度的对价公平——想要多大的保护圈,就要在授权时付出对等的披露与限缩,想两头通吃,法院不会答应。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诉称,其为专利号为201510069493.9的“一种隐私保护智能移车系统及其移车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2018年1月,某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宝网络公司)旗下“某宝APP”新推出了小程序“码上挪车”产品(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严重侵害其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某宝网络公司立即停止对涉案专利的侵权;
2.某宝网络公司在有关已报道“某宝”“码上挪车”的宣传媒体上公开道歉;
3.赔偿某科技公司损失200万元;
4.诉讼费用由某宝网络公司承担。
某宝网络公司辩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某宝网络公司不存在实际的专利侵权行为。
第三人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述称,同意某宝网络公司的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2月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1月2日,专利权人为某科技公司。该专利目前属于有效状态。
2018年1月30日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某宝APP”客户端注册购买了“码上挪车贴”,对注册购买过程进行了截屏打印。得到“码上挪车贴”一张、使用说明书一份。某网络公司及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认可被诉“码上挪车”小程序在支付宝APP平台运行。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同意以“码上挪车”使用说明书作为对比文件。双方当事人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某科技公司主张的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了比对。某科技公司在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9月22日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中对涉案专利中的信息推送作出了解释:“本申请是通过APP进行的信息推送,该信息推送是智能手机的一种特殊的信息传递解决方案,需要APP才能接收推送通知,推送通知无论手机锁定或手机没有移动基站信号,只要链接互联网就能接收到提醒,这完全区别于对比文件1中的电话、邮件、短信等基于手机号码的联络方式,需要审查员特别注意的一点是本申请中记载的通过消息推送系统中的短信接口提醒车主,该特征应该是审查员理解有误,其推送系统中的短信接口并非是平时认知中的短信服务,而是推送系统中的短信或者说短消息服务,即手机APP经常用的推送消息服务”。
被诉侵权产品的短信推送消息是通过移动基站信号完成的基于手机号码的电信网络中的短信。庭审中某科技公司主张其专利技术特征中的短信包含基于电信移动平台的短信服务。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津01民初151号民事判决:驳回某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某科技公司在专利授权审查过程中已经明确了其专利技术特征中的短信消息推送并非基于电信移动平台的短信,而是基于APP程序的短信接口,在庭审中又主张包含基于电信移动平台的短信服务,违反上述规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应该解释为基于APP程序推送系统的短消息服务,而被诉侵权产品中不含有专利技术特征中的短信推送的技术特征。
某科技公司关于某宝网络公司“某宝APP”手机网络平台上运行的“码上挪车”小程序侵犯其专利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的内容,可以结合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或技术特征的意见陈述确定。对于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已经通过意见陈述明确排除的技术方案,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专利权人主张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禁止反悔原则,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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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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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8)津01民初151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11-0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3-2-16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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