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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吕某某、程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

案号:(2023)鲁16刑终102号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二审 · 2023-08-21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2021 年 8 月 19 日上午,德州一家搬家公司的两名员工吕某某、程某某,到渤海某公司搬棉被。两人在三楼一间房里打包,先把 10 床棉被从西侧窗户扔下楼,看了看楼下没人,又打包 20 床往下扔。

这时候被害人胡某某正好走到楼下,被棉被砸中,胸椎骨折脱位并脊髓损伤、肋骨多处骨折,鉴定为重伤一级。

一审两人各判过失致人重伤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同时判搬家公司赔偿 80.1 万元。二审维持。这个案子讲清了两件事:往楼下扔东西砸伤人,按哪个罪判——是高空抛物罪还是过失致人重伤罪;以及执行工作任务闯的祸,钱该谁出。

二、裁判要点提炼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以高空抛物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断。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致人重伤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三、赵律师点评

二十床棉被,从三楼窗户扔下去

这个案子的事实很简单,简单到有点荒诞:两个人搬东西,图省事,把棉被从窗户扔下去了,砸到了人。

2021 年 8 月 19 日。山东省德州市一家叫「某丰」的搬家公司,接了个活:派人到渤海某公司搬运棉被等物资。

派去的是两个员工,吕某某和程某某。

上午 9 时 40 分许,两人开着厢式货车到了渤海某公司,把车停在一幢三层办公楼西侧、一楼楼道门口。然后进楼,到三楼一个房间打包棉被。

接下来是判决里最关键的一段描述:

「期间,吕某某、程某某将 10 床棉被打包从该房间西侧窗户抛掷楼下,见楼下无人,两人又打包 20 床棉被向楼下抛掷,恰遇被害人胡某某步行至此,被棉被砸伤。」

这段有四个细节,每一个都在后面的法律判断里起作用。

第一个细节:第一次扔了 10 床。 不是一床,是十床。十床棉被打成一包,从三楼扔下去,重量和体积都不小。

第二个细节:扔完看了一眼,「见楼下无人」。 这个动作很重要——它证明两人不是完全不管不顾,他们有过一次确认。

第三个细节:然后继续扔了 20 床。 这次比第一次还多一倍。

第四个细节:砸中的是「恰遇」走到楼下的胡某某。 也就是说,第二次扔的时候,楼下本来没人,是胡某某在他们扔的过程中走到了那个位置。

这四点在法律上怎么用?

第一点(十床、二十床)说明抛掷物的重量和危险性,不是「一片纸」那种可以忽略的东西。

第二点(看了一眼)说明两人有「注意义务」的意识,只是这个意识停留在「看一眼」——这是后面认定「过失」而不是「故意」的关键。

第三点(继续扔 20 床)说明第一次的谨慎没有延续到第二次。

第四点(恰遇)说明被害人的出现是偶然的,两人没有针对他。

结果:胡某某胸椎骨折脱位并脊髓损伤、肋骨多处骨折损伤,经鉴定为重伤一级。

「重伤一级」是什么概念?《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里,重伤分一级和二级,一级更重。胸椎骨折脱位并脊髓损伤,通常意味着下肢功能可能受损,生活自理能力受影响。这不是「躺几天就好」的伤。

一审在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 年 6 月 9 日,(2022)鲁1691刑初152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被告人吕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程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德州某丰搬家有限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某损失 80.109464 万元。

吕某某上诉。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 年 8 月 21 日作出(2023)鲁16刑终102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份判决有三处需要解释:

第一,为什么是「过失致人重伤罪」,不是「高空抛物罪」?

第二,两个人一起扔,为什么两个人都判,而且刑期一样?

第三,钱为什么由公司出,不是由两个人出?

三节分别说。

为什么不是「高空抛物罪」

先看两个条文。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两个罪名,两个刑期:高空抛物罪最高一年;过失致人重伤罪最高三年。

本案的事实同时符合两个罪的构成:

符合高空抛物罪:从三楼的窗户往外扔棉被,属于「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扔了 30 床,砸成重伤一级,属于「情节严重」。

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当预见楼下可能有人,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致一人重伤。

竞合了。怎么办?

高空抛物罪的条文自己写了解法:「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就是「择一重罪处断」。比较两个罪的法定最高刑:高空抛物罪一年,过失致人重伤罪三年。三年重。所以定过失致人重伤罪。

判决的表述是:「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以高空抛物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断。」

这句话看起来平淡,实际上回答了实务中一个很常见的问题:高空抛物入刑以后,是不是所有「从楼上扔东西」都按高空抛物罪判?

不是。要看砸出了什么后果:

什么都没砸到,或者只是「情节严重」(比如扔菜刀、扔玻璃,虽然没有具体受害者但危及楼下安全)——高空抛物罪,一年以下。

砸到人,但只是轻微伤——仍然是高空抛物罪(因为过失致人重伤要求「重伤」)。

砸成重伤——过失致人重伤罪,三年以下。

砸死人——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较轻的,三年以下。

砸的时候明知楼下有人、还往下扔——这就不是过失了,可能是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量刑完全不同。

所以这条线是按「后果」和「主观」两层来分的:

后果决定基本档位,主观决定是否升格。

本案的主观状态是什么?判决没有长篇论述,但从「见楼下无人」这个细节可以推出:两人是过失,不是故意。

他们看了一眼,确认没人,然后扔。这个动作说明他们不想砸人。但他们只看了「当时」,没有考虑「扔的过程中会有人走过来」——这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如果他们是「看见有人还扔」,那就是故意,按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处理,量刑会重得多。

这里还有一个时间点值得说。高空抛物罪是 2021 年 3 月 1 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本案发生在 2021 年 8 月 19 日,新法已生效。

但即使在高空抛物罪入刑之前,从楼上扔东西砸伤人,也一直按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所以这个案子在罪名选择上,并不是「新法改变了结果」,而是「新法增加了一个竞合对象,但按择一重仍然回到原来的罪名」。

这一点很重要:高空抛物入刑,主要解决的是「没砸到人但很危险」的情形。以前这种情况不好处理(没后果、不构成过失犯罪),现在有了专门的罪名。砸到人的,一直是按后果定罪的。

两个人一起扔,为什么都判二年六个月

第二个问题:吕某某和程某某,两人一起扔,都判了二年六个月。

这里涉及一个中国刑法里容易被误解的概念:共同过失。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款:「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注意第二款。共同过失,法律明确说「不以共同犯罪论处」,而是「分别处罚」。

为什么不按共同犯罪?因为共同犯罪的核心是「共同的犯罪故意」——两个人商量好了要干一件坏事。过失没有「商量」这回事,两个人都是不小心,所以不成立共同犯罪。

但「不成立共同犯罪」不等于「没人负责」。两个人各自的行为各自构成过失犯罪,各自承担。

本案就是这样:吕某某扔了,程某某也扔了,两个人一起打包、一起往下抛,每个人都实施了抛掷行为,每个人对结果都有过失。所以两个人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分别判二年六个月。

这里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两人的刑期完全一样。

如果是共同犯罪,法官会根据每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主犯、从犯,刑期可能不同。但共同过失「分别处罚」,法官是对每个人的行为单独评价。本案两人行为几乎完全一样(一起打包、一起扔、都看了一眼),所以评价结果一样。

那有没有可能只判一个人?

理论上有可能——如果能够证明「砸中被害人的那一包是某一个人扔的」,另一个人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那另一个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只构成高空抛物罪)。

但本案显然证明不了。20 床棉被打成包一起扔下去,谁扔的那一包砸中了胡某某,无法查清。这种情况下,两个人都是「共同造成结果」的人,都要负责。

这在刑法上叫「重叠的因果关系」——两个行为单独都足以造成结果,事实上也一起造成了结果,无法分清是谁的那一下,那就都算。

所以这个案子给了一个很实际的提醒:几个人一起干一件有风险的事,出了事,不是「法不责众」,是「一个都跑不掉」。

还有从宽情节。判决写了两个:

「吕某某、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

「吕某某、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自首,说明两人是主动投案的(或者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被抓时如实供述)。这是法定从轻情节。

认罪认罚,是 2018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的制度。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两个情节都有,为什么还是判二年六个月?

因为后果太重——重伤一级。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年六个月已经是接近上限的位置。从轻情节把刑罚从「顶格三年」拉下来一点,但拉不动太多。

八十万,为什么由搬家公司出

第三个问题,也是最实用的问题:80.1 万元赔偿,为什么判搬家公司出,不是判两个员工出?

判决的原话:「吕某某、程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某造成经济损失,因两人系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胡某某损害,依法应由用人单位德州某丰搬家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这句话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拆开看,有三层:

第一层,对外:单位赔。 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他人损害,由单位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不用去追员工个人,直接找单位。

为什么这样设计?两个理由。一是单位通常比个人有钱,能赔得起,对受害人有保障;二是员工干活是为单位创造利益,风险也该由单位承担。

第二层,对内:单位可以追偿。 单位赔了以后,如果员工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向员工追偿。

本案两个员工是什么过错?过失,而且是导致重伤一级的过失。够不够「重大过失」?很可能够。所以搬家公司赔了 80 万以后,理论上可以回头向吕某某、程某某追偿。

这一点很多人不知道——以为「公司赔了就没事了」。实际上,公司赔完可以再找你。

第三层,前提:必须是「执行工作任务」。

这是最关键的一个限定。如果员工干的事跟工作无关(比如下班后自己搬东西砸了人),单位不承担侵权责任,员工自己赔。

本案为什么算「执行工作任务」?因为:两人是公司派去搬货的;搬的是公司接的活;时间是在工作时间内;地点是客户单位。四个要素都齐。

这里还有一个程序上的细节值得说:本案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赔偿主体写的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德州某丰搬家有限公司」。

也就是说,公司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里被列为被告,直接判它赔。这在实务中很重要——受害人不用另外打一场民事官司,一个程序解决刑事和赔偿两个问题。

那受害人能不能同时要求员工个人赔?

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对外责任由单位承担,所以受害人只能向单位主张。如果单位赔不起(比如小公司没钱),能不能找员工?法条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上有争议。一般认为,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先向单位主张,单位无力赔偿时,可以另行考虑。

最后说赔偿数额:80.109464 万元。

这个数字包括什么?判决没细列,但按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刑事附带民事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点实务中有争议)。

重伤一级、胸椎骨折脱位并脊髓损伤,80 万元这个数额,在同类案件里属于中等偏上的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数额是「经济损失」,不包括对两个被告人的罚金(本案没有判罚金,因为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法条里没有罚金刑)。

所以本案的经济后果是:公司赔 80 万,两个员工各判二年六个月,员工个人暂时不用直接赔钱(但公司可能追偿)。

给三类人的提醒

这个案子有 30 床棉被、一个重伤的人、两个判刑的工人、一家赔 80 万的公司。看起来是个意外,其实每一环都能提前防。

第一类,干体力活、装修、搬家的工人。

「往楼下扔东西省事」这件事,在很多工地、搬家现场是常态。本案的教训是:省的那点力气,代价是两年半加 80 万。

具体怎么做?三条:

一是扔之前不只「看一眼」,要看全过程。 本案两人看了一眼,确认没人,然后扔。问题在于「扔的过程中会有人走过来」。正确的做法是:楼下设警戒、派人看着,或者干脆不用窗户,走楼梯、走货梯。

二是重的东西不要从窗户走。 10 床棉被、20 床棉被,这不是「随手一扔」,是「高空抛掷重物」。重量越大,危险性越高,法律评价也越重。

三是知道「砸到什么程度,判到什么程度」。 没砸到人但很危险——高空抛物罪,一年以下;砸成轻伤——还是高空抛物罪;砸成重伤——过失致人重伤罪,三年以下;砸死人——过失致人死亡罪,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明知有人还扔——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

第二类,用人单位、老板。

本案的 80 万,是公司出的。这个判决对所有「派人干活」的单位都是一堂课。

要知道三件事:

一,员工干活闯的祸,对外是公司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写得清楚。所以不要以为「他自己不小心的,跟我没关系」。

二,赔完可以追偿,但追偿不等于能追回。 员工如果没钱,追偿就是一纸空文。所以真正的办法是事前管理,不是事后追偿。

三,管理要留痕。 有没有安全规程、有没有培训记录、有没有现场监督、有没有配备安全设备——这些在诉讼中会影响「单位有没有过错」的判断,也会影响追偿时「员工是不是重大过失」的认定。

第三类,路过的人、住楼下的人。

这类事故里,受害人往往是最无辜的——本案胡某某只是正常走路,走到楼下,天上一包棉被。

遇到这种事,要知道:

一,赔偿主体先找单位,不是先找工人。 工人在执行工作任务,责任在单位。单位比个人有钱,执行也更容易。

二,刑事附带民事可以一并提。 不用等刑事判完再打民事官司,一个程序解决。这样省时间,也省诉讼费。

三,找不到具体是谁扔的怎么办? 这是另一个问题——高空抛物找不到侵权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也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这条规则在文章层已有专篇讲过,这里不展开。

最后说一句这个案子的分寸。

两个人扔了 30 床棉被,砸了一个路人,判二年六个月、公司赔 80 万。

有人可能觉得重——「又不是故意的」。但重伤一级意味着什么?胸椎骨折脱位、脊髓损伤,这个人可能一辈子站不起来。

法律对过失的处罚,从来不是看「你想不想」,是看「你应该想到而没有想到」。往三楼窗外扔 20 床棉被,楼下是通道,这个「应该想到」并不难。

判决书里那句「见楼下无人」,是本案最沉重的一句话。他们看过,只是看得不够久。

这个案子把三个问题一次讲清了。

第一个,扔东西砸伤人按什么罪判。 高空抛物罪最高一年,过失致人重伤罪最高三年。两个都符合时,按重的判——所以本案是过失致人重伤罪。整条线按后果排:没砸到人但危险,高空抛物罪;砸成轻伤,还是高空抛物罪;砸成重伤,过失致人重伤罪;砸死人,过失致人死亡罪;明知有人还扔,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

第二个,几个人一起干的怎么算。 共同过失不按共同犯罪论处,但每个人各自构成犯罪、分别处罚。本案两人行为相同、后果无法分清是谁造成的,所以都判二年六个月。不是「法不责众」,是「一个都跑不掉」。

第三个,钱谁出。 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单位赔完,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所以本案 80 万判搬家公司出,但两个工人并没有「赔完就没事」。

三句话带走:

给工人:往楼下扔东西之前,多看一眼不够,要看全过程。省的那点力气,是两年半加 80 万。

给老板:员工干活闯的祸,对外是你赔。追偿是事后补救,事前管理才是办法。

给路人:赔偿先找单位,刑事附带民事一并提,一个程序解决两件事。

2021 年 3 月 1 日之后,「高空抛物」四个字入了刑。但入刑解决的主要是「没砸到人」的那些。真砸到人的,从来都是按后果算账——这一条,古今中外都一样。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21年8月19日,山东省德州市某丰搬家有限公司接受雇佣,派员工被告人吕某某、程某某到渤海某公司搬运棉被等物资。当日上午9时40分许,吕某某、程某某驾驶厢式货车到达渤海某公司,将车辆停放在存放物资的一幢三层办公楼西侧、一楼楼道门口处,后进入该楼道入口正上方三层一房间内打包棉被等物资。期间,吕某某、程某某将10床棉被打包从该房间西侧窗户抛掷楼下,见楼下无人,两人又打包20床棉被向楼下抛掷,恰遇被害人胡某某步行至此,被棉被砸伤,致胸椎骨折脱位并脊髓损伤、肋骨多处骨折损伤等,经鉴定胡某某伤情为重伤一级。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9日作出(2022)鲁1691刑初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吕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程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德州某丰搬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某损失80.109464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吕某某提出上诉。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作出(2023)鲁16刑终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程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吕某某、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吕某某、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吕某某、程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某造成经济损失,因两人系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胡某某损害,依法应由用人单位德州某丰搬家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以高空抛物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断。

案号:(2023)鲁16刑终102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2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3-1-181-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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