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周某林诈骗案
一、案情速览
被告人在电商平台以一万二千余元向卖家购买一张特定版别的五十元面值人民币,收货后用另一张五十元面值人民币调包,谎称收到的物品与购买物品不符并申请退货。
平台基于交易规则审核同意退货,将本应支付给卖家的货款一万二千元退还被告人,卖家因此遭受财产损失。
上海二中院认定上述行为属于三角诈骗,构成诈骗罪;被调包财物缺乏统一市场定价、难以鉴定时,可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形成的交易价格认定诈骗数额。
二、裁判要点提炼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具有处分权限的第三人陷入错误认识,该第三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被害人的财产,从而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构成三角诈骗,同样可以成立诈骗罪。网络购物中平台基于交易规则对退货、退款事项具有审核及处分权限,调包退货骗取平台退还本应支付给商家货款的,符合三角诈骗的特征。
被调包货物属于绝版藏品等缺乏统一市场定价、且难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实际价值的特殊财物时,如果交易价格系商家与行为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协商确定,未明显违背同类藏品的市场交易规律,能够客观反映商家实际财产损失的,可以以该价格认定诈骗数额。
三、赵律师点评
谁被骗、谁受损:三角诈骗的结构
普通的诈骗是两个人之间的事:行为人骗被害人,被害人自己处分财产。本案多了一个人——被骗的是平台,掏钱退款的也是平台,但真正受损失的是卖家。刑法理论把这种结构称为三角诈骗,认定为诈骗罪并不要求被骗的人和受损的人必须是同一个人。法院的推理很清楚:被告人虚构货物与要求不符的事实,平台基于错误认识启动退货退款程序,卖家冷某因此损失货款,链条完整,诈骗罪成立。这个结论对网购时代很有现实意义,因为绝大多数交易里,钱都先押在平台手里。
平台的处分权限从哪里来
三角诈骗能不能成立,关键在于中间那个人有没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如果只是一个被顺手利用的通道,比如让快递员把包裹放到门口然后自己拿走,那可能只构成盗窃。但电商平台不同,买卖双方在注册时就把退货退款的审核权、货款的支付与退还权限授权给了平台,平台有权在满足退货条件时处分买家已经支付的货款。正因为它有这个权限,它的错误认识才具有刑法意义。裁判要点把这一点单列出来,等于为平台退款场景下的定性提供了明确指引。
绝版藏品的价钱怎么算
诈骗数额直接关系到量刑档次,本案遇到的难题是:被调包的是一张已停止流通的特定版别人民币,没有统一成熟的公开交易市场,司法鉴定也定不了价。法院的处理办法是回到交易本身——这个价格是被告人和卖家谈出来的,是真买真卖的意思表示,又没有明显偏离同类藏品的市场规律,能够客观反映卖家的实际损失,那就以一万二千余元认定数额。这里的方法论值得记住:当财物本身无法估价时,看被害人为此付出过什么、损失了什么,用实际财产损失来倒推,而不是因为估不出价就按面值五十元算。
退货调包不是占便宜
有人觉得这只是钻了平台规则的空子,最多算民事纠纷或不当得利。法院的裁判否定了这个看法。被告人既不是误退,也不是对货物有争议,而是事先就打算用一张低面值票换走高价票,还主动向平台作虚假陈述促成退款,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非常清楚。一万二千余元在上海地区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类似的还有退假货、退空包、退替代品等情形,别以为金额小就没事,多次实施、累计计算的情形在实务中并不少见。
骗的不是平台那笔退款,是卖家那张票——第三人手里握着处分权,诈骗照样成立。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4年1月31日,被告人周某林在某电商平台,以人民币1.2万余元(币种下同)向卖家冷某购买了一张特定版别的五十元面值人民币。基于买卖双方的授权以及平台运作模式,该电商平台有权在认定满足退货条件的情况下处分买家已支付的货款。周某林收到货物后用另一张五十元面值人民币调换,向该电商平台谎称收到物品与购买物品不符并申请退货,骗得平台同意退货并将本该支付给卖家冷某的货款1.2万元退还给周某林。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1日作出(2024)沪0114刑初50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周某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宣判后,周某林提出上诉,但是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4日作出(2024)沪02刑终448号刑事裁定:准许被告人周某林撤回上诉。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周某林的行为是否属于诈骗犯罪,以及如果属于,对该诈骗犯罪的数额应当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罪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从而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受骗者(第三人)陷入错误认识,该受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凭借相关处分权限处分了被害人的财产,从而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构成所谓的“三角诈骗”,同样可以成立诈骗罪。网络购物交易中,平台基于交易规则对退货、退款事项具有审核及处分权限。行为人对网购货物申请退货时,以较低价值物品调包所购的较高价值货物进行退货,从而在保留较高价值货物的同时,骗取平台向其退还本应支付给相关商家的货款,符合三角诈骗的特征,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责任。
前述情形下,被调包货物属于绝版藏品等缺乏统一市场定价,且难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实际价值的特殊财物时,如果交易价格系商家与行为人的真实意思,且未明显违背同类藏品的市场交易规律,能够客观反映商家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可以以该价格认定诈骗数额。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林在网络购物过程中,通过调包货物的方式,虚构货物与自己要求不符的事实,致使平台基于错误认识,按相关交易规则启动退货退款程序,从而使商家冷某遭受财产损失,显然属于三角诈骗。案涉财物为已停止流通的特定版别五十元面值人民币,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其价值,亦未形成统一、成熟的公开交易市场,难以直接确定市场交易价格。鉴于案涉财物的交易价格系被告人与被害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协商确定,未明显违背同类藏品的市场交易规律,能够客观反映被害人的实际财产损失,故人民法院此价格认定本案诈骗数额,进而认定被告人周某林构成诈骗罪。
1.行为人对网购货物申请退货时,以较低价值物品调包所购的较高价值货物进行退货,从而在保留较高价值货物的同时,骗取平台基于相关交易规则向其退还本应支付给相关商家的货款,符合三角诈骗的特征,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责任。
2.前述情形下,被调包货物属于绝版藏品等缺乏统一市场定价,且难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实际价值的特殊财物时,如果交易价格系商家与行为人的真实意思,且未明显违背同类藏品的市场交易规律,能够客观反映商家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可以以该价格认定诈骗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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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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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4)沪02刑终448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6-2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03-1-222-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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