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Article", "headline": "南昌某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description": "南昌某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的管辖,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再依据侵权结果发生…附判决书全文与律师点评。", "keywords":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南昌某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管辖异议,侵权行为地,特别规定优先,移送管辖", "datePublished": "2023-09-19", "author": {"@type": "Person", "name": "赵跃律师"}, "about": {"@type": "Thing", "name":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mainEntityOfPage": {"@type": "WebPage", "@id": "/anli/shiwu/shangbiao-qinquan-guanxia-queding/"}}, {"@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BreadcrumbList", "itemListElement": [{"@type": "ListItem", "position": 1, "name": "首页", "item": "/"}, {"@type": "ListItem", "position": 2, "name": "案例库", "item": "/anli/"}, {"@type": "ListItem", "position": 3, "name": "实务案例点评", "item": "/anli/shiwu/"}, {"@type": "ListItem", "position": 4, "name": "南昌某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item": "/anli/shiwu/shangbiao-qinquan-guanxia-queding/"}]}]

参考案例南昌某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2023)赣01民辖终380号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二审 · 2023-09-19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原告在自己住所地的开发区法院起诉,主张被告运营的手机应用名称与图标突出使用其注册商标,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二十万元。

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主张侵权行为实施地与被告住所地均在其所在地,请求移送。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移送管辖的原裁定。

二、裁判要点提炼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的管辖,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再依据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

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专门司法解释属特别规定,应当优先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信息网络侵权管辖的一般规定适用。

三、赵律师点评

为什么不能在原告所在地起诉

原告的习惯思路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我自己在南昌,就在南昌起诉。法院没有采纳,理由是知识产权案件涉及无形财产保护,侵权行为地的确定有特殊规则。除了大量侵权商品的储藏地以及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所在地之外,只有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能作为管辖依据,侵权结果发生地不再作为依据。这条限制是专门为知识产权案件设的。

两条司法解释打架时怎么办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包括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商标民事纠纷司法解释则只列了实施地、储藏地、查封扣押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明确按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处理:后者是针对商标民事纠纷的专门规定,应优先适用。这类冲突在实务中很常见,判断顺序是先找专门规定,再看一般规定。

对起诉策略的实际影响

结论很直接: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权利人通常得到被告住所地去起诉,除非能证明大量侵权商品储藏在某地或被行政机关查封扣押在某地。立案前把被告住所地、服务器与设备所在地、仓储地这些连接点摸清楚,比事后争管辖有用得多。本案侵权实施地与被告住所地都在北京某区,故整体移送。

商标侵权案件不看侵权结果发生地,只看实施地、储藏地、扣押地与被告住所地。专门规定优先,原告所在地这条连接点在商标案件里用不上。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南昌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 6932227 号“XXX”注册商标、第 35397914 号“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向原告的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20万元整;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30000元(包含律师费 27000 元、公证费3000元);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XXX”是国内知名的第三方导购平台,通过接入某猫国际、某东全球购、某拉海购、某马逊中国等电商平台,为用户提供优惠、便捷的购物体验。XX网的商业模式已经获得众多消费者的认可,取得了巨大的商业成功。南昌某科技有限公司是第 6932227 号“XXX”商标的权利人,有效期至 2032年01月20日,核定在35 类“广告;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商品及服务上。南昌某科技有限公司也是第35397914号“X”商标的权利人,有效期至2030年06月27日,核定在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等商品及服务上。

南昌某科技有限公司发现,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名称为“XX购”的手机 APP 应用、微信小程序,在其 APP 名称及程序内部界面文字多处突出使用了“XX”字样,且使用与南昌某科技有限公司第35397914号“X”商标高度相似的标识作为其APP图标。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南昌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南昌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利益,南昌某科技有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13条、第57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侵害商标权纠纷,应当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诉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为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应当移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但这里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比较宽泛,包括利用信息网络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做出了专门的司法解释,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3日作出(2023)赣0192民初2595号民事裁定: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宣判后,原告南昌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9日作出(2023)赣01民辖终380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案件涉及无形财产的保护,故此类案件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案件的特殊性。

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除了大量侵权商品的储藏地以及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所在地外,仅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而不再依据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依据。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侵权行为地作出了专门规定,本案不宜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本案管辖,故本案不属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另因本案中,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为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特殊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在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而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案号:(2023)赣01民辖终380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9-1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9-2-159-01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