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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某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诉南宫市某通讯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138号最高人民法院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二审 · 2022-01-27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乡镇门市四块五进的自拍杆,淘宝订单打印件想顶合法来源;法院两问:单子对得上吗。三无货你自己知道吗。

最高法院:客观要件上,两笔订单会员名不一致、交易距取证间隔一年以上、原网店已找不到同款、「仅凭……订单页所显示的产品照片,无法确认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完全相同」;主观要件上,「被诉侵权产品上没有生产厂家、厂址、质量合格证明等标识,可作为认定销售商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重要考虑因素」,时隔两月再次购进同款加线下店铺实际出售三无产品——「可以认定其对自拍杆无标识的情况是知晓的,没有尽到销售商的合理注意义务」——抗辩不成立;考虑个体户规模小、利润微薄、权利人批量溯源维权等情节,酌定赔偿经济损失一千元加合理开支一千元。

规则确立:三无货是注意义务的照妖镜——便宜的进价配缺标识的货,善意免谈;订单打印件撑不起来源。

二、裁判要点提炼

被诉侵权产品无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标识,可以作为认定销售商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重要考量因素;销售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售产品系三无产品的,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销售者仅提供网络订单页打印件,订单信息不一致、交易时间与取证间隔过长、无法确认所购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同一的,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客观要件。

三、赵律师点评

四块五的自拍杆与一纸订单

某塑胶电子公司系「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在河北南宫一家通讯门市公证购得自拍杆,起诉停止侵权赔两万。被诉产品无生产厂家、厂址、合格证明——标准三无产品。门市拿出的合法来源证据:某网店订单页打印件,自述四块五一件先后两次购进。一审石家庄中院认定合法来源成立,只判停止销售。权利人上诉。

两要件的双杀

最高法院改判赔偿两千元。客观要件失守:订单打印件三处硬伤——两笔订单的会员名不一致、交易时间距取证超过一年、原网店已查不到同款产品;「仅凭……产品照片,无法确认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完全相同」——来源链条断裂。主观要件失守:三无标识本身即是「认定销售商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重要考虑因素」;时隔两个月再次购进同款,说明不是偶发进货;线下店铺实际在售三无产品,说明对无标识状态心知肚明——「没有尽到销售商的合理注意义务」。两要件「相互关联」、双双落空,抗辩不成立。赔偿的酌定考量:案发地经济水平、个体户身份、过错不大、规模小利润薄、权利人全国批量溯源维权——一千元加一千元,罚当其过。

零售终端合规的对表

给小商户:进货三查——查标识(厂名厂址合格证缺一即警觉)、查卖家(固定店铺信息与交易快照,别只存订单页)、查同款(拍照留底确保与在售货一致);低价三无货进一次是疏忽、再进就是明知。给权利人:对零售终端批量维权时,赔偿预期放平——个体户小案按千元量级酌定,主战场仍在制造源头;公证购物时固定产品无标识的外观细节。给法院:三无产品规则的适用顺序——先审标识缺失对注意义务的影响,再审来源证据的同一性;赔偿酌定对个体终端从轻、对源头从重。

一根四块五的自拍杆、一页对不上号的订单、两根无标识的三无货——最高法院把小商户的善意讲成硬指标:便宜与缺标识加在一起,就是「应当知道」的写法;来源留痕,才配谈免赔。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某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系专利号为201420522729.X、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某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认为南宫市某通讯门市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涉案专利权,故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南宫市某通讯门市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包括维权合理开支)。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南宫市某通讯门市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冀01知民初17号民事判决:一、南宫市某通讯门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某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涉案专利的产品;二、驳回某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某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某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主张被诉侵权产品无生产厂家、厂址、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标识,属于三无产品,南宫市某通讯门市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南宫市某通讯门市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是从“深圳某数码”购买。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终1138号民事判决:一、维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知民初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知民初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南宫市某通讯门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元;四、驳回某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客观要件和销售者无主观过错的主观要件。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是指销售者通过合法的进货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所售产品。对于客观要件,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对于主观要件,销售者应当证明其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所售产品系制造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上述两个要件相互关联。

首先,南宫市某通讯门市在本案一审程序中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提交的仅为淘宝网订单页打印件,两笔订单的淘宝用户会员名不一致,淘宝网交易时间距离某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取证时间间隔长达一年以上,且在“深圳某数码”淘宝网店已查找不到相应自拍杆产品,仅凭南宫市某通讯门市提供的淘宝网订单页所显示的产品照片,无法确认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完全相同。其次,被诉侵权产品上没有生产厂家、厂址、质量合格证明等标识,可作为认定销售商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重要考虑因素。南宫市某通讯门市自述以4.5元的较低价格于2016年2月、4月先后两次从同一家网店购进多个自拍杆,虽然其声称不知道所购为“三无产品”,但从其在时隔两个月后再次购买相同产品,其经营的线下店铺实际出售“三无产品”来判断,可以认定其对自拍杆无标识的情况是知晓的,没有尽到销售商的合理注意义务。且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南宫市某通讯门市亦未补充提交其他证据。

故南宫市某通讯门市关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仍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综合考虑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河北省南宫市,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南宫市某通讯门市只是从事零售业务的个体经营户,侵权主观过错不大,经营规模小,被诉侵权产品利润微薄,销售量非常有限,侵权情节较轻,且某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已在全国各地就涉案专利提起批量诉讼,进行溯源维权等因素,酌定南宫市某通讯门市赔偿某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维权合理开支1000元。被诉侵权产品无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标识,可以作为认定销售商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重要考量因素。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138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1-2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3-2-160-038)。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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